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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临沂市民族宗教系统权责清单通用目录临沂市民族宗教系统公共服务清单通用目录的通知

Admin - admin 于2022年08月26日发表  


临民宗〔20196


关于公布《临沂市民族宗教系统权责清单通用
目录》《临沂市民族宗教系统公共服务清单通用目录》的

通知


各县区民宗局:

按照市委编办、市司法局《关于印发通用目录》,和《临沂市民族宗教系统公共服务清单通用目录》现予以公布。请各县区结合实际,及时认领本级事项,按照要求制定公布本单位权责清单。


***:

1临沂市民族宗教系统权责清单通用目录

2临沂市民族宗教系统公共服务清单通用目录


临沂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2019711


***1:

临沂市民族宗教系统权责清单通用目录(行政许可)

序号

部门
职责

事项
名称

事项编码

事项
类型

设定、行使依据及有关条款

实施层级及权限

对应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及依据

备注

1

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加强民族宗教事务事中事后监管

筹备设立、扩建、异地重建宗教活动场所审批

370****141001

行政许可

1.【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令第686号修订)第二十一条:“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由宗教团体向拟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送的材料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设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对申请设立寺观教堂的,提出审核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送的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宗教活动场所的设立申请获批准后,方可办理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筹建事项。 ”第三十三条:“宗教活动场所扩建、异地重建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2.【部委规章】《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2005年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2号)第三条:“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一般应当由拟设立地的县(市、区、旗)宗教团体提出申请。如拟设立地的县(市、区、旗)无宗教团体的,可由拟设立地的设区的市(地、州、盟)宗教团体提出申请;拟设立地的市(地、州、盟)无宗教团体的,可由拟设立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提出申请;拟设立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宗教团体的,可由全国性宗教团体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是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申请的受理机关。”第六条:“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在受理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申请后,对拟同意的,应当征求拟设立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意见。”

对筹备设立、扩建、异地重建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进行审批;对筹备设立、扩建、异地重建寺观教堂提出审核意见,报省宗教事务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指导监督责任:
4.指导下级机关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5.对下级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6.指导、监督下级机关履行行业管理职责。

1.【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令第686号修订)第六十一条:“国家工作人员在宗教事务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应当给予处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宗教事务条例》(2013年山东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修正)第四十条:“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对筹备设立寺观教堂、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提出审核意见,报市宗教事务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2

市民宗局负责民族宗教团体业务管理,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民族宗教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民族、宗教团体成立、注销或者变更登记内容前审查

370****141002

行政许可

1.【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令第250号通过,2016年***令第666号修改)第三条:“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
2.【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令第686号修订)第七条:“宗教团体的成立、变更和注销,应当依照国家社会团体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登记。宗教团体章程应当符合国家社会团体管理的有关规定。”                                
3.【地方性法规】 《山东省宗教事务条例》(20131129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正)第六条:“成立宗教团体应当按照社会团体管理的有关规定,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后,向同级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将登记情况告知负责审查的宗教事务部门,并由该宗教事务部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宗教团体变更主要登记事项或者注销,应当到原审查登记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4.【部委文件】《宗教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国宗发〔1991110号)第三条:“区域性宗教社会团体经所在地相应的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后,向当地民政部门申请登记,并由当地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上一级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天主教教区须经该教区办事机构所在地省级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后,向省级民政部门申请登记,并由当地省级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向***宗教事务局备案。”
5.【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实施2002年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48号)第十四条:“申请筹备成立宗教性社会团体除提交前款规定文件外,还必须提交有可考证的、符合我国现存宗教历史沿革的、不违背本团体章程的经典、教义和教规。”

对市民族宗教团体成立、注销或者变更登记内容进行审查。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指导监督责任:
4.指导下级机关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5.对下级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6.指导、监督下级机关履行行业管理职责。

1.【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令第686号修订)第六十一条:“国家工作人员在宗教事务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应当给予处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宗教事务条例》(2013年山东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修正)第四十条:“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对县(市、区)民族宗教团体成立、注销或者变更登记内容进行审查。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3

