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国内水路运输经营的客船危险品船港澳线货船运力增减许可—代省受理项目
事项名称 | 从事国内水路运输经营的客船、危险品船、港澳线货船运力增减许可—代省受理项目 |
颁发的证件名称 | 运力批文、船舶营运证 |
颁发的证件有效期 | 《港澳航线船舶营运证》五年、《国内航线船舶营运证》三年 |
审批类型及法律效力 | 审批(代市办理)、受理(代省受理) |
审批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一九八七年九月二十二日交通部发布,1998年3月6日修改施行)十八条;《老旧船舶管理规定》;批转省交通厅《关于对经营港澳航线运输业务的船舶公司和船舶的管理意见》的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粤府[1986]10号);《关于香港回归后内地与香港航线有关航运管理问题的通知》(交通部交水发[1997]379号) |
审批条件 | 已具备经营客船、危险品船、港澳线货船资质条件,已取得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国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8年第2号)第二章。。 |
申请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一九八七年九月二十二日交通部发布,1998年3月6日修改施行)十八条;《老旧船舶管理规定》;批转省交通厅《关于对经营港澳航线运输业务的船舶公司和船舶的管理意见》的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粤府[1986]10号);《关于香港回归后内地与香港航线有关航运管理问题的通知》(交通部交水发[1997]379号) 1、申请报告及增加运力申请书(并填报《水路运输新增运力变更经营范围申请书》);经营资质认可通知书;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营业执照副本》; 4、最近期水路运输管理费收据; 5、更新船舶的海关监管簿记录登记表; 6、更新船舶提供省交通厅批准船舶原航线批文; 7、银行或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文件或其他说明建造(购置)资金情况的文件。以上材料一式三份 |
审批受理机构名称 | 禅城区交通运输局 佛山市禅城区轻工南五街6号 |
审批受理机构地点 | 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交通窗口 佛山市禅城区季华五路28号五楼 |
审批决定机关 | 市交通运输局授权禅城区交通运输局审批 |
审批程序 | 1.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 2.禅城区交通运输局受理、审批; 3..禅城区交通运输局代市交通运输局审批或代省受理。 |
审批时限 | 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 |
审批收费 | 无 |
收费依据 | 无 |
收费标准 | 无 |
审批表格 | 有《水路运输新增运力变更经营范围申请书》 |
年审或年检 | 无 |
咨询与投诉机构 | 咨询机构:禅城区交通运输局港航管理科 投诉机构:禅城区交通运输局办公室 |
咨询与投诉电话 | 咨询电话:82025509 投诉电话:82260082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备注 |
相关***:
水路运输许可申请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