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县公路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治理一单四制制度的通知
株县路政〔2018〕61号
株洲县公路局
关于印发《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治理
“一单四制”制度》的通知
各股室、中心、大队:
《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治理“一单四制”制度》已经我局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县局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办法》停止使用。一般、较大级别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均参照本制度有关规定内容执行。
特此通知。
株洲县公路局
2018年7月17日
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治理“一单四制”
制 度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县域公路系统安全生产工作,推动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安全生产问题(以下统称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根据省、市、县人民政府关于建立“一单四制”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在没有特殊说明的情况下,均适用于一般、较大级别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过程治理过程。
第二条 隐患治理“一单四制”制度是指单位对监督检查发现、上级交办、群众举报、媒体曝光、其他部门移送、下级有关单位报告的重大事故隐患进行研究认定,形成重大事故隐患清单,并对每项重大事故隐患整治实行交办制、台账制、销号制、通报制管理的制度。
第三条 各二级机构(备案的安全员)负责本单位所辖业务领域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一单四制”的组织推动、日常管理、协调督促工作。其他部门的环节把关工作由该部门负责人负责(可由其部门备案的安全员进行具体运作)。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四条 按照分级、属地和“三个必须”(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及“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分级分业务领域建立重大事故隐患清单,实行“四制”管理。
第五条 按照依法治理原则,督促所辖公路工程参建企业和有关责任部门落实隐患事故排查、治理和防控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及时排查和报告重大事故隐患,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明确治理措施、资金、时限、预案和责任人员。重大事故隐患的设计文件符合规范要求,设计主体必须具备且合法资质。
第六条 按照动态闭环管理原则,对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情况进行***调度、动态管理,对完成整治任务的及时组织核查验收和销号,对新增重大事故隐患及时进行确认和交办督办。
第三章 清单管理
第七条 业务管理部门定期排查梳理所辖业务领域的重大事故隐患并反馈到安全管理部门。
第八条 排查梳理单位检查中发现、媒体曝光和受理的各类重大事故隐患,报(安全领导小组,下同)研究认定后,建立本单位所辖业务领域的、明确隐患整治责任单位、交办单位和完成时限的、且需上报的重大事故隐患清单。如“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清单”或“重大事故隐患整治任务清单”。
第九条 一般或较大级别事故隐患另行单独形成“事故隐患整治任务清单”。
第十条 重大事故隐患所在地理位置决定其隐患整治责任部门的选择。
已竣工项目参建企业遗留的(不含质保期内的),所移交的部门为隐患整治责任单位。
第十一条 本行业重大事故隐患按照厅安委〔2018〕9号《关于整理并集中印发交通运输行业部分领域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确定。
实施时间是区分事故隐患级别的重要指标之一。原则上(引自株路发【2017】99号)较大事故隐患限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部门或参建企业自身在一个月以上(含一个月)半年以内(不含半年,下同)整改排除的隐患(包含出具设计文件的时间)。
重大事故隐患限指危害和整改难度很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需经过半年以上整治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隐患存在单位自生难以排除的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限指整治时间小于一个月,部门单独便能完成处置的隐患。
第四章 交办制管理
第十二条 对认定的重大事故隐患,根据其治理难度和危害程度,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整治任务交办单位和协调交办单位:
(一)隐患存在部门能够自行完成治理的,直接交办;
(二)需要上级或县内有关单位协调才能完成整治的,或特别严重、特别紧急,可能产生重大不良社会影响或导致重特大事故发生的重大事故隐患,由局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408室,下同)提请上级或县内有关单位协调交办。
