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养老机构管理和民办养老机构扶持办法政策解读
随着人口老龄化的不断加深,缓解人口老龄化压力,不断提升养老服务水平,促进养老服务体系稳定发展是我区下阶段重点工作目标。出台相关政策,规范南海区民办养老机构的管理,维护民办养老机构及其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对于加快我区社会养老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为此,我区修订了《佛山市南海区养老机构管理和民办养老机构扶持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全区民办养老机构扶持管理活动做了具体的规定,今后我区民办养老机构的扶持和管理必须严格按照《办法》执行。下面对《办法》进行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及必要性
(一)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健全养老服务体系的需要。为积极应对我区人口老龄化问题,满足我区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建立更完善的养老服务体系扶持管理制度,通过对《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民办养老机构扶持管理办法的通知》(南府〔2015〕46号)进行修订,进一步规范南海区养老机构的管理,扶持民办养老机构的发展,维护民办养老机构及其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有助于加快我区社会养老事业的发展,构建高效、完善的机构养老服务机制,有利于构建高服务水平、高质量发展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
(二)建立高效的养老机构管理机制,促进机构养老服务稳定发展的需要。南海区各养老机构管理规范尚未统一,服务管理水平相差悬殊,养老服务质量水平存在差距;在民政部门层面,养老机构管理规范尚未达到统一化,监管存在难度。通过出台《佛山市南海区养老机构管理和民办养老机构扶持办法》(以下称“办法”),明确各镇(街道)相关管理职责,在养老机构服务规范、运营管理、资金管理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通过把养老机构纳入智慧养老平台管理实现对养老服务的多渠道监管,确保养老机构服务环境的和谐稳定,促进机构养老服务稳定发展。
(三)加大民办养老机构扶持力度,促进社会资本参与养老服务发展的需要。截至2019年,我区60岁户籍老人突破25万,老人入住养老机构的需求不断攀升,为满足我区老年人的托养服务需求,有效调动养老机构资源配置,通过出台《办法》,完善民办养老机构的扶持制度,在新增床位补贴、运营补贴、等级评定奖励和医养结合奖励等方面加大扶持力度,支持民办养老机构发展,激发民办养老机构经营的积极性,从而提高社会资本投入到养老机构经营的积极性,促进民办养老机构的繁荣发展。
二、起草过程
《办法》在原文件基础上,按照我区发展实际情况,从2020年10月起草,历时6个多月。期间多次召开研讨会,区领导高度重视该项工作,提出前瞻性的方向和路径,并多次指示区相关部门、镇(街道)全力做好该项工作。《办法》起草过程中,主要工作包括:一是学习法律法规。我局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66号)、《***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48号)、《关于做好医养结合机构审批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卫办老龄发〔2019〕17号)、《广东省养老服务条例》、《广东省加快推进养老服务发展若干措施》(粤府办〔2019〕23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养老机构登记备案和监管工作的通知》(粤民规字〔2019〕8号)、《佛山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提升三年行动计划(2020—2022年)》(佛府办函〔2020〕103号)等法律政策,切实掌握国家法律法规的精神。二是借鉴外地经验。收集学习广州、深圳、珠海、顺德等其他地区关于民办养老机构扶持管理的相关文件,研究其扶持管理办法的核心内容。三是深入调研。我局组织镇(街道)村(居)、基层社会工作者等人员开展相关座谈,并结合我局在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积累的经验,起草了《办法》征求意见稿。四是反复修改完善。我局多次对《办法》进行讨论修改,并征求了区有关部门、各个镇(街道)的意见,同时征求公众意见,讨论研究意见的采纳情况并进行修改完善,形成代拟稿。《办法》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精神、符合我区实际情况、充分采纳区有关部门和镇(街道)的意见建议,汲取了广大基层干部实践经验,是集体智慧的结晶。
三、政策解读
(一)政策出台的依据是什么?
答:《办法》的依据主要有《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66号)、***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48号)、《关于做好医养结合机构审批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卫办老龄发〔2019〕17号)、《广东省养老服务条例》、《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发展若干措施》(粤府办〔2019〕23号)、《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8〕3号)等,同时,《办法》也根据《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GB/T 35796-2017)、《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GB/T 37276-2018)、《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制定了相关条款,汲取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最新精神和规定。
(二)《办法》所指的民办养老机构、公办养老机构、医养结合机构是指?
答:本办法所称的养老机构是指依法办理登记,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床位数在10张以上的机构。
公办养老机构是指政府(含村级自治组织)兴办的养老机构。
民办养老机构是指企业、社会组织、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
公建民营养老机构是指政府(含村级自治组织)投资兴办的,采取委托管理、租赁经营等方式交由社会力量运营管理的养老机构。
医养结合机构是指同时具备医疗卫生资质和养老服务能力的医疗卫生机构或养老机构。
(三)《办法》的适用范围包括哪些?
