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鄂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19年6月4日,鄂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鄂州市鄂城区鄂商平价泽林店经营的五香萝卜干(生产厂家:鄂州市凡口富明酱品厂,批号:20190510)进行抽样检验。2019年6月27日,鄂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出具检验报告(编号:2019S0505)认定该批次五香萝卜干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涉及我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2家。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19年6月4日,鄂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鄂州市鄂城区鄂商平价泽林店经营的五香萝卜干(生产厂家:鄂州市凡口富明酱品厂,批号:20190510)进行抽样检验。2019年6月27日,鄂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出具检验报告(编号:2019S0505)认定该批次五香萝卜干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
(一)鄂州市鄂城区鄂商平价泽林店(经营)
经查,鄂州市鄂城区鄂商平价泽林店经营的五香萝卜干是从武汉市洪山区白沙洲新天顺干调经营部购进,该平价店在不知道该产品不合格的情况下购进,履行了索票索证查验等制度同时对销售的产品进行公告召回,故对鄂州市鄂城区鄂商平价泽林店免予处罚。
(二)鄂州市凡口富明酱品厂(生产)
经查,鄂州市凡口富明酱品厂自2015年10月20日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以来从未生产过五香萝卜干,故对鄂州市凡口富明酱品厂免予处罚。
针对上述情况,为进一步查证该五香萝卜干的来源,我局于2019年7月9日派执法人员到武汉市洪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相关情况,经查:武汉市洪山区白沙洲新天顺干调经营部出具的情况说明显示,该批示五香萝卜干是一个叫田波(实际上是田贵华)的人送货。通过田贵华的调查询问笔录显示,田贵华本人承认是冒用鄂州市凡品富明酱品厂的生产许可证生产批号为20190510生产的五香萝卜干。当事人田贵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第一款第四项和《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是初次违法,得知产品检验不合格后主动终止违法行为,积极配合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给予从轻处罚,两案并处,鄂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给予当事人田贵华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400.00元;
2、罚款人民币52080.00元;
3、罚没款合计52480.00元,上缴国库。
三、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