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7年6月1日至15日作出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的公告
序号 | 批复名称 | 审批文号 | 审批时间 | 批复文件全文链接 | |
1 | 关于佛山市高明区众鸿装饰材料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的函 | 明环(荷)工业报告表[2017]9号 | 2017年6月6日 | 佛山市高明区众鸿装饰材料厂建设项目报告表批复.pdf | |
2 | 关于高明区下六村电排站重建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的函 | 明环(荷)表[2017]3号 | 2017年6月2日 | 高明区下六村电排站重建工程建设报告表批复.pdf | |
3 | 关于高明区下泰和电排站重建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的函 | 明环(荷)表[2017]4号 | 2017年6月2日 | 高明区下泰和电排站重建工程报告表批复.pdf | |
4 | 关于佛汽集团高明营运中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的函 | 明环(荷)表[2017]5号 | 2017年6月5日 | 佛汽集团高明营运中心建设项目报告表批复.pdf | |
5 | 关于佛山高明利永均口腔门诊部建设项目 | 明环(荷)三产报告表[2017]1号 | 2017年6月2日 | 佛山高明利永均口腔门诊部报告表批复.pdf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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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天届满。 | |||||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建设单位除外)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或佛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