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普法清明祭扫慎用火失火毁林会判刑
近年来,天气极端变化,森林火险等级持续走高,炼山用火、农事用火急剧增多,随着清明节、“壮族三月三”的到来,祭祀用火将急剧增多,与农事用火、炼山用火相叠加,野外火源管控形势十分复杂,森林火灾集中爆发的危险性极高。
龙胜检察为大家梳理了近几年来办理的因用火不慎引起的失火案例,希望大家吸取教训,谨慎野外用火,避免给国家和群众造成损失。
01
田内烧干枯枝导致失火获刑4个月
2017年1月26日,林某某、闭某某在龙胜各族自治县平等镇小江村小江一组自家责任田内烧干枯的西红柿枝时,因用火不慎,引发森林火灾,烧毁了小江村小江二组“岩山脚” 山场内的林木。经鉴定,过火林地面积为3.6公顷。2017年3月7日,林某某、闭某某主动到龙胜各族自治县公安局投案。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林某某犯失火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被告人闭某某犯失火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02
因随手扔烟头导致失火获刑1年
2017年2月12日,被告人吴某某在龙胜各族自治县乐江乡地灵村大罗组“大罗山”山场自家农田里做农活时,因吸烟后未将烟头熄灭就随手扔在草堆旁引发森林火灾。经鉴定,过火有林面积5.9公顷。2017年2月13日,被告人吴某某主动到龙胜各族自治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投案。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吴某某犯失火罪,判处吴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03
电焊机火花散落导致失火获刑7个月
2023年3月7日,被告人张某某在负责使用电焊机进行护栏焊接作业时,火花散落到路边草丛导致马堤乡牛头村“万人界”山场山林起火,张某某等人立即提水灭火,但因天气干燥,风力较大,导致火势失控,发生火灾。经鉴定,过火有林地面积10.36公顷,因失火造成的林木损失为1958***元。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失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失火罪,是指过失引起火灾,危害公共安全,致人受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犯失火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公通字[2008]36号,2008年6月25日公布实施)
第一条 [失火案(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过失引起火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二)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十户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资料烧毁的;
(四)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二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四公顷以上的;
(五)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检察官提醒您
为有效防范森林火灾风险,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森林生态安全,自治区、桂林市、龙胜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分别下发了关于做好清明节和“壮族三月三”期间森林防灭火工作措施的通知,对此期间的防灭火工作作了严格和细致的要求。结合上述案例,我们再次提醒您:春季风干物燥,请您树牢防火安全意识,严禁在野外随意用火,做到防患于未“燃”,守护好我们的绿水青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