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财政局进一步提高困难群众救助水平
本网讯 2018年以来,市财政局始终坚持提高救助水平,保障困难群众生活为工作重点,不断加大困难群众救助投入,充分发挥公共财政职能作用,进一步提高困难群众救助水平。
一是完成了社会救助标准量化调整工作。城乡低保标准再次调整,调整后城市低保标准为580元/月,农村低保标准为450元/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提高到840元/月,市城市福利中心集中供养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提高到1160元/月。孤儿供养标准调整后社会散居孤儿、艾滋病病毒儿童养育标准为1160元/月,集中供养孤儿为1900元/月。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提高到1160元/月,农村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提高到900元/月。城市低保上半年3476户5799人发放资金1820.37万元;农村低保上半年11380 户18932人发放资金4383.53万元;特困供养3426人,其中集中供养715人,分散供养2711人,发放资金2039.28万元;孤儿供养103人,其中集中供养27人发放资金30.78万元,分散供养发放资金76人52.89万元。
二是进一步推进医疗救助与大病保险衔接。从2018年元月起,实行了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扶贫补充医疗保险无缝对接,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低收入对象、建档立卡精准扶贫对象在市内定点医院住院治疗实现“一站式、一单清”结算。全额资助29472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投入资金530.50万元。截至2018年4月,通过一站式结算救助20372人次,救助资金1098.01万元。
三是落实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联动机制,上半年为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对象共计发放物价补贴79.28元。
四是督促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落实。督促各区按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失能1132元/月、半失能355元/月的标准落实护理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