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顺德区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顺府办发〔2010〕162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有关单位:
《顺德区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业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顺德区执行国家基本药物
制度实施方案(试行)
为保障群众基本用药,减轻医药费用负担,扎实有序地建立和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根据卫生部等9部委《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卫药政发〔2009〕78号)、《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粤发〔2009〕16号)、《关于印发广东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粤府〔2009〕139号)、广东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印发〈广东省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近期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粤卫〔2010〕32号)、《关于印发广东省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卫〔2010〕34号)、《关于印发〈广东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和增补品种使用采购配送试点办法〉的通知》(粤卫〔2010〕4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加快建立与公共卫生、医疗服务、医疗保障体系相衔接的顺德区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满足人民群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合理用药需求,保证医疗卫生机构正常运行。
到2011年,实现全区基本药物优先和合理使用,初步建立顺德区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机构应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
二、工作任务
(一)明确纳入范围和基本药物零差率对象。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和镇、街道医院所属的分支机构执行全省医疗机构统一药品阳光采购,逐步实行统一配送,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指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广东省增补目录品种),并对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病人(以下简称“参保病人”)实行零差率销售(非参保病人暂不实行零差率销售);镇、街道公立医院配备和优先使用基本药物,并对参保病人实行零差率销售(非参保病人暂不实行零差率销售);探索非公立基层医疗机构将基本药物作为首选药物在参保病人中使用和零差率销售。
(二)严格执行国家基本药物政策,控制非目录药品使用。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机构应按规定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其他各类医疗机构也要逐步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根据我区财政承受能力和基本医疗保障水平、疾病谱变化、基本医疗卫生需求和科学技术进步等情况,按照防治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使用方便、中西药并重、基本保障、临床首选和基层能够配备的原则,我区增补药品可作为基层医疗机构补充使用,但不实行零差率销售。增补药品目录范围由区卫生行政部门确定,并根据临床需要及时调整。
(三)建立和完善基层医疗机构补偿机制。适当提高基层医疗机构技术服务价格,落实财政投入保障政策,实行绩效工资,进一步加大财政补偿力度,弥补基层医疗机构因药品零差率减少的合理收入。对基层医疗机构因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取消药品销售加成减少的合理收入,由各基层医疗机构同级政府财政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医保基金”)按3∶7的比例进行补偿。
为维持基层医疗机构的正常运转,财政和医保基金的补偿资金实行预划拨制度。按照参保人员使用基本药物金额(按上年度实际发生金额为基数计算)的15%为基数,30%由各基层医疗机构同级政府财政解决,70%由医保基金解决(可以分三期预付:于每年3月31日前预付到预测总额的30%,6月30日前预付到50%,9月30日前预付到80%,下年度1月30日前按实际余额结算)。结算情况向社会公布。
已经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就诊病人应在医保基金补贴的资金,由城镇职工医保基金支付;已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就诊病人应在医保基金补贴的资金,由居民医保基金支付。参加居民门诊基本医疗保险的居民及城镇职工就诊病人的补贴资金由居民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各基层医疗机构和医保基金支付结算系统应准确区分就诊病人情况,以便明确财政补助的责任。
(四)提高基本药物报销比例。国家基本药物(包括省增补药物)报销比例应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具体比例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确定。
(五)严格执行药品采购与配送规定。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的药品全部纳入全省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阳光采购范围,采购具体工作由广东省医药采购服务中心组织实施。基层医疗机构配备国家基本药物和省增补品种要从省药品阳光采购挂网目录中选择,并通过省医药采购服务平台统一实行网上采购。执行省制定的基本药物配送办法,通过减少流通环节、提高配送集中度、合理选择有配送能力的经销商等,完善供应保障措施。采购方式按《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阳光采购实施方案》要求执行。具体实施如下:
1.统一定价。在国家和省零售指导价格规定的幅度内,基层医疗机构采购国家基本药物品种和增补品种按不高于广东省药品阳光采购挂网价格执行,采购价格包含配送费用。对参保人实行零差率销售。
2.统一采购。基本药物实行全省统一采购,基层医疗机构应合理制定采购计划,签定药品购销合同,合同中应明确品种、规格、数量、价格、回款时间、履约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
基层医疗机构全部实行网上采购和网上交易。暂时没有条件实行网上采购和网上交易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执行广东省药品阳光采购挂网结果。
