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0605民初11338号案原告杜有维诉被告陈美连潘子和潘卓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公告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陈美连、潘子和、潘卓军:
本院在审理(2018)粤0605民初11338号案原告杜有维诉被告陈美连、潘子和、潘卓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18)粤0605民初11338号一案的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请求本院判令:一、三被告立即共同清偿拖欠原告的借款本金1138800元;二、三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70704元(以1138800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自2018年2月2日起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18年6月2日,并扣除支付的利息20400元);三、三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因本案诉讼所产生的律师费105480元;四、原告对三被告提供抵押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盐步联桂路荟景豪庭荟怡居E座302房(不动产单元号:440****07025GB00013F00***0026)经拍卖、变卖后享有优先受偿权(优先受偿权范围包括本案第1、2、3、5项诉讼请求);五、本案的诉讼费用、财产保全费由三被告承担。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三十日内。本案由审判员吴晓岚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梁丽华、庞锦雯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2月20日上午11时00分在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第八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作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