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部分医疗保险暂行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各有关单位:
根据《佛山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三十八、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经评估审查,我局决定废止《关于印发<佛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补充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佛劳社〔2007〕107号)、《关于印发<佛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佛劳社〔2007〕108号)、《关于印发<佛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家庭病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佛劳社〔2007〕109号)、《关于印发<佛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佛劳社〔2008〕66号)、《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佛山市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的若干意见》(佛人社〔2013〕288号)等规范性文件5份,上述文件自公布之日失效。
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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