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粤0605民初4688号原告谢显活诉被告吴志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吴志刚:
本院受理的(2020)粤0605民初4688号原告谢显活诉被告吴志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20)粤0605民初4688号民事裁定书。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货款49615元;2.原告与被告平均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合议庭由审判员张娃雯、人民陪审员唐汉冰、梁雅芬组成,由张娃雯担任审判长。本案定于2020年7月2日9时00分在本院狮山人民法庭二号楼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