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政府关于宝应县学墩社区宋泾河沿线旧城区改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宝应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规定,现将《宝应县学墩社区宋泾河沿线旧城区改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在《宝应日报》和拟征收现场等予以公布,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期限为2019年7月4日至2019年8月5日。在此期间,公众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有关意见:
一、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byzszx@126.com。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宝应县苏中中路625号,县住建局房屋征收管理科”,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房屋征收与补偿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现场方式反映意见,接待地点:宝应县苏中中路625号,县住建局房屋征收管理科,联系电话:0514—88259910。
对《宝应县学墩社区宋泾河沿线旧城区改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的单位和个人,请如实告知真实名称、姓名以及联系方式。
***:宝应县学墩社区宋泾河沿线旧城区改建房屋征收
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宝应县人民政府
2019年7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
宝应县学墩社区宋泾河沿线旧城区改建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征求意见稿)
因旧城区改建的需要,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规的规定,宝应县人民政府拟对宝应县学墩社区宋泾河沿线旧城区实施改建,对该旧城区改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实施征收,为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拟定本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一、房屋征收工作机构
1、房屋征收主体:宝应县人民政府。
2、房屋征收部门:宝应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3、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宝应县安宜镇人民政府。
二、征收项目情况
1、征收项目名称:宝应县学墩社区宋泾河沿线旧城区改建。
2、征收目的:实施旧城区改建,改善居民居住条件,提升城市区域环境。
3、征收范围:广惠桥至多智桥,宋泾河两侧(详见征收红线图)。
征收红线图
三、房屋征收实施期限
自征收决定下达之日起60日内实施。
四、房屋征收补偿政策和依据
房屋征收与补偿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宝应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宝应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关于公布宝应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各类补助和补偿费用的通知》等相关法规、文件规定执行。
五、房屋征收补偿内容和标准
(一)私有住宅房屋补偿总额: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值+装饰装修及附属物补偿+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按期签约、腾房奖励费。
(二)居住单位宿舍的补偿:原则上补偿给宿舍产权所属的单位或部门,或者由居住的职工与产权所属的单位或部门理顺产权关系后,参照第一款规定进行补偿。
(三)直管公有住房的补偿:原则上补偿给直管公有住房代管的部门,或者由承租人与直管公有住房代管部门理顺产权关系后,参照第一款规定进行补偿。
(四)对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重置成新评估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五)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不低于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由房地产评估机构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评估确定。
1、住宅房屋按结构,评估基准价格为4900元∕㎡—5600元∕㎡。
2、合法土地使用面积大于房屋建筑面积的部分按1000元∕㎡补偿,合法土地使用面积以《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权证》载明或由县自然资源局确认的面积为准。
六、房屋的补偿安置
(一)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式
1、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
2、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增加20%进行补偿。
3、被征收人仅有一处合法房屋且建筑面积小于55平方米,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征收部门给予30万元补偿;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提供一套建筑面积不小于55平方米的安置房安置,55平方米以内不结算差价,超出55平方米的部分由被征收人按安置房的市场价购买。
(二)房屋货币补偿办法
房屋货币补偿总额: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值×120%+装饰装修及附属物补偿+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按期签约、腾房奖励费。
(三)住宅房屋产权调换安置办法
1、私有住宅房屋安置原则:选择住宅房屋产权调换的,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靠户型进行产权调换,由被征收人按被征收房屋补偿总额结清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房款总额的差价。
2、安置房地址:在东门社区旧城区改建区域内新建住宅楼,进行集中安置。安置房土地使用性质为国有出让。
3、安置房户型:安置房住宅分为55㎡左右、75㎡左右、90㎡左右、110㎡左右、130㎡左右5种户型。
4、安置房价格结算:住宅房屋靠户型产权调换安置时,安置房面积与被征收房屋面积相等的部分,被征收人以产权调换价格与征收人结算;安置房面积大于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0㎡以内的部分,被征收人仍以产权调换价格与征收人结算;再超出的面积以该楼盘销售的市场价结算。
住宅安置产权调换价格为:4900元∕㎡。
自行车库或车位由被征收人另行选择购买。
5、安置房设施费用规定:安置房水表、电表由建设单位负责安装到位。维修基金、物业管理费、装修垃圾清运费、公共水电费、装修保证金等相关费用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
6、安置房质量标准:房屋质量标准以建设单位出具的由相关职能部门提供的质量验收合格报告为依据,房屋的建筑面积在房屋竣工后以房产测绘部门实地测绘确认的面积为准。征收人以房产测绘部门实地测绘确认的面积与被征收人按实进行结算。
7、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本项目采用异地的期房安置,征收部门按规定补偿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补助费,由被征收人自行过渡。过渡期限暂定36个月。
8、安置房权证办理:安置房的《不动产权证》由征收部门统一办理。安置房面积等于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办证的契税和相关费用由征收部门承担;安置房面积大于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部分,办证的契税和相关费用由被征收人支付。
9、安置房的选房流程及办法:
(1)被征收人与征收实施单位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中需载明被征收人选择的安置房套型和数量。
(2)被征收人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水电费结清凭据等有关材料,向征收实施单位交付腾空的被征收房屋,经验收合格后根据腾房期限内签约时间的先后顺序,由征收实施单位发放选房顺序号。
(3)安置区正式施工图和面积预测完成后,征收部门提供安置区布置图、房屋单体平面图及楼层方格示意图等。被征收人凭选房顺序号,按照《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约定的安置房套型和数量,自行在征收部门提供的安置区域内选择安置房。征收部门提供的各种户型的安置房数量,不少于被征收人选择该户型总数的1.2倍。
(四)房屋征收各类补助、补偿费标准
1、住宅搬迁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8元∕㎡计算(按往返2次计算)。
2、住宅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8元∕㎡•月计算。实行货币补偿的,按6个月一次性发放;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按约定的过渡期限发放。
3、按期签约奖励费:根据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的时间节点给予奖励。分户评估结果公示结束次日起10日内被征收人签订协议的奖励2万元;第11日至20日内被征收人签订协议的奖励1.5万元;第21日至30日内被征收人签订协议的奖励1万元,逾期不享受该奖励。
腾房奖励费:被征收人在协议约定的15日内腾让房屋的,给予0.5万元的奖励。
4、固定设施移装费
(1)拆除电话补助费:208元/户;
(2)有线电视补助费:150元/户;
(3)拆除空调补助费:300元/台;
(4)拆除太阳能热水器补助费:1000元/台;
(5)拆除燃气热水器补助费:300元/套;
(6)宽带网络补助费:360元/户。
七、订立征收补偿协议
1、房屋征收部门委托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应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协议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2、被征收房屋产权或使用权如有争议或设有他项权的,请尽快通过协商或诉讼自行解决。
3、订立征收补偿协议时,被征收人应携带:《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人和共有人的身份证、户口簿等相关材料。
八、依法作出补偿决定
1、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规定的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人所有权人不明确的,征收人将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2、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3、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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