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东兰县城区禁限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加强县城区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提高城区环境质量,营造安静舒适的学习工作和生产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东兰县实际情况,拟出台《东兰县城区禁限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办法》,为了增强本办法的科学性、民主性和可执行性,现将该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欢迎各部门、组织和公民登录并予以,提出意见和建议,并于2018年2月9日前通过以下方式反馈至东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联系电话:6322320 ,邮箱:dlxfb320@163.com)。
附:《东兰县城区禁限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东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2月2日
东兰县城区禁限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县城区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提高城区环境质量,营造安静舒适的学习工作和生产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东兰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燃放种类] 本办法规定的禁限燃放烟花爆竹种类主要指烟花爆竹制品。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县城城市规划范围内的建成区及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区域。禁限燃放烟花爆竹区域范围:东至民族中学、绕城路,西至职业中学、巴盆廉租住房小区,南至板逢生态食品加工园,北至同拉大桥的县城建成区和规划区域内。
第四条[禁限燃放时间] 实行燃放烟花爆竹许可制度,除每年除夕、正月初一至初六和清明节外,均不得在禁限燃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启动III级(黄色)及以上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时,在禁限燃放区域内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第五条[特许燃放条件] 重大节日、庆礼、庆典活动,需要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举办活动前10日向县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提交相关材料,经批准后,可以在指定的时间、地点、范围内燃放。
第六条[燃放要求]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安全、正确、文明燃放烟花爆竹,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内燃放;
(二)不得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燃放;
(三)不得燃放禁止燃放的烟花爆竹;
(四)不得采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
(五)未成年人应当在监护人的看护下燃放;
(六)燃放前,应当认真阅读燃放说明和警示语并严格遵守。
第七条[部门职责] 禁限燃放区域内各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单位)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各相关部门(单位)具体职责如下:
公安部门牵头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是烟花爆竹储存、运输、燃放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具体负责受理群众的举报投诉,对不服管理、不听劝阻、阻碍烟花爆竹禁燃管理执法的行为进行查处。
县综合执法局是禁限燃放烟花爆竹的监督部门,负责配合公安机关及时发现并制止违法燃放行为,对不听劝阻者,移交公安机关按规定处理。
县安监局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合理布设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点,负责协同相关部门依法查处非法经营、储存烟花爆竹的行为。
县环保局负责县城区环境空气质量实时监测,一旦出现重污染天气,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县委宣传部负责利用新闻媒体、网络平台开展县城区禁限燃放烟花爆竹政策法规的宣传,对违规燃放的行为予以曝光。
文广新体局负责利用东兰电视台做好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的公益宣传,对违规燃放的行为予以曝光。
县教育局负责加强对学校禁限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
县工商质监局负责对全县流通领域从事烟花爆竹的经营主体资格和产品质量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对民营或个体从事服务经营的酒店、宾馆、商店、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燃放烟花爆竹的监管。
东兰镇人民政府负责配合做好烟花爆竹禁限燃放的有关工作,加强对居民、村民、业主的宣传教育,引导移风易俗和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做好居民、村民在婚丧嫁娶事务中禁限燃放烟花爆竹的事前提醒、劝导和监督工作。
第八条[投诉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投诉和举报,相关主管部门收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
第九条[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
(一)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社区管理委员会的工作人员应当带头遵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违反规定的,除接受行政处罚外,根据情节轻重,由有关部门依照职责权限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等处理。
(二)在禁限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或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并依法处置;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三)在禁放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的个人,造成环境污染的,由环保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罚;
(四)行为人或责任人因销售、燃放、运输、储存、携带、托运和夹带烟花爆竹,造成火灾事故、人员伤亡、财物损失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第十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18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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