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灾害事故突发事件研判预警制度(试行)
第一条为增强应急管理工作的前瞻性和针对性,科学研判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突发事件发生趋势,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灾害事故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特制定扬州市灾害事故突发事件研判预警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研判预警,是指市减灾办、安委办牵头对现有的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信息,结合季节特点与其他相关情况进行汇总、分析、研判,从全灾种、全链条角度对我市未来可能发生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的灾害事故突发事件进行风险预判,并提出预警防范措施。
第三条灾害事故突发事件分析研判范围
自然灾害突发事件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等。
事故灾难突发事件主要包括: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含交通运输事故、火灾事故、城市运行安全事故、危险化学品事故、公用设施和特种设备事故等及其衍生灾害。
第四条参与研判的单位组成
包括市发改委、公安局、自规局、住建局、交通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文广旅局、应急局、市场监管局、扬州海事局、气象局、消防救援支队等部门。必要时,邀请应急管理专家参与研判。
市减灾办、安委办可根据工作需要调整研判单位的组成。
第五条灾害事故突发事件分析研判,分为定期会商和专题会商。定期会商采取“月报告、季会商”两种形式,月报告每月下旬报送市减灾办;季会商由市减灾办在每季度第一个月月底前负责召集。专题会商在遇到重要节日、重大活动和特殊天气过程等,由市减灾办(安委办)根据需要进行召集。遇特殊情况,成员单位也可提请市减灾办(安委办)随时召集。
第六条各参与研判的单位要根据部门职责,组织负责灾害事故突发事件的业务处室认真编写月度研判预警报告,内容请按照模板(***)填写,鼓励各单位聘请行业专家参与报告编写。
第七条市气象局每月21日前报送下月天气气候预测意见,各部门(单位)根据天气气候预测意见和行业特点,编写行业部门月度研判预警报告,市减灾办、安委办根据集中分析研判会议结论和行业部门研判预警报告,形成《扬州市灾害事故突发事件研判预警报告》,经减灾办、安委办主要负责人审阅后,上报至市委、市政府,同时通报至各县(市、区)、功能区及市各相关部门。
第八条各有关部门在接到灾害事故突发事件研判预警报告后,应当及时采取有效防范措施,最大限度降低灾害事故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并及时报送防范准备和应对处置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