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期间科学饮食消费安全提示
“爆竹声中一岁除,春风送暖入屠苏。千门万户曈曈日,总把新桃换旧符”。2017年春节将至,值此辞旧迎新之际,谨代表我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全体干部职工向您致以节日的祝福和衷心的感谢,感谢一直以来对我市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关心与支持,祝您新春快乐、万事如意、身体健康!同时,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示您,欢度佳节的同时也要科学饮食,注意饮食安全健康。
(一)饮食篇
一、饮食清淡,不油腻。吃得太油腻,会导致能量过剩,加重肠胃负担,引起体重增加,甚至肠胃疾病。应选择脂肪含量低、能量低的食物,并不要过量食用。肥肉、动物内脏等应适量少吃,鱼、虾、蚌、贝等水产品脂肪低而富含优质蛋白质,可以适量多吃一些。
二、适量为止,不过饱。注意控制食量,不要吃得过于饱胀。节日期间不同平时,饮食缺乏规律,要饮食适量,短时间内摄入太多食物、饮料等会引起胃肠功能失调。
三、食物多样,不单调。要注重饮食合理搭配、选择谷类、肉类、蛋类、蔬菜、水果等多样化食物,多吃水果蔬菜,少吃油炸、烧烤食物。
四、清淡饮品,少喝酒。水是最好的饮料,根据《中国居民膳食指南(2016)》,6岁以上儿童日均饮水量建议在800-1400毫升,成人在1500-1700毫升。不宜喝过凉过冰的冷饮,少喝含糖饮料。
五、零食零吃,不为主。零食应以水果、坚果等为主。只宜零吃,不能代替正餐。油炸食品能量较多,应少吃或不吃。
此外,除了注意饮食外,还应经常活动,不要久坐。
(二)储藏篇
一、年货食品应适量购买或制作,尽量减少囤积,提倡按需备餐、点餐,既降低食品安全风险,也避免浪费。
二、对需要冷藏或冷冻保存的食物,应及时放入冰箱,避免长时间暴露在室温下。冷冻冷藏,应生熟分开、荤素分开,尽量分隔或独立包装,避免交叉污染。熟食和直接入口食物宜放在冰箱上层,生的食物宜放在下层,避免贴近冰箱内壁。冷藏后的剩菜、剩饭应确认无腐败变质、并再次彻底加热后才能食用。即开即食食品开启后应妥善保存并尽快食用。
三、不同类别食物应根据自身特点采取不同的储藏方式。一是新鲜蔬果。绿叶蔬菜可用软纸包后放入保鲜袋冷藏,一般应在3天内吃完。豆角、茄子、青椒、萝卜等可用软纸包后放入保鲜袋,可以在冷凉处保存3-5天。柑橘类和香蕉、芒果等各种热带水果不宜冷藏,室内冷凉处存放即可。草莓、蓝莓、葡萄等浆果宜冷藏,最好24小时内食用完。苹果和梨既可以冷藏,也可以放在室内冷凉处。储藏过程中应注意检查,发霉腐烂的要及时挑出,避免污染扩大。二是肉和水产类食品。生肉和鱼如当天食用,可冷藏保存;如当天不能全部食用,建议按烹调需要分割后放入保鲜袋冷冻保存。烹调前,应提前放在冷藏室的下层缓慢化冻。鱼干、虾皮等水产干制品应装袋封口冷藏保存。三是熟制主食和糕点。馒头、面包等熟制主食可以冷藏保存,冷藏超过两天的应分装密封冷冻保存。柔软糕点可冷藏但最好两天内吃完。纯奶油蛋糕最好当日吃完。酥点和油炸类小食品最好一周内吃完。四是饮料。未开封的饮料、果汁和啤酒冷凉处保存即可,但一旦开封就必须冷藏并在两天内喝完。葡萄酒开封后应塞上瓶塞并在一周内喝完。此外,番茄酱、沙拉酱等一旦开封应冷藏保存,巧克力不宜长时间冷藏或冷冻。
(三)用药篇
一是购药请到有《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正规药店或合法的医疗机构。选购药品认准“国药准字”的批准文号,进口药品应当认准进口药品注册证号。仔细查看药品使用说明书,包括适应症、禁忌症、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等,并在医生或者药师指导下购买使用,不得擅自超量、超时服用。
二是不要将食品、保健食品、消毒产品等当作药品,更不要认为贵药、新药、进口药一定比便宜药、老药、国产药好,不要轻信广告宣传,一些所谓专家提供的“健康讲座”、“免费义诊”等活动实为促销。
三是服药时不宜饮酒。酒中含有乙醇。乙醇除了加速某些药物在体内的代谢转化,降低疗效外,也能诱发药品不良反应。如服用巴比妥类药物时饮酒,则可增强巴比妥类药物的中枢抑制作用造成危害。头孢类抗菌药可影响乙醇代谢,出现双硫仑样反应,表现为面部潮红、头痛、眩晕、腹痛、恶心、呕吐、气促、心率加快、血压降低、嗜睡、幻觉。另外,有些药物能加重乙醇对人体的损伤。例如,雷尼替丁可减少胃液分泌,加重乙醇对胃黏膜的损害;甲硝唑可抑制乙醛脱氢酶的活性,加重乙醇的中毒反应。
四是注意药后驾车。有些药品尤其是精神类药品和麻醉药品,对人的神经系统影响最大,影响反应能力和判断力。为了安全,使用这类药品后不要驾车。此外,还有一些药品会影响驾驶者的反应灵敏性和自我控制能力,“驾车族”生病服药时应多留心,此类药品使用说明上通常会注明“服后应避免驾驶车辆或高空作业”等字样。
五是保管好购药小票以及药品包装和说明书等,以便药品出现质量问题时进行投诉举报和索赔。
节日期间,我们将进一步加强食品药品消费安全的监督检查。消费者在食品药品消费过程中如发现食品药品安全问题,请及时拨打食品药品投诉举报专线12331或市12345热线。
(转自汕头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