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5年2月3日至9日作出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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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2年06月05日发表
序号 | 批复名称 | 审批文号 | 审批时间 | 批复文件 全文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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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佛山市三水区梁潘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 意见的函 |
三管云环 〔2015〕4号
| 2015年2月 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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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天届满。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建设单位除外)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或佛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此处请各区对应修改为三水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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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23 15:38:34重新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