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禅城区进出口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南庄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属各单位,市驻禅单位:
《佛山市禅城区进出口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实施办法》业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径向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反映(联系电话:82341631、82340863)。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9月2日
佛山市禅城区进出口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
管理实施办法
一、总则
(一)目的和依据。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完善中小微企业投融资机制的若干意见》(粤府〔2015〕66号)、《广东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外贸稳份额调结构增效益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粤商务贸函〔2017〕90号)和《中共佛山市委办公室、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佛山市在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上走在全省前列的行动方案〉的通知》(佛办字〔2018〕51号)等文件精神,为推动中小微企业加快发展,创新完善企业投融资机制,切实缓解企业面临的融资难、融资贵问题,设立禅城区进出口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金)。为规范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禅城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二)资金作用。风险补偿金主要功能是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作用,以补偿银行因支持禅城区进出口企业融资而产生的部分贷款本金风险损失的方式,鼓励银行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为企业提供比一般性贷款(包括授信,下同)更高额度的流动资金或贸易融资类贷款。
二、资金管理
(一)资金规模、来源和管理。
风险补偿金首年度设立规模为3000万元人民币。第二年度和第三年度将根据使用情况及效益,经报区政府同意后,可进行相应调整,规模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风险补偿金由区、镇(街道)两级财政按5:5的比例承担。其中,镇(街道)部分由四个镇(街道)按上一年度共享税收收入占比负担,先由区财政统一垫付,再从区拨付各镇(街道)财政分成款中扣减。
由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以协议方式委托区投资服务中心设立风险补偿金专户。风险补偿金经区政府审批同意后,统一划拨到专户,并由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负责使用和管理。
风险补偿金专户在本实施办法有效期结束后,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区财政局和区投资服务中心进行清算销户:
1.有效期内未发生风险补偿支出,且实施办法不再续期。
2.有效期结束至依照相关法律程序追偿终结并完成风险补偿。
为保证相关工作顺利开展,参照省财政厅、省商务厅严格控制、厉行节约的有关规定,资金账户管理费及风险补偿金申请审核和评审等工作费用在本风险补偿金中列支。
(二)管理职责。
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为风险补偿金的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工作;负责企业入库及风险补偿金贷款项目的管理,每年对风险补偿金运作情况进行绩效评价;负责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银行风险补偿金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上报区政府核批拨付。
区财政局负责参考上年度绩效评价结果确定下一年度风险补偿金规模。
三、企业入库及银行合作
(一)企业入库。
申请风险补偿金贷款企业实行入库管理。企业符合以下条件的,自动获得“入库企业”资格,相关贷款可申请纳入风险补偿金贷款项目。
1.在禅城区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依法取得进出口经营资格;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正常纳税二年以上;
3.财务制度健全;
4.上一年度进出口额100万美元以上(市场采购贸易除外);
5.上一年度资产负债率低于70%(含本数)且不亏损;
