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0605民初***21号原告佛山市兴丽兽药有限公司与被告朱小锋朱志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公告判决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朱小锋、朱志辉: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兴丽兽药有限公司与被告朱小锋、朱志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于2019年8月26日作出的(2019)粤0605民初***21号民事判决。判决要点:朱小锋、朱志辉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29357.5元予佛山市兴丽兽药有限公司,并从2018年7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的4倍计付利息。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1.94元(原告已预交),由两被告负担并应于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迳付原告,本院不另行收退。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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