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幼儿助学实施细则的通知
南府〔2008〕181号
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幼儿助学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有关单位:
现将《佛山市南海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幼儿助学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
二○○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佛山市南海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幼儿助学实施细则
为使我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幼儿能完全享受政府扶贫助学的优惠政策,与其他同龄幼儿一样享受公平教育的权利,根据《佛山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幼儿助学实施办法的通知》(佛府〔2008〕80号)文件的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助学范围和对象
具有南海区户籍并就读于我区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备案的幼儿园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满3周岁的幼儿。
二、助学标准
每人每年补助3000元助学金(含保教费和伙食费),全年按12个月计算,即每人每月250元。
三、申请、审批和发放程序
(一)申报、审批和发放程序
1. 由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幼儿所就读的幼儿园向镇(街道)教育组提交本幼儿园在读低保幼儿统计表(详见附表1)。
2. 各镇(街道)教育组根据各幼儿园提交的在读低保幼儿统计表整理、汇总本镇(街道)在读低保幼儿统计汇总表(详见附表2)。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幼儿的法定监护人办理申请手续时,需提交如下原件和复印件资料:(1)户口簿;(2)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3)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存折(农业银行)。各镇(街道)教育组在审核以上三种资料时,要保留以上三种资料的复印件(教育组注明原件与复印件相符并加盖公章)各1份,并按附表2名单顺序整理后连同附表2交区教育局基教科。资料提交截止时间:每年2月28日(春季)和9月28日(秋季)。
3. 区扶贫助学工作机构于每年3月15日(春季)和10月15日(秋季)前,分春季、秋季完成对全区在读低保幼儿数量和资金的统计,报佛山市扶贫助学委员会办公室审核。
4. 区财政局在市扶贫助学委员会将助学金划入扶贫助学专户后,根据区扶贫助学机构提供的经审核的资料,将助学金划入受助幼儿的低保家庭账户。
(二)区教育局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幼儿助学联系部门及联系人
计财科:陈爱莲 电话:86335439
基教科:何英波 电话:86222487
四、资金的管理与使用
(一)幼儿助学资金纳入区扶贫助学专项资金管理,保证专款专用,全部用于幼儿助学。
(二)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挤占、挪用幼儿助学资金。如有弄虚作假、挪用、截留款项的,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各镇(街道)、村(居)要督促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幼儿的法定监护人送幼儿上园学习,确保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幼儿学前3年入园率达到98%。
五、本办法由区扶贫助学工作机构负责解释
六、本办法自2008年9月1日起实施
***:1. 年 季在读低保幼儿统计表(幼儿园)(略)
2. 年 季在读低保幼儿统计汇总表(镇、街道)(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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