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0605民初16993号原告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街边社区居民委员会与被告吕文乐追偿权纠纷一案的公告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吕文乐:
本院受理的原告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街边社区居民委员会与被告吕文乐追偿权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605民初1699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吕文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319131元予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街边社区居民委员会;二、吕文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以319131为基数,自2019年7月1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的利息予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街边社区居民委员会;三、吕文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以该319131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的利息予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街边社区居民委员会;四、驳回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街边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599.54元(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街边社区居民委员会已预交),由吕文乐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缴纳本院依法强制执行。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街边社区居民委员会预交的诉讼费,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经其申请,本院退还予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街边社区居民委员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十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