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襄樊市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印发〈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9]27号)、中央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办发[2009]43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市工程建设领域市场交易行为,强化市场监管,规范党员领导干部从政行为,促进反腐倡廉建设,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实践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扩内需、促增长、调结构、促改革、惠民生等中心工作,以政府投资和国有资金项目特别是扩大内需项目为重点,用2年左右的时间,着重对2008年以来,规模以上的项目进行全面排查。坚持突出重点、抓住关键,标本兼治、惩防并举,统筹协调、系统治理,着力解决工程建设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严肃查处违法违纪案件,规范市场行为和行政行为,建立规范有序的工程建设市场体系,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坚强保障。
工作目标:建立健全统一规范的工程建设有形市场,市场交易活动依法透明运行,互联互通的诚信体系基本建立,法规制度更加完善,相关改革不断深化,市场主体违法违规行为明显减少,党员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的行为受到严肃查处,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的势头得到进一步遏制,逐步实现权力行使安全、资金运用安全、项目建设安全、干部成长安全。
二、任务分解、主要措施和责任单位
根据中央和省要求,专项治理任务分解为9个方面39项。我市各相关单位应承担的主要任务如下:
(一)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决策行为
目标要求:着重解决未批先建、违规审批以及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等突出问题,促进项目规划和审批公开透明、依法实施。
主要措施:(1)加强项目建设程序的监管。严格执行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管理程序,规范项目决策,科学合理确定项目建设规模、工程造价和标准。认真落实施工许可证制度、开工报告制度。(2)加强节能评估审查。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制度,强化对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监管。(3)健全重大项目决策制度。推行专家评议和论证制度、公示和责任追究制度。(4)向社会公示建设项目信息,明确审批流程,及时公布审批结果。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配合单位:市环保局、市建委、市规划局、市房管局、市城管局、市经委、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商务局、市教育局、市文体局、市卫生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市林业局、市政府法制办、襄樊供电公司。
(二)规范招标投标活动
目标要求:着重解决规避招标、虚假招标、围标串标、评标不公等突出问题,建立统一规范的工程建设有形市场,促进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
主要措施:(1)以政府投资项目为重点,严格核准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确保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实行公开招标。认真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9部门印发的《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监管工作的意见》(发改法规〔2009〕1361号)。(2)按照《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06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招投标活动中防治围标串标的通知》(鄂政办发[2008]***号)的规定和要求,加大对虚假招标、围标串标行为的防治力度,进一步推进综合招投标中心建设,完善综合监管机构和行政主管部门监管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加强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管。(3)继续做好《襄樊市工程建设招标资格预审办法(试行)》(襄发改[2008]256号)的贯彻实施工作,不断改进和完善资格预审和评标办法。积极探索实行资格后审工作和异地远程评标以及采用电子化招标投标。(4)加强对招标投标从业机构和人员的规范管理。对招标代理机构进行一次全面清理,规范招标代理行为。(5)加强评标专家库管理,建立完善评标专家分类标准和专家管理办法。(6)发挥招标投标综合监管机构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作用,健全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机制和举报投诉处理机制,严格落实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加强行业自律工作。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配合单位:市综合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市建委、市经委、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监察局、市国资委、市工商局、市政府法制办。
(三)规范土地使用权、矿业权审批和出让行为
目标要求:着重解决非法批地、低价出让土地、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违规征地拆迁,以及违法违规审批和出让探矿权、采矿权等问题,规范土地使用权、矿业权审批和出让行为。
主要措施:(1)认真贯彻《***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严格限定协议出让范围,完善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积极推进工业用地预申请制度。严肃查处工程建设领域涉及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2)科学编制、严格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严格土地用途管制。严格建设用地审批、供应、出让等管理。(3)按照《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开展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执行情况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62号)和《省国土资源厅、省监察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执行情况专项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省国土资发[2009]97号)要求,对2006年以来全市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情况认真进行清理检查。严格矿业权出让审批和价格评估的监管。(4)健全土地、矿产等要素市场。(5)加强对征地拆迁行为的监管,确保依法补偿到位。
牵头单位:市国土资源局;配合单位:市建委、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环保局。
