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登记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失业登记
二、受理单位
市、县、乡镇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三、办理依据
1.《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18年修订版);
2.《山东省失业保险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61号);
3.《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7号);
4.《关于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8〕77号);
5.《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的若干意见》(鲁政发〔2018〕30号);
7.《关于全面实施
8.《关于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的实施意见》(鲁人社发〔2019〕6号)。
四、申请主体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
五、受理条件
在菏泽市行政区划内常住的下列人员:
1.年满16周岁,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的;
2.从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失业的;
3.个体工商户业主或私营企业业主停业、破产停止经营的;
4.承包土地被征用,符合当地规定条件的;
5.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
6.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的;
7.各地确定的其他失业人员。
六、申请材料
1.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港澳台人员可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在常住地登记的非本地户籍人员同时提供居住证。
2.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
3.《失业登记表》。
七、办事流程
或在http://103.239.153.109/sdggfw/index.action登录办理。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九、办理时限
1.专网办理情况下,材料齐全、手续完备的即时办结;
2.外网申报专网办理情况下,相关手续完备的1个工作日内办结;
3.受理时,材料、手续不完备的,经个人承诺后,在7个工作日内核查办结。
十、咨询电话、监督电话
咨询电话:0530-5314123
监督电话:0530-12333
十一、办理地点
菏泽市桂陵路3999号市人社局2楼综合服务大厅
十二、声明及二维码
声明:服务指南实行动态调整,以菏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发布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