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0605民初12674号原告佛山市南海奇特纺织有限公司诉被告石狮市创威服装有限公司余毓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公告判决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石狮市创威服装有限公司、余毓星: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南海奇特纺织有限公司诉被告石狮市创威服装有限公司、余毓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605民初1267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石狮市创威服装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147318元及以147318元为本金自2019年5月21日起至货款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5%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予原告佛山市南海奇特纺织有限公司;二、被告余毓星对被告石狮市创威服装有限公司上列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248.49元(原告已预交3333.94元),由两被告连带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予原告,本院不另收退。对原告多预交的受理费85.45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原告申请,本院退还予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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