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无证一男子犯危险驾驶罪获刑四个月
本网讯 通讯员李斯琪 3月23日,安陆法院审结一起危险驾驶案,被告人冯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经审理查明:2019年2月24日17时40分许,被告人冯某饮酒后,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安陆市南城办事处杨林村路段时,与由北向南行驶胡某驾驶的小型轿车相撞,造成冯某受伤、双方车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后从冯某的血样中检验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216.86毫克/100毫升,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此事故经安陆市局交警大队调查后,认定被告人冯某负全部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冯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冯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摩托车属于机动车,需要申领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的行为同样构成犯罪,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推杯换盏之间切记“***不喝酒,喝酒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