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市东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5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2022年第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布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现将涉及我区5批次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1、抽样产品名称:鲤鱼;购进日期:2020年11月04日;规格型号:无;保质期:无;被抽样单位:内江市东兴区郭五姐鲜鱼庄;标称生产者:无。不合格项目:孔雀石绿。
2、抽样产品名称:牛蛙;购进日期:2021年8月25日;规格型号:无;保质期:无;被抽样单位:内江市东兴区江氏水产品经营部;标称生产者:无。不合格项目:呋喃唑酮代谢物。
3、抽样产品名称:大泥鳅;购进日期:2021年8月25日;规格型号:无;保质期:无;被抽样单位:内江市东兴区江氏水产品经营部;标称生产者:无。不合格项目:恩诺沙星。
4、抽样产品名称:农家鸡蛋;购进日期:2021年9月8日;规格型号:无;保质期:无;被抽样单位:四川天之华商贸有限公司;供应商:内江市源丰润农畜产品有限公司;不合格项目:金刚烷胺。
5、抽样产品名称:豆腐;购进日期:2021年9月10日;规格型号:无;保质期:无;被抽样单位:内江市东兴区食尚餐饮店;标称生产者:无。不合格项目: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
二、核查处置情况
(一)核查情况
内江市东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于2020年12月3日、2021年9月17日、2021年9月18日、2021年10月19日、2021年10月27日分别向5家被抽样单位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食品检验报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须知》,告知当事人享有申请复检的权利。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复检申请或异议。
(二)产品控制情况
1、不合格鲤鱼产品控制情况
经调查,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2020年11月4日在内江市东兴区郭五姐鲜鱼庄抽检由内江市东兴区郭五姐鲜鱼庄2020年11月4日购进的鲤鱼8公斤,货值金额144元,已销售8公斤,库存0公斤。
内江市东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内江市东兴区郭五姐鲜鱼庄进行了现场检查,要求立即召回不合格批次产品,停止生产、经营同品种的产品,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进行整改。
共召回0公斤,未召回原因是该批次鲤鱼已售完,已食用,无法召回。
2、不合格牛蛙产品控制情况
经调查,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检测院2021年8月25日在内江市东兴区江氏水产品经营部抽检由内江市东兴区江氏水产品经营部2021年8月25日购进的牛蛙5公斤,货值120元,已销售5公斤,库存0公斤。
内江市东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内江市东兴区江氏水产品经营部进行了现场检查,要求立即召回不合格批次产品,停止生产、经营同品种的产品,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进行整改。
共召回0公斤,未召回原因是该批次牛蛙已售完,已食用,无法召回。
3、不合格大泥鳅产品控制情况
经调查,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检测院2021年8月25日在内江市东兴区江氏水产品经营部抽检由内江市东兴区江氏水产品经营部2021年8月25日购进的大泥鳅5公斤,货值340元,已销售5公斤,库存0公斤。
内江市东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内江市东兴区江氏水产品经营部进行了现场检查,要求立即召回不合格批次产品,停止生产、经营同品种的产品,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进行整改。
共召回0公斤,未召回原因是该批次大泥鳅已售完,已食用,无法召回。
4、不合格农家鸡蛋产品控制情况
经调查,四川省食品检验研究院2021年9月9日在四川天之华商贸有限公司抽检由四川天之华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8日购进的农家鸡蛋89.6公斤,货值492.8元,已销售89.6公斤,库存0公斤。
内江市东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四川天之华商贸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要求立即召回不合格批次产品,停止生产、经营同品种的产品,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进行整改。
共召回0公斤,未召回原因是该批次农家鸡蛋已售完,已食用,无法召回。
5、不合格豆腐产品控制情况
经调查,四川省食品检验研究院2021年9月10日在内江市东兴区食尚餐饮店抽检由内江市东兴区食尚餐饮店于2021年9月10日购进的豆腐1.5公斤,货值7.5元,已销售1.25公斤,库存0.25公斤已食用。
内江市东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内江市东兴区食尚餐饮店进行了现场检查,要求立即召回不合格批次产品,停止生产、经营同品种的产品,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进行整改。
共召回0公斤,未召回原因是该批次豆腐已售完,已食用,无法召回。
(三)行政处罚情况
1、不合格鲤鱼行政处罚情况
内江市东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内江市东兴区郭五姐鲜鱼庄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当事人涉嫌构成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于2021年1月4日移送到内江市东兴区公安分局。内江市东兴区公安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于2021年2月5日对内江市东兴区郭五姐鲜鱼庄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已立案侦查。经公安机关侦查犯罪证据不足,已于2022年1月17日移送内江市东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该案正在调查处理中。
2、不合格牛蛙行政处罚情况
内江市东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9月18日对内江市东兴区江氏水产品经营部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被抽样单位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内江市东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内江市东兴区江氏水产品经营部未按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处罚。
3、不合格大泥鳅行政处罚情况
内江市东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9月18日对内江市东兴区江氏水产品经营部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被抽样单位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内江市东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内江市东兴区江氏水产品经营部未按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处罚。
4、不合格农家鸡蛋行政处罚情况
内江市东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1月12日对四川天之华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进行调查。经调查,被抽样单位当事人行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四川天之华商贸有限公司免于处罚。同时,已将该案件线索移交内江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
5、不合格豆腐行政处罚情况
内江市东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1月10日对内江市东兴区食尚餐饮店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被抽样单位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三十四条之规定,内江市东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内江市东兴区食尚餐饮店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3元;2、罚款18000元。罚没款共计18013元(壹万捌仟零壹拾叁元正)。
(四)原因排查及责令整改情况
1、不合格鲤鱼原因排查及责令整改情况
未追溯到源头,未查出原因,东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令该被抽样单位进行整改,建立进货台账,索证索票,加强产品质量的管控。
2、不合格牛蛙原因排查及责令整改情况
未追溯到源头,未查出原因,东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令该被抽样单位进行整改,建立进货台账,索证索票,加强产品质量的管控。
3、不合格大泥鳅原因排查及责令整改情况
未追溯到源头,未查出原因,东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令该被抽样单位进行整改,建立进货台账,索证索票,加强产品质量的管控。 4、不合格农家鸡蛋原因排查及责令整改情况
东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令该企业加强产品质量的管控,加大对供货商的资质查验,完善进货查验台账,索证索票。
5、不合格豆腐原因排查及责令整改情况
由于豆腐是在路边摊处购买,未追溯到源头,未查出原因,东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令该被抽样单位进行整改,建立进货台账,索证索票,加强产品质量的管控。
内江市东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4月20日
姚军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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