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6年度民办学校年检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教育局、开发区教育办公室、市属各民办学校:
为进一步加强民办学校管理工作,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山西省实施
一、年检范围和职责划分
本次民办学校年检的范围是所有在2016年12月31日以前经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
根据《晋城市教育局关于规范民办学校审批管理等工作的通知》(晋市教〔2016〕14号)文件精神,2016年度民办学校的年检工作按照审批管理权限分别由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具体是:(一)泽州、高平、阳城、陵川、沁水五个县范围内的属于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办学层次的,分别由所在县教育局负责年检,属于高中阶段教育办学层次的由所在县教育局初检合格后报市教育局年检。(二)城区、开发区范围内的小学、幼儿园和初等文化教育培训机构,分别由城区教育局和开发区教育办公室负责年检,城区、开发区范围内的初级中学、初等职业学校、高级中学、高级职业中学和实施非学历教育的中等培训机构,由市教育局负责年检。
二、年检内容
1.学校执行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范办学总体情况;
2.学校内设管理机构及教学人员配备情况;
3、办学许可证核定项目的变动情况;
4. 招生宣传和广告备案情况;
5. 财务收入支出情况;
6.学校安全稳定工作情况;
7.其他需要检查的情况。
三、年检资料
1.《山西省民办学校(2016)年年检报告书》;
2.民办学校办学资质原件及复印件,主要含《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正副本、《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社会机构诚信证》、《收费许可证》、《税务登记证》及银行基本账户开设等
3. 民办学校章程;
4.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16年度学校财务报告;
5.学校2016年度工作总结及2017年度工作计划;
6.2017年度学校招生简章;
7. 学校房地产手续或房屋租赁有效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8.学校消防合格证书及复印件和安全设备设施情况;
9. 学校食品卫生合格证书及复印件;
10.学校风险保证金缴纳凭证及复印件。
四、年检时间及程序
各参检民办学校要在2017年1月底前完成自检工作,2017年3月底前到批准其办学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年检。2017年4月底以前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分别将年检结果通过媒体要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方便群众查阅使用。县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年检工作结束后将年检结果及资料抄报市教育局。
五、年检要求
2016年度的民办学校年检是对全市民办学校理顺审批管理权限后的第一次年检,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各民办学校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专人负责,按照要求切实做好工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山西省民办培训学校设置暂行规定(试行)》等文件要求,通过实地调查、审查资料、走访学生家长等方式方法进行,防止人情年检、过场年检等情形的发生,切实提高年检的真实程度,通过年检进一步提高全市民办学校办学质量,规范办学行为,促进民办学校健康发展。
1.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依法责令其停办:
(1)办学条件不达标准的;
(2)有严重安全隐患的;
(3)不能按规定办学且存在办学经费危机的;
(4)无固定教师队伍、临时雇用教师授课的;
(5)未按要求足额缴纳风险保证金的。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令其限期整改:
(1)审批证件和办学地点不符且未按办学标准执行的;
(2)招生广告未经备案,广告内容有虚假的;
(3)教学管理不规范,制度不健全,收费未进行公示的;
(4)招生规模、轨制擅自扩大的。
各民办学校要认真做好年检自查和总结工作,如实填写各种年检资料,按时将年检资料报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学校要积极配合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评估检查工作。限期整改的学校要认真进行整改,并在规定时间内将整改情况报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六、年检结果
1.年检合格的学校按照规定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年检章。年检不合格者,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整改意见,并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及拒不改正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有关教育法律法规给予停止招生、停止办学的处罚,并收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2.未在规定时间内接受年检的按年检不合格处理。
晋城市教育局
2016年11月22日
责任编辑: 莫潞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