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加强民族宗教事务事中事后监管

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审批

370****141003

行政许可

1.【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令第686号修订)第三十三条:“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后,依法办理规划、建设等手续。”
2.【部委文件】《宗教事务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办法》(国宗发〔201811号)第二十二条:“申请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由宗教活动场所将申请材料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拟改建或者新建的建筑物不影响宗教活动场所现有布局和功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拟改建或者新建的建筑物改变宗教活动场所现有布局和功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意见,属于寺观教堂的,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核,报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属于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对在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改变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现有布局和功能的)进行审批。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指导监督责任:
4.指导下级机关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5.对下级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6.指导、监督下级机关履行行业管理职责。

1.【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令第686号修订)第六十一条:“国家工作人员在宗教事务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应当给予处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宗教事务条例》(2013年山东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修正)第四十条:“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对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不影响宗教活动场所现有布局和功能的)进行审批。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4

指导宗教团体开展对外和对港澳台地区的友好交往活动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捐赠审批

370****141004

行政许可

1.【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令第686号修订)第五十七条:“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用于与其宗旨相符的活动。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不得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附带条件的捐赠,接受捐赠金额超过10万元的,应当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2.【部委文件】《宗教事务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办法》(国宗发〔201811号)第三十九条:“宗教团体申请接受境外组织或者个人捐赠金额超过10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将申请材料报作为其业务主管单位的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第四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举办的宗教院校申请接受境外组织或者个人捐赠金额超过10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将申请材料报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第四十一条:“宗教活动场所申请接受境外组织或者个人捐赠金额超过10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将申请材料报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对市宗教团体接受境外组织或者个人捐赠金额超过10万元人民币的进行审批。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指导监督责任:
4.指导下级机关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5.对下级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6.指导、监督下级机关履行行业管理职责。

1.【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令第686号修订)第六十一条:“国家工作人员在宗教事务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应当给予处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宗教事务条例》(2013年山东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修正)第四十条:“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对县(市、区)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境外组织或者个人捐赠金额超过10万元人民币的进行审批。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5

指导和帮助相关宗教团体搞好自身建设和培训

开展学习时间在3个月以上的宗教教育培训审批

370****141005

行政许可

1.【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令第686号修订)第十八条:“宗教团体和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以下称寺观教堂)开展培养宗教教职人员、学习时间在3个月以上的宗教教育培训,应当报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2.【部委文件】《宗教事务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办法》(国宗发〔201811号)第十条:“开展宗教教育培训,由宗教团体、寺观教堂将申请材料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听取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意见,在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当在批准之日起10日内报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对市、县(市、区)宗教团体和寺观教堂开展学习时间在3个月以上的宗教教育培训进行审批。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1.【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令第686号修订)第六十一条:“国家工作人员在宗教事务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应当给予处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宗教事务条例》(2013年山东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修正)第四十条:“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6

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加强民族宗教事务事中事后监管

举行大型宗教活动审批

370****141006

行政许可

1.【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令第686号修订)第四十二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举行超过宗教活动场所容纳规模的大型宗教活动,或者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举行大型宗教活动,应当由主办的宗教团体、寺观教堂在拟举行日的30日前,向大型宗教活动举办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在征求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意见后,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作出批准决定的,由批准机关向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大型宗教活动应当按照批准通知书载明的要求依宗教仪轨举行,不得违反本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的有关规定。主办的宗教团体、寺观教堂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保证大型宗教活动安全、有序进行。大型宗教活动举办地的乡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实施必要的管理和指导。”


2.【部委文件】《宗教事务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办法》(国宗发〔201811号)第二十八条:“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由主办的宗教团体或者寺观教堂在拟举行日的30日前,将申请材料报活动举办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征求同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和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意见,在15日之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当在批准之日起5日内报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邀请境外宗教组织或者个人参加的,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外事管理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对举行大型宗教活动进行审批。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1.【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令第686号修订)第六十一条:“国家工作人员在宗教事务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应当给予处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宗教事务条例》(2013年山东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修正)第四十条:“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7

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加强民族宗教事务事中事后监管

宗教临时活动地点审批

370****141007

行政许可

1.【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令第686号修订)第三十五条:“信教公民有进行经常性集体宗教活动需要,尚不具备条件申请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由信教公民代表向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征求所在地宗教团体和乡级人民政府意见后,可以为其指定临时活动地点。”
2.【部委文件】《宗教临时活动地点审批管理办法》第三条:“信教公民有进行经常性集体宗教活动需要,尚不具备条件申请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申请指定宗教临时活动地点(以下称临时活动地点)。”第七条:“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同时抄送临时活动地点所在地乡级人民政府和宗教团体,并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指导监督责任:
3.指导下级机关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4.对下级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5.指导、监督下级机关履行行业管理职责。

