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我市群众举报环境污染问题(第三十一批317231733174信访件)查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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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3年03月30日发表
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我市群众举报环境污染问题 (第三十一批31-72、31-73、31-74信访件)查处情况 |
序号受理编号举报企业举报问题查实问题查处情况责任单位1 第三十一批31-72灵山县环秀路垃圾中转站群众举报灵山县环秀路67号门前的垃圾中转站,压缩、处理垃圾过程中产生大量脏水、臭水、恶臭难闻,污染周边环境,影响周边居民。 经现场核实,该问题与第二十七批(编号27-45)反映的灵山县城双鹤丽园小区旁边垃圾站露天压缩处理产生恶臭难闻、污水横流是同一案件,属重复投诉,我市已于8月15日上报有关调查处理情况。1.增加该垃圾点的清运次数,放置移动压缩车在该点装置垃圾,不间断地进行清运作业,确保垃圾不落地污染路面。垃圾清运后,安排冲洗车进行冲洗。2.搬迁农贸批发市场。灵山县政府已发出公告,将农贸批发市场搬迁到三科农商城,目前正在动员有关商户进行搬迁等前期工作,搬迁后,该垃圾压缩中转站将不再存在烂果、烂菜等垃圾。3.加强管理,确保垃圾中转站不再有恶臭、污水横流现象出现。灵山县政府2第三十一批31-73灵山县第二水泥厂群众举报灵山县第二水泥厂无证生产,日夜生产产生粉尘、噪声大,影响周边居民生活。现该厂正在加大生产规模,投诉人称担心环境污染更为严重。 经核实,该问题与第十九批(编号1101)反映的灵山县灵城镇丰裕路73号第二水泥厂无生产许可证、无环保设施、噪声大、粉尘大,影响居民生活问题是同一案件,属重复投诉,我市已于8月8日上报有关调查处理情况。目前,该厂正在停产整顿中。1.责令企业在未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不得擅自生产水泥产品。2.责令该企业立即停止生产,在电收尘设备等污染防治设施未修复之前不得恢复生产。3.加强对企业的监管,督促企业加强污染防治设施的运维,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灵山县政府3第三十一批31-74灵山县灵城镇独岭村二级公路旁养鸡场群众举报灵山县灵城镇独岭村二级公路边的养鸡场将养殖污水排入灌溉水沟造成污染,且养殖臭味污染空气。 现场检查表明,这2个养鸡场栏舍均较为简单,由于未设置有雨污分流措施,雨水冲刷极易造成养殖鸡粪便流入下方的公路导流沟造成污染,从现场看,存在未经处理的养殖废水外排现象。经灵山县环境监测站对上述2个养鸡场下外公路导流沟内的废水进行监测结果表明,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污染物均超标。 1.下达到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并立案查处。2.督促鸡场加快新场地设施的建设速度,尽快实施搬迁。目前,李秀和鸡场承诺在8月20日前将鸡场内0.45万只生鸡出售,并另在灵山县佛子镇选址养殖。 灵山县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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