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政发〔2020〕33号关于印发南丹县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政策解读
丹政发〔2020〕33号关于印发南丹县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
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政策解读
现就《南丹县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进行政策解读:
一、出台的背景
2019年8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是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的补偿标准,是法定征地补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区片综合地价包括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两项标准,不包括法律规定用于社会保险缴费补贴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不包括征收农用地涉及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等。我县的区片综合地价已公布实施,需要在区片综合地价基础上制定我县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因此制定了本《办法》。
二、《办法》主要内容及需要说明的问题
《办法》共六章三十四条,分总则、土地征收程序、征收土地补偿和奖励、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征收土地安置、附则共六章,本《办法》实施后既是对我县原有征地补偿安置的进一步细化和完善,又是对我县征地补偿意见的延续和提升。
(一)土地征收的工作机制
1.关于县城规划区内的集体土地征收部门。明确规定县人民政府是征地实施的主体,在本县辖区内集体土地因国家和其他项目建设需要,依法由县人民政府统一征收。县城规划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征收由县人民政府成立征拆迁办公室,征地拆迁办负责组织实施收与补偿工作,县城规划区范围外及各乡集体土地由县人民政府委托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实施办理。
2.关于征收配合单位。规定县自然资源,住建、财政、城市综合执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发展改革、审计、林业、统计、司法、电力、通讯、供热等管线单位,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等基层单位在职责范围内承担土地征收与补偿的相关工作。同时,进一步明确了土地征收实施单位的具体职责。
3.根据本县集体土地地理位置划分六个区片,按不同的区片制定农用地的征地补偿标准。
(二)土地征收程序
1.《办法》细化征地程序,达到既简化流程,提高征地效率,又减少纠纷,保障农民合法权益的效果。一是设置征收土地启动公告、征收土地安置补偿公告”的程序,将操作中的公告”程序与征地告知”程序相整合,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公告部分程序前移至报批前,充分听取农民意见,进一步规范和优化征地程序。二是强化信息公开。在征地程序的征地启动公告、征地调查、调查结果确认、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批前听证、发布征地及补偿安置公告等程序加强信息公开,使整个征地程序更加公开、透明,确保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得到保障。
2.关于可征收集体土地的情形予以明确。《办法》中明确了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情形。
(三)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和安置方式的调整
1.《办法》中县城规划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住房拆迁补偿安置方式可按货币补偿、产权置换安置方式之一进行补偿安置,鼓励被拆迁人采用产权置换方式进行补偿安置。
2.被拆迁住房建筑面积和产权置换房建筑面积置换比例为:框架结构由1:1.0调整为1:1.2。
3.征收集体土地涉及集体宅基地安置的,具体安置宅基地面积限定为60 m2、80 m2、120m2三种类型修改为征收土地涉及集体宅基地安置的,原则上使用本集体的土地进行安置,宅基地安置面积按拆迁等面积安置,最多不超过150㎡/户;如本集体已无地安置,可由县人民政府划定安置区域,实行统一征地、统一规划、统一安置,被安置户须缴纳国有土地征地成本。
4.房屋拆迁及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中砖混结构主房屋的清水墙、整体一级、二级、三级装修红砖房与水泥砖房的差价统一确定为40元/m2,得以确定整体二级装修红砖房按1310元/㎡补偿,整体三级装修水泥砖房按1320元/㎡补偿;根据市场价格,确定建筑物(非住宅)钢架棚结构补偿标准为90元/㎡,蔬菜大棚钢架棚补偿标准为50元/㎡。
5.《办法》附表2明确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比例。
6.《办法》中乡镇规划区外旱地及林地等其他农用地的补偿标准有所提高,被征地农民获得的征地补偿费用将会提高,《办法》的实施可更好地体现被征地农民利益,维护农民合法权益。
三、法律责任及适用范围
本《办法》只适用于本县辖区内因政府征收集体或因建设占用集体土地需要拆迁、补偿和安置的,适用本办法。大中型水利、水电以及铁路、公路、水运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国家、自治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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