1.【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令第686号修订)第六十一条:“国家工作人员在宗教事务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应当给予处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宗教事务条例》(2013年山东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修正)第四十条:“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对申请指定宗教临时活动地点进行审批。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临沂市民族宗教系统权责清单通用目录(行政处罚)


部门
职责

事项
名称

事项编码

事项
类型

设定、行使依据及有关条款

实施层级及权限

对应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及依据


1

监督检查民族宗教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对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有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等行为情节严重的处罚

370****241001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令第686号修订)第六十三条:“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或者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恐怖活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侵犯公私财产等违法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有前款行为,情节严重的,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对其进行整顿,拒不接受整顿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依法吊销其登记证书或者设立许可。”

负责市级行政区域内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有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等行为情节严重的处罚。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加强对县级民族宗教行政主管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4.对本系统行政处罚事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1.【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令第686号修订)第六十一条:“国家工作人员在宗教事务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应当给予处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宗教事务条例》(2013年山东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修正)第四十条:“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负责县级行政区域内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有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等行为情节严重的处罚。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2

监督检查民族宗教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对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处罚

370****241002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令第686号修订)第六十四条:“大型宗教活动过程中发生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置和处罚;主办的宗教团体、寺观教堂负有责任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其撤换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吊销其登记证书。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停止活动,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其中,大型宗教活动是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擅自举办的,登记管理机关还可以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负责市级行政区域内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处罚。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加强对县级民族宗教行政主管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4.对本系统行政处罚事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1.【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令第686号修订)第六十一条:“国家工作人员在宗教事务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应当给予处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宗教事务条例》(2013年山东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修正)第四十条:“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负责县级行政区域内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处罚。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

监督检查民族宗教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对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处罚

370****241003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令第686号修订)第六十五条:“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停止日常活动,改组管理组织,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吊销其登记证书或者设立许可;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一)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

负责市级行政区域内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未按规定办理成立、变更、注销登记手续的处罚。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加强对县级民族宗教行政主管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4.对本系统行政处罚事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1.【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令第686号修订)第六十一条:“国家工作人员在宗教事务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应当给予处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宗教事务条例》(2013年山东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修正)第四十条:“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负责县级行政区域内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未按规定办理成立、变更、注销登记手续的处罚。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4

监督检查民族宗教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对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捐赠的处罚

370****241004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令第686号修订)第六十五条:“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停止日常活动,改组管理组织,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吊销其登记证书或者设立许可;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七)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的;”

负责市级行政区域内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捐赠的处罚。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加强对县级民族宗教行政主管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4.对本系统行政处罚事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1.【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令第686号修订)第六十一条:“国家工作人员在宗教事务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应当给予处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宗教事务条例》(2013年山东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修正)第四十条:“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负责县级行政区域内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捐赠的处罚。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5

监督检查民族宗教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对违规设立宗教临时活动地点的处罚

370****241005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令第686号修订)第六十六条:“临时活动地点的活动违反本条例相关规定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活动,撤销该临时活动地点;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

负责市级行政区域内违规设立宗教临时活动地点的处罚。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加强对县级民族宗教行政主管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4.对本系统行政处罚事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1.【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令第686号修订)第六十一条:“国家工作人员在宗教事务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应当给予处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宗教事务条例》(2013年山东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修正)第四十条:“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负责县级行政区域内违规设立宗教临时活动地点的处罚。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6

监督检查民族宗教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对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违反国家有关财税规定,情节严重行为的处罚

370****241006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令第686号修订)第六十七条:“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违反国家有关财务、会计、资产、税收管理规定的,由财政、税务等部门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经财政、税务部门提出,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吊销其登记证书或者设立许可。”

负责市级行政区域内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违反国家有关财税规定,情节严重行为的处罚。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加强对县级民族宗教行政主管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4.对本系统行政处罚事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1.【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令第686号修订)第六十一条:“国家工作人员在宗教事务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应当给予处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宗教事务条例》(2013年山东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修正)第四十条:“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负责县级行政区域内宗教团体、宗教活动违反国家有关财税规定,情节严重行为的处罚。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7

监督检查民族宗教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对违规印刷宗教内容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和宗教用品的处罚

