蓬溪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蓬府公〔2020〕1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及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蓬溪县天福镇污水处理厂项目建设用地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2020年6月15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以《关于蓬溪县天福镇污水处理厂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川府土〔2020〕852号)批准,同意征收集体土地,作为蓬溪县天福镇污水处理厂项目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本次征收蓬溪县天福镇狮山村1组的土地0.368公顷,其地类和面积如下表。
单位:公顷
被征地单位名称 | 总面积 | 农用地 | 建设 用地 | 未利 用地 | ||||||||
县 | 镇 | 村 | 组 | 小计 | 耕地 | 园地 | 林地 | 草地 | 其他 | |||
蓬溪县 | 天福镇 | 狮山村 | 1组 | 0.3680 | 0.3680 | 0.2796 |
| 0.0392 |
| 0.04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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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小计 | 0.3680 | 0.3680 | 0.2796 |
| 0.0392 |
| 0.04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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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小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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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0.3680 | 0.3680 | 0.2796 |
| 0.0392 |
| 0.04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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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一)耕地年产值。按照遂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通知》(遂府函〔2014〕289号)执行,我县征收耕地的统一年产值为:天福镇2040元/亩。
(二)人均耕地面积。以征地前被征地单位的总耕地面积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单位总人数为准。
(三)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按照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的通知》(川办函〔2008〕73号)执行,待区片综合地价等标准正式批准出台后,按新标准重新测算,并在新标准公布实施之日起3个月内足额支付到位。
(四)青苗和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按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遂宁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12〕91号)执行。
四、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此次征地采用社会保障方式安置被征地农民。
五、办理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一)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明材料,到天福镇人民政府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
(二)凡从本公告之日起,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征收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的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三)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有关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六、法律救济途径
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征地批复不服的,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四川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蓬溪县人民政府
2020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