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违法扣留车辆公告2015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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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2年06月12日发表
以下车辆因交通违法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扣留,其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均未按规定期限前来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相关规定,现予以公告;请以下车辆的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携带身份证、驾驶证或者车辆合法来源证明到车辆扣留单位接受处理,逾期仍不前来接受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二0一五年一月十二日
***:道路交通违法扣留车辆公告(2015年1月).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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