370****241007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令第686号修订)第六十八条:“涉及宗教内容的出版物或者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有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禁止内容的,由有关部门对相关责任单位及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负责市级行政区域内违规印刷宗教内容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和宗教用品的处罚。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加强对县级民族宗教行政主管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4.对本系统行政处罚事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1.【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令第686号修订)第六十一条:“国家工作人员在宗教事务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应当给予处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宗教事务条例》(2013年山东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修正)第四十条:“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负责县级行政区域内违规印刷宗教内容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和宗教用品的处罚。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8

监督检查民族宗教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对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仍然进行宗教活动,或者擅自设立宗教院校的处罚

370****241009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令第686号修订)第六十九条:“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仍然进行宗教活动的,或者擅自设立宗教院校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予以取缔,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房屋、构筑物的,由规划、建设等部门依法处理;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负责市级行政区域内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仍然进行宗教活动,或者擅自设立宗教院校的处罚。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加强对县级民族宗教行政主管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4.对本系统行政处罚事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1.【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令第686号修订)第六十一条:“国家工作人员在宗教事务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应当给予处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宗教事务条例》(2013年山东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修正)第四十条:“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负责县级行政区域内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仍然进行宗教活动,或者擅自设立宗教院校的处罚。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9

监督检查民族宗教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对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非指定的临时活动地点、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赠的处罚

370****241010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令第686号修订)第六十九条:“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非指定的临时活动地点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赠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公安、民政、建设、教育、文化、旅游、文物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负责市级行政区域内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非指定的临时活动地点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赠的处罚。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加强对县级民族宗教行政主管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4.对本系统行政处罚事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1.【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令第686号修订)第六十一条:“国家工作人员在宗教事务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应当给予处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宗教事务条例》(2013年山东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修正)第四十条:“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负责县级行政区域内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非指定的临时活动地点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赠的处罚。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10

监督检查民族宗教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对擅自组织公民出境参加宗教方面的培训、会议、朝觐等活动,或者擅自开展宗教教育培训的处罚

370****241011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令第686号修订)第七十条:“擅自组织公民出境参加宗教方面的培训、会议、朝觐等活动的,或者擅自开展宗教教育培训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停止活动,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负责市级行政区域内擅自组织公民出境参加宗教方面的培训、会议、朝觐等活动,或者擅自开展宗教教育培训的处罚。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加强对县级民族宗教行政主管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4.对本系统行政处罚事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1.【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令第686号修订)第六十一条:“国家工作人员在宗教事务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应当给予处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宗教事务条例》(2013年山东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修正)第四十条:“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负责县级行政区域内擅自组织公民出境参加宗教方面的培训、会议、朝觐等活动,或者擅自开展宗教教育培训的处罚。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11

监督检查民族宗教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对为违法宗教活动提供条件的处罚

370****241012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令第686号修订)第七十一条:“为违法宗教活动提供条件的,由宗教事务部门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情节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房屋、构筑物的,由规划、建设等部门依法处理;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负责市级行政区域内为违法宗教活动提供条件的处罚。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加强对县级民族宗教行政主管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4.对本系统行政处罚事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1.【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令第686号修订)第六十一条:“国家工作人员在宗教事务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应当给予处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宗教事务条例》(2013年山东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修正)第四十条:“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负责县级行政区域内为违法宗教活动提供条件的处罚。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12

监督检查民族宗教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对违规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处罚

370****241013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令第686号修订)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国土、规划、建设、旅游等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拆除,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并处造像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负责市级行政区域内违规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处罚。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加强对县级民族宗教行政主管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4.对本系统行政处罚事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1.【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令第686号修订)第六十一条:“国家工作人员在宗教事务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应当给予处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宗教事务条例》(2013年山东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修正)第四十条:“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负责县级行政区域内违规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处罚。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13

监督检查民族宗教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对投资、承包经营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处罚

370****241014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令第686号修订)第七十二条:“投资、承包经营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工商、规划、建设等部门责令改正,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吊销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证书,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负责市级行政区域内投资、承包经营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处罚。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加强对县级民族宗教行政主管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4.对本系统行政处罚事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1.【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令第686号修订)第六十一条:“国家工作人员在宗教事务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应当给予处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宗教事务条例》(2013年山东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修正)第四十条:“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负责县级行政区域内投资、承包经营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处罚。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14

