市工伤保险处及时快捷落实市直工伤人员定期待遇调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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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1年12月08日发表
市工伤保险处及时快捷落实市直工伤人员
定期待遇调整工作
根据省人社厅《关于调整2016年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豫人社工伤【2016】13号)文件精神,为切实做好2016年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等待遇调整工作,市工伤保险处简化办理程序,缩短办理时限,确保了工伤职工调整后的各项待遇在12月底前发放到位。此次工伤职工定期待遇调整,是我市自2005年以来连续第12次的调整,市直涉及参保单位工伤职工和供养亲属***人。本次调整后,1-4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人均月增加167.7元,生活护理费人均月增加98.8元,供养亲属抚恤金人均月增加92.2元。(市工伤保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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