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落实军人抚恤优待政策提高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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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2年07月24日发表
为贯彻落实《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切实保障残疾军人合法权益,进一步做好拥军优属工作,按照我市最新公布的在岗平均工资标准,市财政部门配合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联合下发《关于提高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的通知》,从2019年7月1日起,再次提高一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提标幅度平均达10.6%,其中,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残疾军人护理费由每月3091元提高到3420元;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由每月2473元提高到2736元;因病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由每月1855元提高到2052元。目前,我市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共有220人,全年预计发放残疾军人护理费720万元。市财政部门将积极做好资金保障工作,确保我市优抚对象群体各项政策待遇得到足额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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