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城县大力推进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
商城县大力推进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
近日,商城县社会保障管理中心、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从七个方面对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做出了明确规定:一是建筑企业要严格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含雇工、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手续。二是建筑施工企业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三是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为企业出具工伤保险参保证明,认真审核缴费基数,并根据工伤发生率,执行浮动费率。同时,及时支付工伤(亡)人员的伤残待遇。四是各建筑施工单位必须从2011年1月1日起全部参加工伤保险,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经施工许可发证机关认可的,中止施工之日至恢复施工的期间可作为参保期限。但中止期间,不属于建筑工程维护管理工作需要而发生的伤亡事故,由施工单位承担相应责任。缴费费率按工资总额2%,由用人单位缴纳。五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不予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资质证不予年审。六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县建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督促参加工伤保险,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七是劳动保障部门和建设行政部门要密切合作,采取有力措施,积极促进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保险的全员参保。对拒不参加工伤保险的建筑施工企业,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法规依法给予经济处罚,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有关证件。
(商城县社会保障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