答: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的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公办养老机构不享受本办法的补贴奖励政策。
民办养老机构、社会力量与政府(含村级自治组织)合作建立的养老机构、医疗卫生机构设立的养老机构享受本办法补贴奖励政策。
公建民营养老机构不享受本办法的新增床位补贴,享受本办法的其他补贴和奖励。
(四)民办养老机构扶持类型有哪些,扶持标准是什么?
答:本办法的扶持包括养老机构新增床位补贴、运营补贴、等级评定奖励和医养结合奖励。
一、新增床位补贴。
1.2024年12月31日前新建(以报建立项为准)的50张床位以上(含50张床位,下同)、经营服务期(合同可使用期限,下同)5年(含5年,下同)以上的民办养老机构,在新增床位投入使用一年后,新增且年度都服务于南海户籍老人的床位(当年使用超过300天的视为1年,下同),可申请新增床位补贴,自申请之日起开始连续补贴5年。标准为:
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每张床位每年补贴4000元;
营利性养老机构每张床位每年补贴1000元。
2.2024年12月31日前扩建、改建的50张床位以上、经营服务期5年以上的民办养老机构,在新增床位投入使用一年后,新增且年度都服务于南海户籍老人的床位,可申请新增床位补贴,自申请之日起开始连续补贴5年。标准为:
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每张床位每年补贴2000元;
营利性养老机构每张床位每年补贴1000元。
二、运营补贴。
民办养老机构收住南海户籍老人,可按以下标准给予运营补贴:
1.收住重度失能老人、特困供养对象、孤寡老人和享受低保救济的老人,每人每月(住满当月实际天数视为1月,下同)补贴300元;
2.收住中度或轻度失能老人,每人每月补贴200元;
3.收住能力完好老人,每人每月补贴100元。
如收住对象符合多个条件的,机构可选择一种补贴标准,不得重复。
三、等级评定奖励。
民办养老机构被评定为广东省三星级养老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被评定为广东省四星级养老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被评定为广东省五星级养老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经省民政厅重新评定为更高等级的养老机构,可按照更高等级奖励标准给予差额奖励,累计不超过30万元。
四、医养结合奖励。
具备医疗卫生资质的养老机构或新建的医养结合机构实际收住南海户籍老人且通过省星级养老机构评定的可享受一次性医养结合奖励。具备医保定点资格的,按照30万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未具备医保定点资格的,按照15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取得医保定点资格后,按照15万元的补差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五)民办养老机构申请扶持必须符合哪些基本条件?
答:民办养老机构申请扶持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养老机构必须符合民政部颁发的《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及《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要求;
(二)民办养老机构必须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审;接受政府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且年度内无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失信行为记录;
(三)资助年度内无安全责任事故、无重大服务纠纷、无严重劳资纠纷;
(四)接受服务满意度调查,服务对象满意率不低于80%。
(六)民办养老机构申请扶持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答:民办养老机构在每年年初向所在地的镇级民政部门申请上一年度新增床位补贴、运营补贴、等级评定奖励和医养结合奖励。申请时需要提交以下资料:
(一)《佛山市南海区民办养老机构自查表》(***7)及自查报告;
(二)《佛山市南海区民办养老机构扶持申请表》(***8);
(三)《佛山市南海区民办养老机构新增投入使用床位审核表》(***9)或《佛山市南海区民办养老机构收住老人情况审核表》(***10);
(四)等级评定或医养结合机构相关认定文件或证照。
镇级民政部门应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开展实地核查,养老平台服务商通过养老机构上传养老平台资料数据情况进行核对,区级民政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终审。经审批对符合扶持条件的,民政部门于当年将申请扶持资金拨付到对应的民办养老机构账户。
(七)扶持资金该如何使用?
答:扶持资金可用于设施设备的购置、维护和改善入住老人生活质量等养老机构的运营项目。
养老机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为扶持资金设立专账,加强对扶持资金的管理,将扶持资金用于符合其宗旨的活动和事务,不得擅自改变扶持资金的用途。民政部门有权向养老机构查询扶持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
(八)享受扶持的民办养老机构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答:根据《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66号)第四十六条有关规定,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入院评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开展评估活动的;
(二)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未按照协议约定提供服务的;
(三)未按照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提供服务的;
(四)工作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的;
(五)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的;
(六)未依照本办法规定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
(七)歧视、侮辱、虐待老年人以及其他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财产权益行为的;
(八)向负责监督检查的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养老机构在申请扶持的年度存在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本年度的扶持资格。
政策文件:http://www.nanhai.gov.cn/fsnhq/bmdh/zfbm/qmzj/zcfg/zcfg/ylgzk/content/post_485597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