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明确市级有关部门单位环境保护监管职责
为切实落实环境监管责任,日前,市政府办公室下发《关于明确市级有关部门单位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通知》。
《通知》进一步明确了有关部门职责,要求各有关部门、单位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的规定,严格落实环保监管责任制;依据职责分工,切实履行环境保护监管职责,建立健全巡查、报告、处置、沟通、督查等工作机制,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详细制定监管工作计划,明确监管对象、内容和频次,按照计划开展巡查和监督;同时,认真做好市政府交办的其他环保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各有关部门、单位在履行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过程中,密切沟通、互相配合,发现存在不属于本部门、单位管辖的环境污染事故隐患或者环境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单位进行处理,并形成书面移送记录,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需要联合执法的,应当组织联合执法,有关部门、单位需积极配合参与。对环境监管履职不到位的,按照《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和《临沂市人民政府行政问责办法(试行)》等规定进行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临沂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