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报2015年下半年我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通知
各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
根据《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15年度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审查和确定工作的通知》(佛人社〔2015〕1号)、《关于印发
一、申报和审查时间
(一)申报登记:2015年11月1日至11月10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为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申请登记期。
(二)审查确定:从2015年11月1日至12月30日止。
二、申报条件
(一)定点医疗机构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1、遵守国家、省和市有关医疗服务及物价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有健全和完善的医疗服务管理制度。
2、取得执业许可证并正式营业6个月以上。
3、诊疗项目、科室设置、人员配置、设备配备、技术水平、服务设施、备药数量及质量和管理水平等符合人社、卫生行政部门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要求。
4、医疗机构的信息系统能满足参保人的就医及医疗费用结算管理需求,并能满足与经办机构管理系统的联网要求。
5、医疗服务场地符合以下条件:
(1)村卫生室(站)、参保单位对内服务的医疗机构建筑面积不少于四十平方米;专科门诊部的建筑面积不少于二百平方米;综合门诊部的建筑面积不少于四百平方米;开展门诊及住院医疗服务的建筑面积不少于两千平方米,具有卫生行政部门核定的床位编制。社区卫生医疗机构的场地使用面积应符合卫生部门有关社区卫生医疗机构面积设置的规定。
(2)从递交申请资料之日起计算,医疗服务场地所使用权或租赁合同的剩余有效期限两年以上。
6、在册执业医师数量:开展单纯门诊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5名以上,社区卫生服务站及参保单位对内服务的医疗机构2名以上,村卫生站不受此项规定限制;开展门诊及住院医疗服务的综合医疗机构30名以上,专科医疗机构及社区卫生服务机构15名以上;镇卫生院每个诊疗科目有1名以上执业助理医师或执业医师。
7、申请单位及其职工已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五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对内服务的医疗机构,所属单位参保人数达1000人以上。
8、医疗机构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熟悉本市基本医疗、生育保险有关规定与基本操作,熟悉医疗卫生的政策、法规。
(二)定点药店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1、持有《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和《营业执照》;
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规,有健全和完善的药品质量保证制度,能确保供药安全、有效和服务质量;
3、严格执行国家、省、市规定的药品价格政策,未受过物价部门的处罚;
4、具备及时供应基本医疗保险用药、24小时提供服务的能力;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的备药率达到80%以上。
5、能保证营业时间内至少有1名药师在岗,营业人员需经地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培训合格;
6、严格执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关政策规定,有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和设备;
7、申请药店及其员工已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8、从确定药店资格之日起计算,药店经营场地享有使用权或租赁合同的剩余有效期在2年以上;
9、具备电脑联网的能力。
三、其他事项
1、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申报指南及有关表格,申报单位可登录高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查阅和(网址http://rsj.gaoming.gov.cn/sczq/gsyl/201510/t20151027_5438491.html),或到申报登记窗口咨询和领取,材料规格以表格上要求为准。
2、材料受理地点:高明区行政服务中心一楼C区2、3号窗口(荷城街道三洲百灵路88号), 联系电话:88620873,88237990。
3、符合上述条件并有意申报的单位,请按上述申报时间提交,逾期不报视为放弃。
佛山市高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