(三)跨区域、跨行业(领域),需两个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相互协调、共同负责治理的,报上一级或同级安委办研究交办;
(四)已破产或已灭失企业遗留的,以及区域性的重大事故隐患,提请县安委办协调交办;
第十三条 单位直接交办、提请有关部门交办和执法的有关工作,由408室负责。路政管理领域(含超限运输管理)的执法,由路政管理有关业务管理部门负责,政策与法规股督办。
第十四条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由整治责任单位向有关业务管理部门起草,并获取通过意见。
第十五条 治理重大事故隐患的设计文件由有关业务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并出台。
第十六条 有关业务管理部门应指导、督促并实施***监管。即对治理方案进行审定、出具设计图纸、整治结果的核实。
有关业务部门对方案进行审定、整治结果的核实,必须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否则,视为通过,且必须签字。
第五章 台账制管理
第十七条 本单位所辖业务领域的重大事故隐患整治进展情况要进行定期记录,逐一建立管理台账,实施日常调度和动态监管。或交办部门有责任至少在《安全生产工作履职报告》中实时说明进展情况。
第十八条 对隐患整治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单位上报的整治进展情况,通过现场检查、资料查证、电话查访等方式进行抽查。
第十九条 对久拖未治或未按规定期限治理到位的重大事故隐患,由408按照有关规定报同级安委办挂牌督办。
第六章 销号制管理
第二十条 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完毕的,由隐患整治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根据交办意见向交办单位有关部门或提请交办的单位提出销号申请。
第二十一条 核查或验收合格的,予以销号,并逐级上报备案、核销整治任务;不合格的,有关整治任务继续挂账(不重新交办),直至销号。由此造成的延期,按本制度有关规定追责。
第二十二条 有关业务管理科室具体负责销号表中“隐患治理完成情况”签署认定意见,并应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验收意见。
第二十三条 核查或验收不合格或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隐患治理责任部门需向“局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作出书面报告。
第二十四条 对无故拖延或拒不治理的隐患治理责任单位,采取下列措施,直至隐患排除:
(一)按照株县路政【2017】7号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问责的补充规定”进行追责;
(二)外包参建企业作为责任部门时,视情况列入“安全生产监督强制费用帐户”或安全生产费计量考核扣分或罚款。
第七章 通报制管理
第二十五条 408室每季度组织一次对下一级单位和本单位有关责任部门贯彻落实“一单四制”情况的检查考核,并对隐患整治和销号情况进行调度和通报。
第二十六条 对工作不落实、报告不及时、督促整治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 因隐患整改不力或整改不到位酿成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 安全生产一单四制工作统计表;
2. 重大事故隐患清单;
3. 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清单;
4. 重大事故隐患整治任务交办单;
5. 重大事故隐患整治进展情况管理台账;
6. 重大事故隐患整治任务销号审批表。
***1
安全生产一单四制工作统计表
填报单位名称(加盖公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监管企(事)业数量(家) | 排查企(事)业数量(家) | 排查重大事故隐患数量(个) | 重大事故隐患交办数量(个) | 重大事故隐患销号数量(个) | ||||||||||||||||||||||||||||
近半个月排查企(事)业 | 今年来累计排查企(事)业 | 累计排查数量占监管企(事)业百分比(%) | 近半个月排查数量 | 今年累计排查数量 | 近半个月交办数量 | 今年累计交办数量 | 近半个月销号数量 | 今年累计销号数量 | 累计销号数量占累计排查总数百分比(%) | |||||||||||||||||||||||
合计 | 市本级 | 县市区级 | 合计 | 市本级 | 县市区级 | 合计 | 市本级 | 县市区级 | 合计 | 市本级 | 县市区级 | 合计 | 市本级 | 县市区级 | 合计 | 市本级 | 县市区级 | 合计 | 市本级 | 县市区级 | 合计 | 市本级 | 县市区级 | 合计 | 市本级 | 县市区级 | 合计 | 市本级 | 县市区级 | 合计 | 市本级 | 县市区级 |
审核人: 填报人:
***2-1
重大事故隐患清单 单位: 主要负责人: 填表日期: 序号隐患编号隐患名称所在地理位置任务来源隐患简况隐患排查 发现时间隐患治理责任单位协调督办单位计划完成时间核销情况1 **(权属单位名称)+隐患简描**市**县(市、区)**镇(街道)(本单位检查发现、上级交办、群众举报、媒体曝光、其他部门移送、下级或企事业单位报告等)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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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隐患(包括一般及以上的所有隐患)排查累计 处、整改累计 处、投资累计 万元。
注:隐患编号用于区别隐患所在地区、排查发现年份和隐患数量,以“2017 *#”格式进行编排,其中:
