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玄武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限期拆除告知书(俞先领)
俞先领、王素芳:
2021年1月26日,我局玄武湖中队接群众举报,反映你和王素芳在玄武大道92号美林墅49幢院内搭建的建筑物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涉嫌违规。经查,玄武大道92号美林墅49幢产权人为你们,执法人员通过调取的房屋规划核准图纸与目前实际建筑物比对发现:房屋一楼东侧砖混结构扩建约12平方米,房屋二楼东侧砖混结构扩建约19平方米,封闭房屋东侧地下一层下沉天井约70平方米,房屋东侧和南侧扩建地下一层下沉天井约60平方米,砖混结构封闭露台约32平方米,均用于居住使用,涉嫌存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和未依法办理地下空间建设工程规划审批手续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现场进行了拍照取证、勘查取证。2022年8月4日,经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玄武分局确认,经查询系统,未显示上述新建、扩建部分的规划许可信息,根据其对城市规划影响情况,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
依据《关于印发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出具的户籍信息复印件1份;
2、2021年1月26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
3、2021年1月26日现场拍摄的取证照片4张;
4、2022年7月6日南京市玄武区档案馆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查询结果表》(编号:20220795)1份;
5、2022年7月6日我局出具的《关于对玄武大道92号美林墅小区49幢院内建筑物合法性认定请示的回复》1份;
6、2022年7月7日我局发往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的《关于商请规划认定玄武大道92号美林墅49幢建筑物合法性的函》1份;
7、2022年8月4日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玄武分局出具的《关于玄武大道92号美林墅49幢、89幢、99幢等11处建筑物的规划意见函》1份;
8、南京市不动产档案管理中心出具的《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1份;
9、南京市城建档案馆出具的玄武大道92号美林墅49幢房屋规划核准图1份。
你们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造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你们未依法办理地下空间建设工程规划审批手续进行建设的行为,违反了《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开发利用城市、镇地下空间,应当符合有关规划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的规划条件,依法办理建设项目选址、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的规划审批手续。与地面建设工程一并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应当与地面建设工程一并办理规划审批手续;独立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单独办理规划审批手续。依据《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在城市、镇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中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处以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一)未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审批手续的。
本机关拟对你们作出限期拆除决定:责令你们在收到《限期拆除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筑物。你们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们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到南京市玄武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地址:南京市玄武区珠江路683号)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编辑:王鸿
审核:王文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