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0605民初22746号案原告姜孝兴诉被告蔡金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公告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蔡金山:
本院在审理(2018)粤0605民初22746号案原告姜孝兴诉被告蔡金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18)粤0605民初22746号案的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请求本院判令:一、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2400元(从2018年10月1日起,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每月1200元利息计算,暂计至2018年11月30日);二、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以上暂共计52400元。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间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由审判员李昭迎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陈艳芬、梁丽华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3月18日上午11时00分在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第二十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作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