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报送2008年度代理记帐机构材料的通知
各镇(街)财政所、各代理记帐机构:
根据财政部《代理记帐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7号)的精神,代理记帐机构应向审批机关财政部门报送代理记帐机构基本情况等有关资料。现将我区2008年度代理记帐机构报送材料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代理记帐机构应从2009年3月23日至3月31日到区财政局(会计科)领取文件,于2009年4月13日至4月24日前,向区财政局(会计科)报送下列材料:
(一)代理记帐机构基本情况表(见***);
(二)代理记帐许可证书、营业执照、办公用房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的原件(核对后退还)及复印件;
(三)专职及兼职业务人员的身份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及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证书的原件(核对后退还)及复印件;
(四)社保部门出具的“单位参保职工名册”及主管代理记帐业务负责人的“佛山市南海区参加社会保险人员缴费情况”(均需社保部门加盖公章)的原件(核对后退还)及复印件。
二、各代理记帐机构应高度重视,及时按照规定认真填写“代理记帐机构基本情况表”,报送的各项材料必须真实、完整。区财政局(会计科)将根据报送的材料对代理记帐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对没有按要求报送材料的代理记帐机构,将给予公告。
***:代理记帐机构基本情况表 南财会〔2009〕4号***.doc
二○○九年三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