(四)规范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目标要求:着重解决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擅自改变城乡规划、改变土地用途以及在房地产开发中违规调整容积率等突出问题,维护城乡规划的严肃性,维护群众权益。
主要措施:(1)严格实施城乡规划法,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修改、审批、实施的监督检查。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2)制定、完善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修改管理办法,严格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修改、审批程序。(3)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监察部《关于对房地产开发中违规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问题开展专项治理的通知》(建规〔2009〕53号)要求,对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城乡规划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以及2007年以来领取规划许可的房地产项目进行清理检查,严格容积率指标调整程序。(4)推进规划编制、修改、审批公开和征求公众意见等工作,提高规划管理工作的公众参与度。(5)加强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执行情况和规划实施管理的监督检查,加大规划行政执法力度。
牵头单位:市规划局;配合单位:市建委、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监察局。
(五)加强工程建设实施和工程质量的管理
目标要求:着重解决工程建设项目标后监管薄弱、转包和违法分包、不认真履行施工监理责任、建设质量低劣、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等突出问题,保证工程建设质量,使工程质量事故和重特大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明显减少。
主要措施:(1)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的管理,规范设计变更。(2)严格合同订立和履约,严肃查处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3)加强工程建设质量的过程监管。积极推进项目标准化、精细化、规范化和扁平化管理。试行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推行管理骨干基本固定、职责明确、规范运作的劳务管理模式。(4)加强对工程监理机构的管理,认真贯彻《湖北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23号),制定完善监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行为规范和法定职责,促使监理机构发挥独立专业监督作用。(5)完善和落实工程质量管理规章制度,明确质量标准和管理目标,加强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强化企业质量主体责任,落实工程质量领导责任制。(6)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规范试生产管理。牵头单位:市建委;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规划局、市经委、市环保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国资委。(7)完善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细化安全措施,防范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查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深挖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背后的腐败问题,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牵头单位:市安监局;配合单位: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市检察院、市建委。
(六)加强物资采购和资金安排使用的管理
目标要求:着重解决工程建设项目物资采购监管薄弱、资金管理使用混乱以及工程严重超概算等突出问题,规范物资采购活动,促进工程建设资金规范、高效、安全、廉洁使用。
主要措施:(1)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加强对政府采购项目的监管。(2)加强工程建设项目资金监管,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严格概算管理,控制建设成本,确保财政性投资建设资金的安全。(3)对政府重大投资项目进行***审计。
牵头单位: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市监察局、市发改委、市审计局、市国资委、人行襄樊市中心支行。
(七)推进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
目标要求:着重解决工程建设信息公开不规范、不透明、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不健全以及工程建设领域信用缺失等突出问题,保证工程项目建设公开透明,逐步建立互联互通的工程建设领域诚信体系。
主要措施:(1)认真贯彻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项目主管部门公开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和监管信息;建设单位提供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信息、招标过程、施工工程管理、合同履约情况、质量检查和竣工验收结果等情况。以政府门户网站为主要平台,及时公布工程建设项目信息。(2)完善工程建设领域信誉评价、项目考核、合同履约、黑名单等市场信用记录,整合有关部门和行业信用信息资源,建立健全全市统一的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建立健全失信惩戒制度和守信激励制度。(3)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加强对专项治理工作的宣传报道,强化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
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建委、市经委、市工商局、市监察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商务局、市政府法制办、市综合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市检察院、人行襄樊市中心支行。
(八)加大查办案件力度
目标要求:着重解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规干预招标投标、城乡规划审批、土地和矿业权审批出让以谋取私利等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的突出问题,坚决遏制工程建设领域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的势头。