1.“*”为地区代码: B—株洲市,BTY—天元区,BSF—石峰区, BYL—云龙示范区,BHT—荷塘区,BLS—芦淞区,BZZ—株洲县,BLL—醴陵市,BYX—攸县,BCL—茶陵县,BYL—炎陵县
2.“2017”为排查发现年份
3.“#”为同地区本行业领域同类隐患的流水编号,如株洲县2017年1号重大隐患编号为2017BZZ01。
***2-2: | ||||||||||||||||||||||||||||||||||||||||||
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清单(空白样表) | ||||||||||||||||||||||||||||||||||||||||||
序号 | 隐患编号 | 隐患分类 | 隐患名称 | 所在地理位置 | 任务来源 | 隐患简要描述 | 判定依据 | 隐患排查发现时间 | 发现人员 | 整改责任单位 | 整改责任人 | 协调督办单位 | 计划完成时间 | 整改完成报告 | 报告完成时间 | 销号检查人 | 销号时间 | 是否进行风险评估 | 是否提交治理方案 | 已采取的安保措施 | 是否请求延期 | 已采取的监管措施 | 备注 | |||||||||||||||||||
1 | *☆★# | 1-水上运输; | XX(权属单位名称)+隐患简描 | XX市XX县(市、区)XX镇(街道) | 1-上级交办; | 一、隐患详细地址; | 一、不符合法律法规(具体名称及条目); | XX年XX月XX日,XX公司(单位)向XX市XX县(市、区)XX局(监管部门名称)上报。 | XX(权属单位或相关单位) | XX年XX月XX日 | XX年XX月XX日 | XX年XX月XX日 | 是/否 | 是/否 | 请求延期的文件 | 一、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下达执法文书情况; | 完成整改的时间等 | |||||||||||||||||||||||||
2 | ||||||||||||||||||||||||||||||||||||||||||
3 | ||||||||||||||||||||||||||||||||||||||||||
填报单位: | 主要负责人: | 填表人: | 联系电话: | 填表时间: | ||||||||||||||||||||||||||||||||||||||
附:隐患(包括一般及以上的所有隐患)排查累计 处、整改累计 处、投资累计 万元。 | ||||||||||||||||||||||||||||||||||||||||||
注:隐患编号用于区别隐患所在地区、排查发现年份和隐患数量,以“*☆★#”格式进行编排,其中: | ||||||||||||||||||||||||||||||||||||||||||
1.“*”为排查发现年份。 | ||||||||||||||||||||||||||||||||||||||||||
2.“☆”为地区代码: B—株洲市,BTY—天元区,BSF—石峰区, BYL—云龙示范区,BHT—荷塘区,BLS—芦淞区,BZZ—株洲县,BLL—醴陵市, | ||||||||||||||||||||||||||||||||||||||||||
3.“★”为隐患所属行业领域代码: DJ—道路交通(运输)安全隐患,SJ—水上交通安全隐患,JZ—(交通建设)建筑安全隐患,TZ—铁路专用线、 | ||||||||||||||||||||||||||||||||||||||||||
4.“#”为同地区本行业领域同类隐患的流水编号,如株洲县2017年1号重大隐患编号为2017BZZDJ01。 |
***3
编号:(本单位交办单编号)
(隐患编号)重大事故隐患整治任务
交 办 单
(隐患治理责任单位):
经研究认定,××××× (隐患名称)
为重大事故隐患,根据株洲市重大事故隐患治理“一单四制”的有关规定,现决定将该重大事故隐患治理任务下达给你单位,请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隐患治理责任,迅速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明确治理机构、人员、措施、时限和预案,切实加大安全投入,加强整治施工安全管理,确保在 年月日前将隐患整改到位,并于每月月底上报治理工作进展情况。如治理任务已完成,请及时报(验收单位)组织先期验收和销号。如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治理任务,要向(监管单位)作出书面说明。对整改不力或整改不到位酿成安全事故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单位)
年 月 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
***4
重大事故隐患整治进展情况管理台账
交办单位: 隐患编号: 填表时间:
隐患名称 | 计划完 成时间 | ||
整改责任单位 | 责任人及联系电话 | ||
主要治理内容 | (隐患原因及整改措施) | ||
前期工作情况 | (督促整改责任单位制定治理方案的情况;有关部门下达执法文书、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 | ||
治理进展情况 | |||
监管部门现场核查、抽查的情况 | |||
销号情况 |
注:本表用于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交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进展情况进行定期调度和记录。
***5
(隐患编号)重大事故隐患整治任务销号审批表
销号任务 | 隐患名称 | 整改时限 | ||
隐患治理责任单位 | 主要负责人 | |||
主要治理内容 | ||||
隐患治理完成情况 | ||||
隐患治理责任单位自行验收的情况 | ||||
申报意见 | 隐患治理责任单位:
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
交办单位审批意见 |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注:本表由隐患治理责任单位向交办单位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