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检察院2015年财政决算
第一部分:概况
(一)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菏泽市人民检察院案件管辖范围与辖区基本相同,覆盖菏泽市八县两区的案件。
依法对管辖范围内各单位发生的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案件进行侦查和犯罪预防;依法对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各类刑事犯罪案件、和自行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审查逮捕、审查起诉;依法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进行侦查监督,对法院的刑事审判、民事诉讼活动进行监督;对看守所执行刑罚活动和监管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开展犯罪预防工作,受理各类报案、控告、申诉、举报,接受犯罪嫌疑人自首,办理申诉和国家赔偿案件。承办山东省人民检察院交办的各类案件。
在山东省人民检察院的领导下,对所辖各基层检察院在行使检察权中作出的决定依法进行审查,纠正错误决定。负责检察系统的检察技术、信息化建设工作;领导检察系统的司法警察工作;对检察工作中具体适用法律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指导性意见;组织开展全市检察系统的思想政治、教育培训和宣传教育工作,按照权限管理检察官和其他工作人员;负责全市检察系统计划财务装备工作等。
(二)菏泽市人民检察院职能部门主要职责 按照法律规定和业务分工设置内部机构,分别承办侦查、侦查监督、审查起诉等业务。
1.控告申诉部门、举报中心 承办受理、接待报案、控告和举报,接受犯罪人的自首;受理不服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不起诉、撤销案件及其他处理决定的申诉;受理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受理人民检察院负有赔偿义务的刑事赔偿案件等工作。
2.反贪污贿赂部门 承办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进行立案侦查等工作。
3.渎职侵权检察部门 承办对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暴力取证、破坏选举等犯罪进行立案侦查等工作。
4.侦查监督部门 承办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逮捕,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提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延长,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的及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等工作。
5.公诉部门 承办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移送起诉或不起诉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或不起诉,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实行监督,对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裁定提出抗诉等工作。
6.监所检察部门 承办对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管活动进行监督,直接立案侦查虐待被监管人罪、私放在押人员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和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案,对监外执行的罪犯和劳教人员又犯罪案件审查批捕、起诉等工作。
7.民事行政检察部门 承办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 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依法提出抗诉等工作。
8.检察技术部门 承办对有关案件的现场进行勘验,收集、固定和提取与案件有关的痕迹物证并进行科学鉴定,对有关业务部门办理案件中的涉及技术性问题的证据进行审查或鉴定等工作。
9.政治、纪检部门 承办受理群众和社会各界对检察人员利用职权进行违法办案、越权办案、刑讯逼供、吃请受贿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和控告,并进行查处等工作。
第二部分:2015年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预算执行情况分析
2015年收入决算为4045万元,由财政拨款组成。年初结转结余736万元,年末结转和结余452万元。
2015年支出决算为4329万元。
2015年收入预算为4045万元。
与上年决算数对比,收入同比增长57.21%,支出同比增长30.12%,增长原因主要为增人增资,调整工资及津补贴以及技术用房、办案用房建设;财政支出与年初预算作对比,增长1851万元,主要用于网络信息化建设。
二、关于“三公”经费支出说明
2015年三公经费支出与年初预算数相比增加72.091.16%,原因是2015年省院交办几个专案。与2014年相比减少48.25%。其中因公出国费用2015年为零;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比去年减少126万元;公务用车保有量为46辆;公务接待费2015年为零。三公经费整体减少的原因主要是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控制三公经费支出、缩减开支,并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三、关于机关运行经费支出的说明
2015年本部门机关运行经费支出2563万元,比2014年相比增加769万元,增长42.87%。原因是检察部门只有一般行政管理事务这个功能科目列入项目支出,所以2015年两房建设支出只能列入基本支出中,所以显示2015年机关运行经费支出增加数额较大。
四、关于政府采购支出说明
2015年本部门政府采购支出975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175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80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0万元。
五、关于国有资产占有情况说明
截止2015年12月31日,本部门共有车辆46辆,其中:特种专业技术用车4辆,一般执法执勤用车41辆,其他用车1辆。
第三部分:2015 部门决算报表
检察院2015决算
第四部分 专业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由市级财政拨款形成的部门收入,按现行管理制度,市级部门预算中反映的财政拨款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
二、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三、上级补助收入:指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四、上年结转: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仍按原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五、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
六、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七、“三公”经费:指市级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差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八、机关运行经费口径: 1.基本概念。机关运行经费指为保障行政单位(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2.统计范围。计入机关运行经费统计范围的单位包括:(1)行政单位,包括政府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共产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工商联机关和群众团体机关;(2)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群众团体。 3.统计口径。机关运行经费为财政拨款中以下支出内容:办公费、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因公出国(境)费用、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福利费、日常维修(护)费、专用材料费、办公设备购置、办公用房水费、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购置、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