3.统一配送。为了保障基层医疗机构药品供应,统一制定配送费标准,提高配送集中度,实行以区为单位统一配送,在统一配送办法实施前,暂按《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阳光采购实施方案》有关药品配送管理规定执行。
(六)规范基本药物的生产流通,强化基本药物生产经营监管。推动医药产业结构调整,发展药品现代物流和连锁经营,促进药品生产企业、流通企业的整合。督促生产、经营企业落实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全面推行药品生产质量授权人制度,强化质量追溯体系建设。巩固提高药品监督网、供应网建设,保障基本药物的质量和及时供应。杜绝不合格药品进入流通环节。
(七)完善药品储备制度。参照基本药物目录和省增补品种目录调整储备目录的品种,实行动态储备,有偿调用。确保临床必需、不可替代、用量不确定、企业不常生产的基本药物供应。
(八)加强基本药物购销合同管理。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卫生机构根据药品阳光采购筛选结果签订合同,履行药品购销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区卫生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督促检查。
(九)加强基本药物质量安全监管。对纳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的品种和省增补品种实行抽检全覆盖。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监督性抽检工作,向社会及时公布抽检结果,并对抽检不合格产品依法予以处理。加强和完善基本药物不良反应监测,生产、经营、使用单位要严格执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建立健全药品安全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完善药品召回管理制度,保证用药安全。
(十)加强合理用药管理及绩效评估。基层医疗机构须严格执行《处方管理办法》和《国家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基层部分)》、《国家基本药物处方集(基本部分)》以及国家有关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管理规定,确保规范使用基本药物,加强基本药物制度的绩效评估;医疗机构要指定专人对本机构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情况进行监测和考核。建立处方点评制,加强培训和监管,确保基本药物优先和合理使用。
(十一)建立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成本效益评价和考核制度。对基本药物制度实施的效果和成本效益进行分析评估,把基本药物的价格降低程度、给群众带来的实惠、对基层医疗机构运行和医生诊疗行为造成的影响等作为主要考核内容。加大对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和公共卫生服务效率的考核力度。考核结果与财政补助和医务人员绩效工资挂钩。定期对制度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将基本药物制度实施纳入当地医改工作考核内容,将政府考核与社会监督相结合,促进基本药物制度不断完善。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要将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作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抓紧抓好。区政府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协调解决制定和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过程中的相关政策问题,区卫生行政部门承担日常工作。
(二)明确责任分工。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通力协作,密切配合,严格规范药品采购、验收、储存、发放、结算等环节管理,严格执行零差率制度,严格履行药品购销合同,保障国家基本药物政策的落实。
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负责对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采购、配送和使用等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参照基本药物目录和省增补品种目录,调整储备目录的品种;负责配合基本药物生产、配送企业的监管,对基本药物进行质量监管、安全监测。
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负责基本药物价格政策及零售价格执行情况监督检查等;负责医疗技术服务价格及时调整和更新。
区经济促进局:负责与市经济贸易局协调,落实我区基本药物实行动态储备的工作,确保我区各种基本药物的供应。
区财税局:参与制定本地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改革方案和补偿政策,负责安排规定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补偿资金,保证资金到位。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基本药物支付政策制定和执行,建立和完善药品零差价结算系统软件,指导和监督基层医疗机构对就医对象的分类和使用各类目录药品的统计;落实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对医疗机构的补偿政策。
区政务监察和审计局:负责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全过程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查处。
(三)落实资金保障。落实财政补助政策,并与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政策衔接一致,完善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保证基本药物制度顺利实施和医疗卫生机构正常运转。
(四)实行基本药物制度绩效评估。完善基本药物采购、配送、使用、价格和报销信息管理系统,在广东省基本药物信息网络平台基础上,形成全区统一的基本药物采购、配送、使用和补偿等信息网络,充分发挥行政监督、技术监督和社会监督的作用,实行基本药物制度绩效评估,发布监测评估报告等相关信息。基本药物使用情况纳入医务人员以岗位责任和绩效为基础的考核,并与绩效工资挂钩。
(五)加强基本药物制度舆论宣传与教育引导。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是一项全新的制度,区卫生行政部门要牵头加强对合理用药的宣传与教育工作,提高全民对基本药物的认知度和信赖度;加强对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相关政策宣传解读,争取社会各界理解、配合和支持;结合制度的实施做好舆论宣传与教育引导工作,形成共同推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合力,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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