监督检查民族宗教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对宗教教职人员违反相关规定的处罚

370****241015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令第686号修订)第七十三条:“宗教教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情节严重的,由宗教事务部门建议有关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暂停其主持教务活动或者取消其宗教教职人员身份,并追究有关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负责人的责任;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进行恐怖活动或者参与相关活动的;(二)受境外势力支配,擅自接受境外宗教团体或者机构委任教职,以及其他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的;(四)组织、主持未经批准的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举行的宗教活动的;(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负责市级行政区域内宗教教职人员违反相关规定的处罚。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加强对县级民族宗教行政主管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4.对本系统行政处罚事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1.【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令第686号修订)第六十一条:“国家工作人员在宗教事务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应当给予处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宗教事务条例》(2013年山东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修正)第四十条:“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负责县级行政区域内宗教教职人员违反相关规定的处罚。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15

监督检查民族宗教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对假冒宗教教职人员的行政处罚

370****241016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令第686号修订)第七十四条:“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或者骗取钱财等违法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负责市级行政区域内假冒宗教教职人员的处罚。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加强对县级民族宗教行政主管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4.对本系统行政处罚事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1.【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令第686号修订)第六十一条:“国家工作人员在宗教事务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应当给予处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宗教事务条例》(2013年山东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修正)第四十条:“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负责县级行政区域内假冒宗教教职人员的处罚。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16

监督检查民族宗教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对未经批准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新建、改建、扩建、拆除建筑物或擅自设立宗教设施的处罚

370****241020

行政处罚

【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宗教事务条例》(2013年山东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修正)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二)未经批准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新建、改建、扩建、拆除建筑物的;(三)擅自设立宗教设施的。”

负责市级行政区域内相关行为的处罚。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加强对县级民族宗教行政主管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4.对本系统行政处罚事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1.【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令第686号修订)第六十一条:“国家工作人员在宗教事务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应当给予处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宗教事务条例》(2013年山东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修正)第四十条:“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负责县级行政区域内相关行为的处罚。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17

监督检查民族宗教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对违规修建宗教标志物的处罚

370****241021

行政处罚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宗教事务条例》(2013年山东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修正)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修建宗教标志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负责市级行政区域内违规修建宗教标志物的处罚。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加强对县级民族宗教行政主管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4.对本系统行政处罚事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1.【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令第686号修订)第六十一条:“国家工作人员在宗教事务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应当给予处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宗教事务条例》(2013年山东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修正)第四十条:“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负责县级行政区域内违规修建宗教标志物的处罚。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18

监督检查民族宗教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对违法生产经营清真食品行为的处罚

370****241022

行政处罚

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清真食品管理规定》(2002年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50号)第六条:“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单位管理人员中有回族等少数民族公民;(二)厨师、采购员、配料员、保管员等由回族等少数民族公民担任或进行监督;(三)生产工具、计量器具、运输车辆、储藏容器、加工和销售场地等必须专用;(四)禽畜类的屠宰必须符合回族等少数民族的习俗;(五)加工清真食品的禽畜类原料,必须从清真屠宰场或清真柜台、摊点采购。”第八条:“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清真标识不得转让给非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第九条:“非回族等少数民族个体工商户销售清真食品,不得悬挂、张贴清真标识。”第十条:“非清真食品不得使用带有清真标识的包装。”第十一条:“非清真食品摊位应当与清真食品摊位分开经营。”第十三条:“对违反本规定,由县级以上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可视情节给予以下处罚:(一)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十一条的,分别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二)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的,分别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负责市级行政区域内违法生产经营清真食品行为的处罚。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加强对县级民族宗教行政主管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4.对本系统行政处罚事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清真食品管理规定》(2002年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50号)第十四条:“行政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负责县级行政区域内违法生产经营清真食品行为的处罚。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临沂市民族宗教系统权责清单通用目录(行政检查)


部门
职责

事项
名称

事项编码

事项
类型

设定、行使依据及有关条款

实施层级及权限

对应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及依据

备注

1

指导和监督相关宗教团体依法依规开展工作

对宗教团体的监督检查

370*******1001

行政检查

1.【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令第250号通过,2016年***令第666号修改)第二十五条:“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社会团体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二)监督、指导社会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三)负责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的初审。”
2.【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实施2002年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48号)第二十九条:“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负责社会团体筹备申请、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二)监督、指导社会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三)负责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的初审。(四)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五)负责社会团体的人事管理工作。(六)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社会团体的清算事宜。”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市宗教团体的监督检查。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对市宗教团体进行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指导监督责任:
3.加强对下级机关开展行政检查工作的指导、监督。