主要措施:(1)拓宽案源渠道。公布专项治理举报电话和举报网站,认真受理群众举报和投诉;注重在项目稽察、财政监督、项目审计、执法监察和媒体报道中发现案件线索。(2)集中查处和通报一批工程建设领域典型案件。对发现的重大典型案件快查快结,严肃处理。既要坚决惩处受贿行为,又要严厉惩处行贿行为。(3)健全协调机制。纪检监察、检察、公安、审计等执法执纪机关要完善情况通报、案件线索移送、案件协查、信息共享机制,形成查办案件的合力。(4)认真执行《湖北省防治工程建设领域商业贿赂行为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308号)。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剖析大案要案,开展警示教育。查找体制机制制度等方面存在的缺陷和漏洞,提出和落实管理措施。
责任单位:市纪委(监察局)、市公安局、市审计局、市检察院、市委宣传部、市直其他有关部门。
(九)认真做好工程建设领域法规制度清理工作
目标要求:对工程建设领域法规制度进行清理,重点解决法规制度和规范性文件质量不高、操作性不强甚至相互“打架”等问题。
主要措施:(1)对各地各有关部门制定的工程建设方面的法规制度和规范性文件进行认真清理,不适用的及时废止,不健全的尽快修订完善。(2)针对项目决策、规划审批、土地审批和出让、工程招投标、物资采购和资金管理使用、工程建设实施等方面的漏洞和薄弱环节,制定出台相关制度,做好法规制度的衔接配套。
牵头单位:市政府法制办;责任单位:市监察局、市发改委、市经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建委、市规划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商务局、市审计局、市综合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市直其他有关部门。
三、工作步骤
(一)广泛动员部署。(1)成立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成立市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和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纪委(监察局),从市直有关部门抽调工作人员集中办公,承担日常工作。市直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要负总责,分管领导要具体负责,组建工作专班。各县(市)区、开发区也要相应成立领导机构,负责本地专项治理的组织实施,并将领导小组成员及专班人员名单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2)制订工作方案,逐级动员部署。召开全市专项治理工作动员会,及时传达全国、全省有关会议精神,部署相关工作。市直有关部门将按照所承担的工作任务及时研究并提出具体的业务指导性意见,明确专项治理工作措施、目标和相关要求。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实际,研究制订具体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工作进度和时间要求,抓好宣传发动。各县(市)区和市直有关部门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于2009年10月15日前报市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深入排查问题。(1)开展自查。各地各有关部门重点对2008年以来政府投资项目和使用国有资金项目特别是扩大内需项目进行自查,找出存在的突出问题,查找腐败风险点,分析原因,提出治理对策。各县(市)区、开发区和市直有关部门自查情况于2010年1月底前书面报市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2)重点督查。各地各有关部门选择重点项目、重点地方和单位组织督查。市专项治理领导小组适时组织抽查。
(三)认真进行整改。(1)及时纠正问题。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针对排查中发现的问题,制定和完善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责任,限期进行纠正,确保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项目特别是扩大内需项目优质、高效、安全、廉洁。(2)落实监管责任。各级政府对工程建设领域专项治理工作负总责。各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职责分工,落实对工程建设项目各环节的监管责任。推行行政审批电子监察,健全各部门有效联动、密切监控的监督机制。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包括因监管不力、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3)完善法规制度。全面清理工程建设领域的法规制度,分类作出处理,不适应的予以废止,不够完善的及时修订,需要新出台的抓紧研究制定。加强对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的制度建设,坚持实体性制度与程序性制度并重,注重制度之间的配套衔接,增强制度的针对性、系统性和有效性,最大限度地减少腐败问题发生。
(四)巩固治理成果。(1)及时组织回头看。适时对专项治理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对搞形式、走过场,达不到目标要求的,要责令“补课”,做到不留死角、不打折扣。(2)推广典型经验。要注意发现各地各有关部门开展专项治理的有效做法和成功经验,及时总结并予以推广,以点带面,推动专项治理工作深入开展。(3)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及时把专项治理工作中的有效措施和经验转化为法规制度成果,进一步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加强日常监管措施,建立健全长效机制。专项治理工作结束后,各县(市)区、开发区和市直有关部门要形成专题总结报告,于2011年9月底以前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组织领导和工作方法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县(市)区、开发区和市直相关部门要加强对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部门各负其责的要求,建立健全专项治理责任机制,落实任务分工。党委、政府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有关职能部门特别是牵头单位要切实负起责任,抓好职责范围内的专项治理工作。纪检监察机关要搞好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增强工作合力。
(二)把握重点,统筹协调。要突出重点,强化措施,着力解决本地本部门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要把查办案件贯穿于专项治理全过程,促进预防等工作。要把排查问题、进行整改、加强监管、查办案件和完善法规制度有机衔接起来,协调推进。把专项治理与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扩内需促增长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监督检查结合起来,与治理商业贿赂结合起来,与深化政务公开、推进政风行风建设、加强日常监管结合起来,实现政治、经济、法纪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三)强化督导,狠抓落实。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专项治理的督促检查,务求工作实效。要深入实际,加强对重点项目、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督办,掌握工作进度,督促工作落实。对治理工作迟缓的,要重点督查,促其整改;对拒不自查、掩盖问题或弄虚作假的,要严肃追究责任。要把专项治理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考核范畴,认真检查考核。各级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深入调查研究,明确政策界限,实施分类指导,破除工作难题,促进工作落实。专项治理工作中遇到重大问题,要及时向上级领导小组请示报告。(来源:市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