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0605民初16908号原告曾国志诉被告甫华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公告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甫华海:
本院在审理(2018)粤0605民初16908号原告曾国志诉被告甫华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18)粤0605民初16908号案的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请求本院判令:一、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24000元(利息从2018年6月23日暂计到起诉之日,利息按月利率4%标准计至被告履行完毕止),共计324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三十日内。本案由审判员黄炫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冯少宽、冯慧莹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2月27日下午2时30分在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第四十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作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