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0605民初5824号原告佛山市南海区耀佳纸箱厂诉被告佛山市银美门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公告
佛山市银美门窗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2019)粤0605民初5824号原告佛山市南海区耀佳纸箱厂诉被告佛山市银美门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19)粤0605民初5824号民事裁定书。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货款9917.80元予原告;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合议庭由审判员黄华文、人民陪审员黄瑞冰及唐汉冰组成,由黄华文担任审判长。本案定于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五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