6.企业及法人代表在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和佛山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不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二)银行备案。
禅城区辖区内银行向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申请合作备案,与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签订风险补偿金贷款合作协议成为合作银行后,纳入本风险补偿金支持范围。本风险补偿金为合作银行向入库企业发放的贷款本金提供风险补偿。
四、运作流程
(一)操作流程。
企业贷款实行“先放贷、后报备”模式。先由入库企业向合作银行申请风险补偿金贷款项目,合作银行再向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报备纳入本风险补偿金支持范围。
1.贷款申请:符合入库条件的企业向风险补偿金合作银行申请贷款。单笔贷款额度原则上在500万元以内(含本数),对符合银行优质客户条件的则单笔最高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含本数),每笔贷款到期日均不得超过本实施办法有效期。每家企业每次只能申请一笔贷款纳入本风险补偿金支持范围。
2.尽职调查:合作银行根据企业的申请资料,对企业进行尽职调查,形成调查报告。
3.审核放贷:合作银行要保证风险补偿金贷款项目的质量,根据贷款准入条件和信贷操作规程对贷款企业进行审核,自主决定是否发放贷款。
4.项目预报备:合作银行认为符合放贷条件的企业贷款,由合作银行向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申请报备为风险补偿金贷款项目。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对银行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主要对贷款企业是否符合入库条件、银行尽职调查报告内容是否完善、贷款金额是否符合要求等资料进行复核,并对符合要求的贷款项目准予预备案。
5.项目确认:合作银行取得预备案函并向企业发放贷款后10个工作日内,须向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提交贷款合同和发放证明,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出具风险补偿金贷款项目备案确认函,贷款本金正式纳入本风险补偿金支持范围。
(二)担保措施。
申请贷款企业须选择至少一项以下有效担保措施:
有效资产抵押(企业有效资产是指企业提供的具有公允价值的房产、设备运输工具、企业依法有权处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等);出口退税账户、出口信用保险、股权、应收账款、有价证券、收款信用证质押;法定代表人或股东或企业实际控制人个人保证;其他企业或担保公司担保等。
鼓励银行创新贷款担保措施,贷款银行不得要求企业提供其他不合理形式担保。
(三)贷款利率。
银行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执行,对符合下浮利率条件的优质客户,银行应执行下浮利率。银行对贷款利率可以适当上浮,上浮比例最高不超过基准利率的30%。除此之外,合作银行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收取各种不合理费用,不得强行捆绑销售其他金融、理财和保险等相关产品。
五、贷后管理
(一)义务和责任。
1.银行的义务和责任:
银行应按约定简化程序为贷款企业提供开户、国际结算等方面的便利和其他金融配套服务。
银行要密切关注贷款企业资金流量动态,一旦发现异常,应及时与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报告,同时采取相应经济和法律措施。对异常企业可以要求提前归还贷款,以保障贷款安全。
发生企业贷款逾期违约时,贷款银行须在逾期5个工作日内向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作书面情况汇报,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启动贷款风险补偿机制。
纳入风险补偿金支持的贷款,合作银行因任何原因需提前收回已发放的,或者变更贷款的抵押、质押等担保物,或者减免全部或部分担保人的担保责任等影响借款偿还措施的,应在5个工作日前书面知会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并征得书面同意,否则,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不承担任何风险补偿责任。
2.企业的义务和责任:
享受风险补偿金贷款支持的企业要积极扩大自营进出口业务。企业使用贷款后自营进出口业绩下降的,再次申请时,贷款额度原则上予以降低;自营进出口业绩连续两年下降的,原则上不再支持其贷款。企业要充分利用出口信用保险防范贸易风险,优先支持购买出口信用保险或保证保险的企业贷款申请。
贷款必须用于本企业生产经营,不得违规用于转贷、委托贷款、并购贷款、国家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的项目,以及参与民间借贷和投资资本市场。
六、风险补偿管理
(一)风险补偿比例。
贷款本金损失补偿初始比例:风险补偿金30%、贷款银行70%。符合以下条件的合作银行,补偿比例可作相应调整。
调整条件:(须同时符合)
1.上年度向30家(含本数)以上企业发放本项贷款;
2.上年度进出口额1500万美元(含本数)以下中小微企业占已发放贷款企业数量的70%(含本数)以上;
3.上年度发放企业贷款总额超过1.5亿元人民币(含本数)以上。
