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列席佛山市南海区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人员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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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2年05月28日发表
(2019年1月23日区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南海区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定,下列人员列席南海区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
一、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
二、南海辖区的全国第十二届、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
三、出席政协南海区第十三届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的全体委员;
四、区人民政府职能部门和区直属机构主要领导或负责常务工作的负责人,镇社会管理处主要负责人;
五、上级驻南海有关单位、直管和双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
六、镇人大副主席;
七、区人大常委会法律咨询组成员和财经工作咨询小组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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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08 13:45:03重新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