1.【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令第686号修订)第六十一条:“国家工作人员在宗教事务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应当给予处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宗教事务条例》(2013年山东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修正)第四十条:“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县(市、区)宗教团体的监督检查。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对县(市、区)宗教团体进行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2

负责监督检查民族宗教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对宗教活动场所的监督检查

370*******1002

行政检查

1.【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令第686号修订)第二十六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加强内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建立健全人员、财务、资产、会计、治安、消防、文物保护、卫生防疫等管理制度,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第二十七条:“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对宗教活动场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情况,建立和执行场所管理制度情况,登记项目变更情况,以及宗教活动和涉外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接受宗教事务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五十八条:“……政府有关部门可以组织对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进行财务、资产检查和审计。”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宗教事务条例》(2013年山东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修正)第十九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加强内部管理,依法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制度,接受当地宗教事务、公安、文物行政等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3.【部委规章】《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2010年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7号)第三十二条:“宗教活动场所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对宗教活动场所提交的财务报告进行审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指导宗教活动场所进行整改。”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宗教活动场所的监督检查。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对宗教活动场所进行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指导监督责任:
3.加强对下级机关开展行政检查工作的指导、监督。

1.【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令第686号修订)第六十一条:“国家工作人员在宗教事务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应当给予处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宗教事务条例》(2013年山东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修正)第四十条:“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宗教活动场所的监督检查。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对宗教活动场所进行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3

负责监督检查民族宗教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对民族政策和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370*******1004

行政检查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民族工作条例》(1990年山东省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第六条:“各级民族工作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的民族政策和法律、法规,检查民族政策和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民族政策和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对全市民族政策和法律法规执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指导监督责任:
3.加强对下级机关开展行政检查工作的指导、监督。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县(市、区)行政区域内民族政策和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对全县民族政策和法律法规执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4

会同有关部门管理清真食品

对清真食品生产经营条件的监督检查

370*******1005

行政检查

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清真食品管理规定》(2002年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50号)第五条:“县级以上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实施。”第十三条:“对违反本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可视情节给予以下处罚:(一)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十一条的,分别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二)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的,分别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会同市场监管等部门,对本市行政区域内清真食品生产、经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对全市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个人开展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指导监督责任:
3.加强对下级机关开展行政检查工作的指导、监督。

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清真食品管理规定》(2002年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50号)第十四条:“行政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会同市场监管等部门,对本县(市、区)行政区域清真食品生产、经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对全县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个人开展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临沂市民族宗教系统权责清单通用目录(行政确认)


部门
职责

事项
名称

事项编码

事项
类型

设定、行使依据及有关条款

实施层级及权限

对应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及依据

备注

1

指导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依法依规开展活

宗教活动场所登记、终止或者变更登记内容

370****741001

行政确认

1.【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令第686号修订)第二十二条:“宗教活动场所经批准筹备并建设完工后,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申请登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组织、规章制度建设等情况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第二十四条:“宗教活动场所终止或者变更登记内容的,应当到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相应的注销或者变更登记手续。”
2.【部委规章】《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2005年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2号)第二十四条:“宗教活动场所终止或者变更登记内容的,应当到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相应的注销或者变更登记手续。”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评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指导监督责任:
2.指导、监督下级机关开展行政确认工作。

1.【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令第686号修订)第六十一条:“国家工作人员在宗教事务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应当给予处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宗教事务条例》(2013年山东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修正)第四十条:“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负责对宗教活动场所进行登记、注销登记或者变更登记内容。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评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宗教活动场所登记、终止或者变更登记内容。

2

指导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工作

中国公民变更民族成份

370****741003

行政确认

1.【部委规章】《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公安部令第2号)第十一条:“申请变更民族成份,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提出申请;(二)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对变更申请提出初审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退回,并书面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审批。(三)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应当在收到审批申请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批意见,并反馈给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四)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应当在收到审批意见的十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意见告知申请人。审批同意的,并将审批意见、公民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抄送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
2.【省直部门文件】《山东省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实施细则》(鲁民发〔201619号)第十一条:“山东省公民民族成份变更,由县级民族事务部门初审、市级民族事务部门审批,公民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办理。”
3.【省直部门文件】《山东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优化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鲁民宗发〔201916号):“二、关于下放民族成份变更审批权限:自201961日起,将由省民族工作部门批准调整为由县级民族工作部门初审、市级民族工作部门审批、公安户籍部门办理。”