符合调整条件的合作银行,第二年度该银行的贷款本金损失补偿比例调整为:风险补偿金35%、贷款银行65%。
连续两个年度绩效符合调整条件的,第三年度该银行的贷款本金损失补偿比例进一步调整为:风险补偿金40%、贷款银行60%。
不符合调整条件的,第二年度贷款本金损失补偿按初始比例执行。
(二)风险补偿启动条件。
企业出现贷款逾期违约的,合作银行应及时、快速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损失,并及时进行追收,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才可向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申请风险补偿:
1.合作银行启动法律诉讼程序并获法院立案。
2.贷款企业被法院依法裁定宣告破产,且合作银行向其他担保人等还款义务人启动法律诉讼程序并获法院立案。
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经法院强制执行后,未发现贷款企业、担保人等还款义务人具有可供执行的相关财产,法院裁定终结或终止执行,合作机构的贷款本金仍未得到足额清偿的。但该融资项目具有担保物未被拍卖、变卖处置完毕或合作银行拒绝接受以物抵债的;或者贷款企业、担保人等还款义务人仍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需要等待相关法院统一执行分配、或者破产分配而被中止或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除外。
(三)风险补偿程序。
1.合作银行向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递交风险补偿金补偿申请,内容包括贷款企业基本情况,说明不良贷款形成原因及采取的补救措施,债务追收过程,对责任人处理情况,损失本金金额,不良资产后续处理情况,要求补偿金额等情况,并附上法院立案文书等相关材料。
2.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在10个工作日内对银行报送的风险补偿申请完成初审后,上报区政府核批。
3.经区政府核批同意后,由区投资服务中心在10个工作日内按照补偿方案从风险补偿金专户向合作银行划付相关补偿金。
对符合条件并经审核同意的补偿申请,先行按风险补偿金应付比例的50%拨付。待诉讼(含执行)程序结束,追偿回收的资金按比例计入贷款本金损失补偿后,按照“多退少补”原则,仍未达到风险补偿金应付比例的,缺口部分由风险补偿金继续补偿,超出风险补偿金应付比例的,超出部分须退回风险补偿金账户。
(四)资金追收管理。
风险补偿金只按比例补偿贷款本金的实际损失,在合作银行与风险补偿金的内部核算上,应当采取先还本后还息的原则核算(无论合作银行与贷款企业就还本付息顺序进行如何约定,或者法院、仲裁机构对其进行如何认定),贷款企业违约后,合作银行扣划获得偿还的所有资金(贷款企业在违约前的正常贷款期内还息的除外),包括以物抵债的金额,均必须先用于抵偿本金,剩余未还本金才能申报由风险补偿金按本办法规定的比例补偿。合作银行的利息、罚息、违约金以及追偿发生的诉讼费、律师费等费用,均不得优先于贷款本金在回收资金中进行扣除。
如果合作银行对贷款企业有多笔贷款的,合作银行扣划获得偿还的所有资金(贷款企业在违约前的正常贷款期内还息的除外),包括以物抵债的金额,也必须先用于抵偿风险补偿金贷款项目的贷款本金,但贷款人或担保人在他笔贷款中向合作银行提供特定的保证金作为担保,而合作银行扣收作为他笔贷款的还款除外。
七、风险控制
风险补偿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透明、科学评审、定向使用、规范管理、严格监督的原则。风险补偿金必须保证专款专用,只能用于符合本实施办法规定的用途。
合作银行要严格对企业进行尽职调查,因审查不严违规发放的贷款不纳入本风险补偿金支持范围,已同意报备的贷款项目自动作废。对存在蓄意骗取本风险补偿金支持的行为一经查实,或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永久取消与该银行的合作。
对发生企业风险补偿金贷款逾期违约的合作银行,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即暂停接受该银行新的风险补偿金贷款报备申请,待完成该项风险补偿工作后再行申请恢复。
对发生贷款逾期的企业,取消再次申请本风险补偿金贷款资格,并由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向所有合作银行进行通报。对贷款逾期并经采取各种法律措施追偿仍未能完全清偿的企业,由贷款银行记入人民银行企业及法人代表个人信用征信系统。
对存在贷款资金用于本实施办法禁止行为的企业,须立即中止贷款合约,取消再次申请本风险补偿金贷款资格,并向所有合作银行进行通报。同时,由贷款银行记入人民银行企业及法人代表个人信用征信系统,并由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建议记入佛山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八、附则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风险补偿追收时间不受此日期限制。本实施办法由禅城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负责解释和组织实施。
相关政策解读:《佛山市禅城区进出口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实施办法》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