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关于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专项治理的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有关单位:
《关于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专项治理的方案》业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三年八月一日
主题词:公安 消防 通知
关于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专项治理的方案
为切实做好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专项治理工作,消除火灾隐患,最大限度地减少火灾造成的人员伤亡,根据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专项治理的实施意见》(公发[2003]4号)和省公安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联合印发的《广东省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要求,区政府定于2003年7月至10月,组织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监察、工会、经贸、教育、文体、卫生、民政、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专项治理。具体工作方案如下:
一、专项治理的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令第302号)等法律法规为依据,以预防和遏制群死群伤火灾事故为目标,突出工作重点,抓住关键环节,采取果断措施,坚决整治堵塞疏散通道和锁闭安全出口的违法行为,保障疏散设施完好和安全出口畅通;督促各单位认真贯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切实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确保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专项治理的范围和内容
(一)专项治理的范围。
1、容纳50人以上的影剧院、礼堂、夜总会、录像厅、舞厅、卡拉OK厅、游乐厅、网吧、保龄球馆、桑拿浴室等公共娱乐场所;
2、容纳50人以上就餐、住宿的旅馆、宾馆、饭店和营业性餐馆;
3、容纳50人以上的商场、超市和室内市场;
4、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的集体宿舍,医院的病房楼;
5、劳动密集型生产企业的车间、员工集体宿舍。
(二)专项治理的内容。
1、人员密集场所在营业、生产、工作期间或集体住宿的老人、幼儿、住院患者、学生、员工休息时间将疏散通道、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锁闭、封堵或占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不畅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灯被遮挡、覆盖的,要当场改正。当场不能改正的,限期改正。
2、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的数量、宽度,火灾事故应急照明的设置场所、位置、数量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要求的;疏散指示标志缺少、损坏和标识错误的;应急照明灯损坏或失效的;常闭式防火门闭门装置损坏不能保持常闭状态的,以及疏散门开启方向错误的,必须限期改正。
3、商住楼经营部分与住宅部分的安全出口未分开设置的,必须限期整改。
4、在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处设置铁栅栏的和在公共区域的外窗(包括集体住宿的学生、幼儿、老人、住院患者和员工休息的房间外窗)安装金属护栏影响消防安全疏散和应急救援的,必须立即拆除。
在人员密集场所常闭防火门上,应当张贴常闭防火门应随时处于关闭状态的警示用语;在公众聚集场所应当采用多媒体、广播、书面等宣传方式,告诉顾客紧急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位置和安全疏散路线,并形成制度。
三、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为确保全区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专项治理工作取得切实成效,区政府决定成立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专项治理领导组:组长由区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区防火责任人江佐中担任,副组长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伍锦程、区公安局副局长卢英伟担任,成员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察局、工会、经济贸易局、教育局、文体局、卫生局、民政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消防大队的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消防大队,由张维聪任办公室主任。
四、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及实施
专项治理工作要按照组织部署、自查整改、检查验收、抽查监督和工作总结5个步骤进行。
(一)组织部署。(8月10日前)
各镇、街道要成立相应的专项治理工作领导组(以下简称专项治理领导组),指导和督查本地专项治理工作。各地要按照方案的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操作性强的治理工作实施方案,明确职责,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实施。同时,要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和举报。
(二)自查整改。(8月10日至9月10日)
各镇、街道专项治理领导组要向社会公告这次专项治理的范围、内容、要求和整改的时限规定,并组织召开本辖区内各治理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会议,对专项治理工作进行动员和部署。在此基础上,推动单位按照实施意见的要求自查整改。自查整改结束后,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医院、养老院等单位要分别向当地教育、卫生、民政等主管部门写出自查整改情况报告;属于商贸行业人员密集场所的生产、经营企业要向当地行业管理部门写出自查整改情况报告;公共娱乐场所要向当地文化主管部门写出自查整改情况报告;属于旅游定点的宾馆、饭店要向当地旅游管理部门写出自查整改情况报告;劳动密集型生产企业和其他无行业主管部门的营业性餐馆、旅馆、宾馆、饭店、商场、超市和室内市场等单位应当向当地专项治理办公室写出自查整改情况报告。
(三)检查验收。(9月10日至10月10日)
各镇、街道专项治理领导组要组织经贸、教育、卫生、文体、民政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分工,进行检查验收。对自查整改不落实、不到位的单位,应当依法给予消防安全责任人或管理人行政处罚或纪律处分,情节严重者依法予以处罚。同时,要责令其限期整改落实,做到整改措施不完备不放过、整改计划不落实不放过、火灾隐患不消除不放过,严防久治不改、久拖不绝、遗患成灾。
1、对存在专项治理第一项内容方面问题的,要责令其当场改正,对不能当场改正的,必须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或者逾期不改正的,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拘留等处罚。
2、对存在专项治理第二项、第三项内容方面问题的,要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拘留等处罚。
3、对营业性人员密集场所存在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数量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要求,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整改,经安全评估确认一旦发生火灾极易造成群死群伤的,当地政府要采取果断措施,该停产停业的立即停产停业,该改变使用性质的迅速改变使用性质,以确保安全。
4、人员密集场所存在专项治理第四项第一款内容方面问题的,要责令其立即拆除;对拒不拆除的,由当地政府组织有关执法部门强制拆除。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实施行政拘留。
5、对人员密集场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楼梯、应急照明灯、安全疏散指示标志等消防安全疏散设施存在其他不符合消防安全技术标准和违反有关消防法律法规行为的,要依法予以处罚。
6、对拒不履行执法部门作出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停止使用等处罚决定的单位,相关执法部门要依照法定职责及程序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7、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要及时报请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决定。
8、在执法检查中,既要突出重点,又要兼顾其他。对于在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专项治理中发现其他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行为的,特别是对2002年专项治理中要求限期整改火灾隐患到期尚未整改的,也要依法予以处罚。
(四)抽查监督。(10月10日至10月25日)
区专项治理领导组对各镇、街道开展专项治理工作的情况进行督查,并进行现场抽查验收。对专项治理中工作走过场、措施不落实等问题,将通报批评。对抽查验收不及格的将通报全区,并责令限期治理达标。
五、专项治理工作的要求
(一)要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从讲政治、促发展、保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这次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克服盲目乐观、松懈麻痹和畏难厌战的思想情绪,采取切实有效的方法,保障治理措施落到实处。
(二)各镇、街道专项治理领导组要组织相关部门严格履行各自的职责,密切配合,通力协作。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运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宣传媒体,大力宣传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并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对存在违法行为拒不整改的单位,坚决依法查处并予以曝光。同时,要将防火常识和逃生自救知识纳入社会公益宣传的内容,不断增强全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三)要进一步加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的贯彻实施力度,强化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主体意识,督促单位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切实提高单位自身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和自防自救能力,严防火灾事故的发生。
(四)要切实贯彻“综合治理、标本兼治”的原则,要充分发挥职能部门的监管作用,针对专项治理工作中发现的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做到齐抓共管,共同做好消防工作。
(五)各镇、街道专项治理工作领导组要在9月10日前将专项治理工作阶段性情况和10月15日前将专项治理工作总结书面报区专项治理领导组办公室,同时分别上报《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专项治理情况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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