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宝应县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保管制度(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普办,县经济开发区人普办,县人普办各工作组:
为加强宝应县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管理,做到科学、规范、依法地使用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相关数据,县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拟定了《宝应县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保管制度(试行)》,现将制度和***印发给你们,请各镇区人普办、县人普办各工作组认真执行。
请各镇区人普办于8月20日上午下班前通过腾讯通将各地数据保管员信息报数据处理组陈悦。数据保管员需要与县人普办签订《宝应县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保密协议》,负责人普期间与县人普办的数据对接工作。
***:1.《宝应县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保管制度(试行)》
2.《宝应县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保密协议》
宝应县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8月19日
***1:
宝应县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保管制度(试行)
为加强宝应县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管理,防止数据尤其是敏感数据泄露、外借、转移或丢失,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指数据是指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期间所涉及的部门共享数据、普查试点数据以及普查登记数据。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数据原则上只供宝应县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全县统计机构、普查员以及签订保密协议的单位使用。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数据原则上只用于与人口普查相关工作使用,不得作为他用。
第四条 根据数据的保密规定和用途,确定最小使用权限,并明确保存介质及存取方式。
第五条 存取、外借、转移及共享数据严格实行数据使用审批制度,申请需明确使用人、存取方式、使用用途及范围以及使用期限。严禁向无关人员非法提供该数据。
第六条 申请存取、外借、转移及共享数据的申请人和使用人均需与宝应县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签订保密协议,一式两份,签字或盖章有效。
第七条 本制度所涉数据严禁通过互联网进行转播。
第八条 本制度所涉数据通过专用介质进行保存,保密期内介质由专人保管。
第九条 保存重要数据的介质在过保期或废弃不用时,要及时销毁。
第十条 重要数据不得外泄,重要数据的输入、修改应由专人来完成。重要数据打印出纸应存放在安全地方,废弃时应及时销毁并做好记录。
第十一条 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归宝应县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所有。
宝应县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使用申请表
申请单位(盖章) | |||
数据保管员 | 联系方式 | ||
使用用途 | |||
使用范围 | 使用期限 | ||
存取方式 | □ U盘拷贝 □光盘刻录□纸质打印 | ||
保密协议编号 | |||
申请详情 | |||
业务组长审批 | 签章: 年月日 | ||
分管局长审批 | 签章: 年月日 | ||
数据对接记录 | 接收双方: 年月日 |
(本申请一式两份,附保密协议,复印有效)
***2:
宝应县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保密协议
甲方:
乙方:宝应县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经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甲方(____,身份证:□□□□□□□□□□□□□□□□□□)作为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数据保管员,专门负责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接收、保管和使用,在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期间,双方在工作中,应遵守下列事项:
一、双方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全国人口普查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
二、甲方对在宝应县七人普期间工作中从乙方知悉的工作秘密、调查秘密和调查对象信息负有保密责任,未经允许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第三方透露。
三、甲方在宝应县七人普期间,应遵守乙方单位的相应保密工作制度。违反保密规定将由乙方会同所属单位进行处罚,涉及违法情况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乙方对甲方要遵守的保密要求,有告知义务,并按规定提供相应的保障。
五、普查工作结束后,甲方应按国家保密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相关保密义务。
六、甲方离岗离职后仍应履行所知悉的工作秘密、调查秘密和调查对象信息的保密承诺。
七、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立即生效。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单位名称(盖章): 单位名称(盖章):
2020年 月日 2020年 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