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及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佛山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轨道交通工程施工
及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佛山新城管委会、禅城区交通运输局、南海、三水、高明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市轨道交通发展有限公司,市交通运输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监督站,市交通工程造价管理站:
我局制定的《佛山市交通运输局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及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已通过市法制局合法性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佛山市交通运输局
2012年12月12日
佛山市交通运输局轨道交通工程施工
及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我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市场诚信机制,激励施工及监理企业加强工程施工管理,提高质量,确保安全,提高建设水平,根据《***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17号)、《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省外建设工程企业和人员进粤信息备案的管理办法(试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中标后监督检查的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施工及监理企业信用评价(以下简称信用评价)是指根据合同履行、投标行为和社会信誉对施工及监理企业信用状况进行的综合评价;信用评价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第四条 信用评价对象为我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的施工及监理企业。
第五条 信用评价每一年为一个评价期。一个评价期内有6个月及以上施工期的,对施工及监理企业进行全面评价;施工期少于6 个月的,不对施工及监理企业进行全面评价,只在建设项目内对施工及监理企业不良行为进行认定、公示、公布并记录(重大不良行为除外)。
第六条 信用评价应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评价结果公示、公告制度,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七条 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各级单位对自身的评价结果负责:
一、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我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的施工及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指导我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对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及监理企业的信用评价结果进行审核,并对其他行为进行评价;
二、各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督促检查、指导建设单位对施工及监理企业的信用评价工作,按规定时间上报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评价结果;
三、建设单位主要负责对施工及监理企业进行信用评价工作,按规定时间将评价结果上报市、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第八条 市交通运输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市质监机构)对建设项目监督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作为信用评价的依据,协助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完善信用评价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三章 评价方式
第九条 信用评价采用现场检查的方式进行。现场检查是指在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合同、标准和规范,对施工及监理企业进行的合同履约、质量管理、安全管理、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等全方面的检查。
第十条 建设单位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佛山市轨道交通工程对施工企业检查记分表》(***1)和《佛山市轨道交通工程对监理企业检查记分表》(***2)对施工及监理企业进行现场检查。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对现场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有关单位反映经过确认的问题,按照施工及监理检查记分表对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相应的扣分,并将得分结果作为信用评价的依据,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要求施工及监理企业整改。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进行的现场检查,每1个月不少于1次;各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进行的现场检查,每季度不少于1次;市质监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将组织两次全市范围内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信用评价现场检查,加强信用评价监管工作。检查时间应合理安排,各标段检查项目和频次应基本一致。
第十三条 现场检查中每项检查扣分必须有2名以上检查人员签字,并经施工或监理企业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施工及监理企业项目负责人拒签的检查结果,应由检查负责人签字并注明原因,并将结果上报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核查,抄送各有关单位。
第十四条 现场检查扣分结果一经确认,任何人不得更改。由建设单位组织的检查,每次检查结束10日内,建设单位应将检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建单位,并报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由各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检查,每次检查结束10日内,各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检查结果以书面通报形式通知所有参建单位。
第十五条 对现场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各检查单位应向施工及监理企业提出相关书面整改意见和整改期限,整改期结束后应组织复查。
第四章 不良行为
第十六条 不良行为是指在我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过程中施工及监理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有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的行为。
第十七条 不良行为分重大不良行为和一般不良行为。重大不良行为指重大及以上安全事故、质量事故和严重违法违规行为(重大不良行为的认定以***1、2的检查内容为准),其他为一般不良行为。
第十八条 违反***1、***2中重大不良行为的实行一票否决,施工及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等级直接评定为不合格:
从业人员不良行为认定公布期限严格按照***3执行。
第十九条 同一项不良行为,在整改期限内不得因检查人不同而重复记录。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及相关管理部门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确定后的不良行为,包括不良行为内容、合同主体、责任主体及主要责任人等依照***4书面报送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 发生重大不良行为的,建设单位、各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质监机构和发现单位应在2个工作日内向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经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后通报。
第二十二条 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不良行为公布30日内,施工及监理企业应对直接责任人进行相应处理,对重大不良行为的责任人应予以更换,处理结果应在5日内报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施工及监理单位应在建设单位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限定的期限内完成不良行为整改工作,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将追加扣分。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组织的各类专项检查、执法监察等活动,或接到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对建设项目进行各类稽查、审计等活动反映的问题后,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建设单位。属于不良行为的,建设单位应按不良行为相关规定处理。各级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时发现的问题,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企业限期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相关单位,并报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核备。
第二十五条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对按企业及个人汇总的不良行为记录每季度进行审核后,在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网站公示10个工作日,并对企业及个人不良行为发文公布,将不良行为纳入信用评价。施工及监理企业对不良行为认定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限内向认定机构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六条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申诉调查工作,申诉调查工作15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向申诉单位或个人做出答复。
第二十七条 对信用评价中存在的违纪违规行为,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调查,调查属实的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建设单位领导及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 评价标准
第二十八条 省外进粤施工及监理企业应严格按照《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省外建设工程企业和人员进粤信息备案的管理办法(试行)》办理进粤信息备案,如违反该办法规定,直接将信用评价等级评定为不合格。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对施工及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得分结果进行计算,得出最终得分,信用评价最终得分在上报5天前应书面通知所有被评价企业,被评价企业可以提出申诉(申诉程序参照第二十五条),如企业无异议上报相关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十条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自身检查结果得分、各区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评价结果得分及建设单位对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得分,用取算数平均值的方法,计算得出最终得分及排名。
第三十一条 最终得分E≥90分的施工及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等级为优;最终得分90>E≥80分的施工及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等级为良;最终得分80>E≥60分的施工及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等级为合格;最终得分E<60分的施工及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等级为不合格。
第三十二条 在评价期内,已经竣工交付的工程因质量原因发生较大及以上等级生产安全事故、重大及以上等级质量事故,负有重要及以上责任的施工及监理企业直接定为不合格。
第三十三条 对出现重大不良行为的施工及监理企业,实行一票否决,直接定为不合格并不再参加分数统计计算。
第三十四条 施工及监理企业信用评价最终结果在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网公示10个工作日,施工、监理企业对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限内向公示部门提出书面申诉。负责公布信用信息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三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将施工及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的有关事宜纳入工程合同,并建立信用评价档案。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对信用评价工作进行日常管理,相关档案保存到项目正式验收后两年。
第三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认真做好施工及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工作,施工及监理企业信用评价过程、上报评价结果存在较大问题的,将对建设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第七章 奖罚制度
第三十七条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对发生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施工及监理企业,除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外,还将按照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事故与招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八条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对不良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施工及监理企业,可按有关规定,提请相关部门降低或取消施工及监理企业相关企业资质。
第三十九条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对评定为不合格的施工及监理企业原则上一年内不应通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项目的投标资审和投标资格;情节严重的(重大不良行为带*的和最终评分50分(含)以下的),原则上两年内不应通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项目的投标资审和投标资格。
第四十条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接的工程获得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方面表扬及奖项的、获得国家或省市部门奖励的酌情予以加分J(获得国家级奖励的加10分,或省市部门奖励的加5分),并将该加分计入信用评价结果。
第四十一条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建立信用评价监督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对参建单位的信用评价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5日起施行。
***:⒈佛山市轨道交通工程对施工企业检查记分表
⒉佛山市轨道交通工程对监理企业检查记分表
⒊个人重大不良行为认定公布期限
⒋佛山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备案表
⒌施工及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相关计分及排序原则
***: 佛交〔2012〕672号.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