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不新增生活污水。低镍三元正极材料生产过程无生产废水产生。循环冷却水、纯水系统浓水直接纳入南部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水洗、脱水、干燥、真空泵、水幕除尘系统、车间地面清洗废水等生产废水中的镍、锰、钴排放执行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及其修改单)一级A标准的严者,收集至扩建后的现有污水处理站处理达标后接市政纳污管网纳入南部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其余指标排放执行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484-2013)中表2新建企业锂离子电池标准、《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中表1水污染物排放限值(间接排放)和南部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中较严者。生活污水排放执行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 (二)项目烧结与投料、混料、装钵、破碎、料气分离、振动筛分级工序均会产生粉尘,收集后分别引至不同的排气筒排放,颗粒物排放执行《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和《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484-2013)的严者,镍及其化合物、锰及其化合物、钴及其化合物执行《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中表4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及表5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氨及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厂界新改扩建二级标准。项目投料过程设置于整体换风的密闭间,投料粉尘经集尘罩收集;混料、装钵、破碎、料气分离等过程全密闭自动化生产,粉尘废气通过设备上方的集气罩收集;收集后分别经负压滤袋式除尘+水幕除尘装置处理引至排气筒排放,其余未收集的粉尘以无组织形式排放。项目污水处理站运行过程中会产生少量恶臭气体,污染因子为氨和臭气,产生量较少,产生浓度较低,经自然扩散和绿化吸收后排放。 (三)项目必须合理布局厂房和设备,产生震动和噪声的机械设备,要采取隔音、消声和减振处理措施;项目各厂区边界昼、夜间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四)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要进行分类管理,并设置固定的能防风、防雨、防渗的堆放场。危险废物委托有危险废物资质单位收集处理,实行转移联单制度,在厂内暂存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要求。一般工业固废在厂内暂存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其修改单要求。生活垃圾交环卫部门处理。 (五)制订并落实有效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加强污染防治设施的管理和维护,确保环境安全,项目达到清洁生产先进水平。 (六)规范设置排污口,所有排放口、污水管网和雨水管网等应按《佛山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全面推进工业企业污水排放口及给排水系统规范化管理的通知》(佛环〔2018〕66号)要求执行。 (七)项目主要产污工序(烧结)及主要治理设施安装高清视频监控,并与我局在线监控平台联网。 四、改扩建完成后新增大气污染物年排放总量指标氮氧化物0.182吨/年,根据《佛山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试行办法》(佛府办〔2016〕63号),本批复中核定的需要新增大气污染物总量指标,应当在依法申领(或变更)排污许可证前,通过排污权交易取得,其新增的排污总量指标数量按本批复意见确定。核定改扩建项目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非甲烷总烃为0.343吨/年。项目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计入南部污水处理厂的总量控制指标,不另行安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