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滋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中心城区住宅小区违法建设综合整治的通告
为坚决查处和有效遏制我市中心城区住宅小区违法建设行为,提升城市形象,构建和谐社会,实现违法建设“零增长、减存量”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市拆违治非“风暴行动”,现就开展中心城区住宅小区违法建设综合整治的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整治范围
本次整治的范围为中心城区所有住宅小区。
二、整治重点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具体包括:未经批准对原有建筑物进行搭建、加建、改建和开挖地下室的行为;未经批准侵占公共绿地、公用设施进行建设的行为;私搭乱建的车棚、雨棚和简易仓库等各类违法建(构)筑物;擅自改变小区的闲置地和绿化带等违法占地的行为,以及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建设行为。
三、整治要求
1.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涉及违法建设、违法占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无条件对各类违法建(构)筑物进行自行拆除和清理。逾期不拆除或清理的,市人民政府将组织相关部门依法进行强制拆除和清理,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违法者自行承担。凡有违法建设的一律不予办理不动产证和过户交易,违法建设者的信息将会统一录入征信系统。
2.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违法建设行为的,应带头拆除,在规定时间内拒不拆除,或帮助隐瞒、纵容违法建设行为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查处。
3.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侵占公共用地、公共空间、绿地等手段进行营销。
4.物业服务管理公司对住宅小区内的违法建设行为应及时劝阻和制止,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对履职不到位的物业服务企业,由房管部门将物业服务企业的信息记录征信档案。
5.各社区应自通告下发之日起做好宣传动员工作,加强辖区内日常监管,积极配合相关部门执法。
6.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负责住宅小区违法建设综合整治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督办。城管委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自身工作职能切实履行职责。
7.对侮辱、殴打、妨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本通告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所有住宅小区内各类违法建设行为进行监督举报。
举报电话:0716-6232318(市城市管理数字指挥中心)
电信手机或座机可直接拨打城市管理热线电话:12319
松滋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2019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