负责市级行政区域内公民民族成份变更进行审批。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确定或变更标准和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
2.依法依规实施公民民族成份变更审批。
指导监督责任:
3.指导、监督下级机关开展行政确认工作。

1.【部委规章】《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民委、公安部令第2号)第十七条:“民族事务部门、公安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理。(一)对符合条件的公民变更民族成份的申请不予受理的;(二)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登记、审批、变更公民民族成份的;(三)违规审批公民民族成份变更申请的;(四)违规登记或者变更公民民族成份的。”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负责对县级行政区域内公民民族成份变更进行初审。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确定或变更标准和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
2.依法依规实施公民民族成份变更受理、初审。

临沂市民族宗教系统权责清单通用目录(其他行政权力)


部门
职责

事项
名称

事项编码

事项
类型

设定、行使依据
及有关条款

实施层级及权限

对应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及依据

备注

1

指导和监督相关宗教团体依法依规开展工作

宗教教职人员备案

370****041001

其他行政权力

1.【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令第686号修订)第三十六条:“宗教教职人员经宗教团体认定,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可以从事宗教教务活动。”
2.【部委规章】《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办法》(2006年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3号)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是宗教教职人员的备案部门。”第四条:“宗教团体应当将其认定的宗教教职人员自认定之日起20日内,报相应的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全国性宗教团体认定的宗教教职人员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认定的宗教教职人员报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设区的市(地、州、盟)宗教团体认定的宗教教职人员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县(市、区、旗)宗教团体认定的宗教教职人员报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第十一条:“宗教教职人员放弃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宗教教职人员身份的,原认定其宗教教职人员身份的宗教团体应当到备案部门办理注销备案手续。”

负责对市宗教团体认定的宗教教职人员实施备案、注销备案;对拟报全省性宗教团体认定的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审查。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备案标准和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
2.依法依规实施备案程序。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备案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指导监督责任:
4.指导下级机关完善备案标准和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5.对下级机关实施备案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备案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6.指导、监督下级机关履行行业管理职责。

1.【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令第686号修订)第六十一条:“国家工作人员在宗教事务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应当给予处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宗教事务条例》(2013年山东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修正)第四十条:“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依申请行使 

负责对县(市、区)宗教团体认定的宗教教职人员实施备案、注销备案;对拟报省、市宗教团体认定的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审查。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备案标准和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
2.依法依规实施备案程序。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备案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2

指导和监督相关宗教团体依法依规开展工作

宗教教职人员担任、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备案

370****041002

其他行政权力

1.【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令第686号修订)第三十七条:“宗教教职人员担任或者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经本宗教的宗教团体同意后,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2.【部委规章】《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办法》(2006年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3号)第三条:“宗教教职人员担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应当经所在地宗教团体同意后10日内,由该宗教活动场所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第四条:“宗教教职人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担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应当由拟任用该宗教教职人员的宗教活动场所征得该场所所在地宗教团体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逐级报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征求该宗教教职人员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意见后,予以备案。”第九条:“宗教教职人员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应当按照任职备案程序办理注销备案手续。”

负责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宗教教职人员担任、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实施备案、注销备案。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备案标准和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
2.依法依规实施备案程序。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备案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指导监督责任:
4.指导下级机关完善备案标准和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5.对下级机关实施备案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备案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6.指导、监督下级机关履行行业管理职责。

1.【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令第686号修订)第六十一条:“国家工作人员在宗教事务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应当给予处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宗教事务条例》(2013年山东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修正)第四十条:“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依申请行使 

负责对本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宗教教职人员担任、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实施备案、注销备案。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备案标准和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
2.依法依规实施备案程序。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备案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3

指导和监督相关宗教团体依法依规开展工作

宗教教职人员到任职所在地县(市、区)行政区域以外主持宗教活动备案

370****041003

其他行政权力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宗教事务条例》(2013年山东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修正)第十四条:“宗教教职人员到任职所在地县(市、区)行政区域以外主持宗教活动,应当事先征得拟主持地宗教团体同意,报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备案标准和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
2.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备案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指导监督责任:
3.指导下级机关完善备案标准和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4.对下级机关实施备案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备案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5.指导、监督下级机关履行行业管理职责。

