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玉州区水利局关于广西玉林江河发电设备有限公司建设项目取水许可批复意见的函
广西玉林江河发电设备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来的《取水许可申请书》收悉。根据已审定的《广西玉林江河发电设备有限公司自备水源项目水资源论证表》,现提出取水许可批复意见如下:
一、广西玉林江河发电设备有限公司位于玉州区南江街道玉铁社区天桥西路10号,主要供给公司职工和家属生活用水,工程采用潜水泵抽水经过公司管网送至公司各宿舍楼顶的蓄水池。项目建设可有效解决广西玉林江河发电设备有限公司职工日常生活用水。
二、广西玉林江河发电设备有限公司自备水源项目取水符合国家相关政策要求,符合区域经济发展要求,符合水功能区划要求,符合区域水资源合理配置要求,符合玉林市水资源管理用水总量控制指标要求。
三、经水量平衡计算分析,该工程项目的供水保证率达到95%,取水可靠。据水质监测分析结果,取水水源现状水质达到《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Ⅲ类以上水质标准,且各项检测指标均满足《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中各项指标要求。经核定,同意该项目取水规模为328m3/d,12万m3/a,取水用途为生活用水。
四、项目取水对论证范围内的水资源状况、水生态环境和其他取用水户的影响较小。项目退水主要排入供水区域内城市污水收集系统,不单独设置入河排污口。申请人应加强节水管理和水源保护措施,认真落实项目论证表中提出的节约措施、保护措施、管理措施。
五、取水工程建设时,请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安装实时监控系统的取水计量设施。取水工程建成并试运行满30日的,请将项目取水设施、节水设施和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试运行情况,取水计量设施安装和计量认证情况、试运行期间的取水检测结果等相关材料报送我局,经验收合格核发取水许可证后方可正式取水。项目取水后按照规定缴纳水资源费。
六、取水申请批准后3年内,取水工程未开工建设,或项目未取得审批、核准的,取水申请批准文件自行失效,项目取水事项有较大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并重新申请取水。
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