1.【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令第686号修订)第六十一条:“国家工作人员在宗教事务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应当给予处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宗教事务条例》(2013年山东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修正)第四十条:“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依申请行使 

负责对到任职所在地县(市、区)行政区域以外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实施备案。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备案标准和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
2.依法依规实施备案程序。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备案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4

监督检查民族宗教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宗教活动场所成立管理组织备案

370****041004

其他行政权力

1.【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令第686号修订)第二十五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成立管理组织,实行民主管理。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的成员,经民主协商推选,并报该场所的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备案标准和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
2.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备案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指导监督责任:
3.指导下级机关完善备案标准和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4.对下级机关实施备案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备案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5.指导、监督下级机关履行行业管理职责。

1.【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令第686号修订)第六十一条:“国家工作人员在宗教事务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应当给予处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宗教事务条例》(2013年山东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修正)第四十条:“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依申请行使 

负责对宗教活动场所成立管理组织情况实施备案。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备案标准和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
2.依法依规实施备案程序。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备案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5

监督检查民族宗教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宗教活动场所制定财务管理制度、年度预算备案

370****041005

其他行政权力

1.【部委规章】《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2010年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7号)第四条:“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应当按照《宗教事务条例》、本办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场所的财务管理制度,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第十二条:“宗教活动场所一般应当制定本场所的年度预算,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以适当方式通报当地信教公民。”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宗教事务条例》(2013年山东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修正)第三十八条:“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财务管理制度,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备案标准和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
2.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备案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指导监督责任:
3.指导下级机关完善备案标准和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4.对下级机关实施备案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备案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5.指导、监督下级机关履行行业管理职责。

1.【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令第686号修订)第六十一条:“国家工作人员在宗教事务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应当给予处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宗教事务条例》(2013年山东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修正)第四十条:“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依申请行使 

负责对本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制定的场所财务管理制度、年度预算实施备案。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备案标准和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
2.依法依规实施备案程序。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备案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6

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加强民族宗教事务事中事后监管

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办理法人登记、注销或者变更登记内容前审查

370****041009

其他行政权力

1.【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令第686号修订)第十四条:“经批准设立的宗教院校,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法人登记。”第二十三条:“宗教活动场所符合法人条件的,经所在地宗教团体同意,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后,可以到民政部门办理法人登记。”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工作标准和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
2.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登记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指导监督责任:
3.指导下级机关完善工作标准和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4.对下级机关实施登记审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登记审查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5.指导、监督下级机关履行行业管理职责。

1.【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令第686号修订)第六十一条:“国家工作人员在宗教事务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应当给予处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宗教事务条例》(2013年山东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修正)第四十条:“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依申请行使



负责对宗教活动场所办理法人登记、注销或者变更登记内容前进行审查。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工作标准和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
2.依法依规实施登记审查程序。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登记审查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2:

临沂市民族宗教系统公共服务清单通用目录


部门
职责

事项
名称

事项编码

设定、行使依据及有关条款

实施层级及服务内容

对应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及依据

备注

1

承担伊斯兰教朝觐事务有关管理工作

穆斯林出国朝觐网上报名排队材料核查

370****041001

1.【部委规章】《中国穆斯林出国朝觐报名排队办法(试行)》(国宗发〔200534号)第八条:“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在收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上报的《报名表》及《序列表》后,负责审核并编制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本年度的分县(区、市、旗)《序列表》,并根据报名情况,于15日内提出本省朝觐申请名额数,连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县(区、市、旗)《序列表》(电子文本)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并抄中国伊斯兰教协会。”

汇总审核本市穆斯林出国朝觐人员报名情况,将《报名表》及《序列表》报省宗教事务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指导监督责任:
4.指导下级机关完善服务标准、服务程序,不断改进服务质量。

1.【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令第686号修订)第六十一条:“国家工作人员在宗教事务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应当给予处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宗教事务条例》(2013年山东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修正)第四十条:“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认真审核报名者提交的《报名表》和相关的证件、证明,符合条件的按照报名顺序纳入《朝觐报名序列表》,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 ***【临民宗〔2019〕6号.docx】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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