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服热线:0755-8882 8155

关于印发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Admin - admin 于2022年05月14日发表  


财金[2016]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规划(2016-2020年)》(国发〔2015〕74号),大力支持普惠金融发展,加快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的普惠金融服务和保障体系,加强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我们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为做好2016年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申请及审核拨付工作,请各省级财政部门于2016年10月20日前,将辖区内2016年专项资金申请材料汇总审核后报送财政部和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请各地专员办于2016年11月5日前,出具对省级财政部门专项资金申请材料的审核意见报送财政部,并抄送省级财政部门。    

                                                               财政部    

2016年9月24日    

***: 

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规划(2016-2020年)》(国发〔2015〕74号),加快建立普惠金融服务和保障体系,加强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关于改革和完善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7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用于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包括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以奖代补等4个使用方向。 

第三条 专项资金遵循惠民生、保基本、有重点、可持续的原则,综合运用业务奖励、费用补贴、贷款贴息、以奖代补等方式,引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金融机构以及社会资金支持普惠金融发展,弥补市场失灵,保障农民、小微企业、城镇低收入人群、贫困人群和残疾人、老年人等我国普惠金融重点服务对象的基础金融服务可得性和适用性。 

第四条 专项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由中央财政按年度将预算指标定额切块下达至省级财政部门。地方财政部门根据中央财政下达的预算指标,按照有关要求安排使用。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规范的基本原则,确保资金使用合理、安全、高效,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引导金融服务向普惠方向延伸。 

第六条 财政部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并组织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预算监管和绩效管理。 

第二章 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政策

第七条 为发挥财政资金对县域经济发展的支持和推动作用,专项资金安排支出用于对符合条件的县域金融机构给予一定奖励,引导其加大涉农贷款投放力度。 

第八条 对符合条件的县域金融机构当年涉农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超过13%的部分,财政部门可按照不超过2%的比例给予奖励。对年末不良贷款率高于3%且同比上升的县域金融机构,不予奖励。 

实施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政策的地区包括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四川、重庆、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新疆等25个省(区、市)。财政部将根据奖励政策实施效果和中央、地方财力情况,结合地方意愿适时调整实施奖励政策的地区范围。 

第九条 奖励资金于下一年度拨付,纳入县域金融机构收入核算。 

第十条 本章所称县域金融机构,是指县级(含县、县级市、县级区,不含县级以上城市的中心区)区域内具有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法人金融机构)和其他金融机构(不含农业发展银行)在县及县以下的分支机构。 

本章所称涉农贷款,是指符合《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银发〔2007〕246号)中的“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农林牧渔业贷款”和“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支农贷款”等3类贷款。 

本章所称涉农贷款平均余额,是指县域金融机构在年度内每个月末的涉农贷款余额平均值,即每个月末的涉农贷款余额之和除以月数。如果县域金融机构为当年新设,则涉农贷款平均余额为自其开业之月(含)起每个月末的涉农贷款余额平均值,可予奖励的涉农贷款增量按照当年涉农贷款平均余额的50%核算。 

第三章 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政策

第十一条 为引导和鼓励金融机构主动填补农村金融服务空白,专项资金安排支出用于对符合条件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和西部基础金融服务薄弱地区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给予一定补贴,支持农村金融组织体系建设,扩大农村金融服务覆盖面。 

第十二条 对符合下列各项条件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财政部门可按照不超过其当年贷款平均余额的2%给予补贴: 

(一)当年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 

(二)村镇银行的年均存贷比高于50%(含50%); 

(三)当年涉农贷款和小微企业贷款平均余额占全部贷款平均余额的比例高于70%(含70%); 

(四)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对西部基础金融服务薄弱地区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财政部门可按照不超过其当年贷款平均余额的2%给予补贴。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不重复享受补贴。 

第十三条 补贴资金于下一年度拨付,纳入金融机构收入统一核算。 

第十四条 东、中、西部地区农村金融机构(网点)可享受补贴政策的期限,分别为自该农村金融机构(网点)开业当年(含)起的3、4、5年内。农村金融机构(网点)开业超过享受补贴政策的年数后,无论该农村金融机构(网点)是否曾经获得过补贴,都不再享受补贴。如果农村金融机构(网点)开业时间晚于当年的6月30日,但开业当年未享受补贴,则享受补贴政策的期限从开业次年起开始计算。 

东、中、西部地区划分标准按照《关于明确东中西部地区划分的意见》(财办预〔2005〕5号)规定执行(下同)。 

第十五条 对以下几类贷款不予补贴,不计入享受补贴的贷款基数: 

(一)当年任一时点单户贷款余额超过500万元的贷款; 

(二)注册地位于县级(含县、县级市、县级区,不含县级以上城市的中心区)以下区域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其在经监管部门批准的县级经营区域以外发放的贷款; 

(三)注册地位于县级以上区域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其网点在所处县级区域以外发放的贷款; 

(四)西部基础金融服务薄弱地区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在其所在乡(镇)以外发放的贷款。 

第十六条 本章所称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是指经银监会批准设立的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3类农村金融机构。 

本章所称基础金融服务薄弱地区,详见财政部2010年发布的基础金融服务薄弱地区名单。 

本章所称存(贷)款平均余额,是指金融机构(网点)在年度内每个月末的存(贷)款余额平均值,即每个月末的存(贷)款余额之和除以月数。如果金融机构(网点)为当年新设,则存(贷)款平均余额为自其开业之月(含)起每个月末的存(贷)款余额平均值。 

本章所称月末贷款余额,是指金融机构在每个月末的各项贷款余额,不包括金融机构的票据贴现、对非存款类金融机构的拆放款项,以及自上年度开始以来从其他金融机构受让的信贷资产。具体统计口径以《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统计制度》及相关规定为准。 

本章所称年均存贷比,是指金融机构当年的贷款平均余额与存款平均余额之比。 

本章所称涉农贷款,是指符合《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银发〔2007〕246号)规定的涉农贷款,不包括金融机构的票据贴现、对非存款类金融机构的拆放款项,以及自上年度开始以来从其他金融机构受让的信贷资产。 

本章所称小微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 

第四章 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政策 

第十七条 为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以创业创新带动就业,助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专项资金安排支出用于对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给予一定贴息,减轻创业者和用人单位负担,支持劳动者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引导用人单位创造更多就业岗位,推动解决特殊困难群体的结构性就业矛盾。 

第十八条 对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银发〔2016〕202号)等文件规定发放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可按照国家规定的贴息标准予以贴息。 

享受财政贴息支持的创业担保贷款,作为借款人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应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借款主体资格审核,持有相关身份证明文件,且经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和经办银行审核后,具备相关创业能力,符合相关担保和贷款条件。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贴息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最高贷款额度为1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贷款利率可在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基础利率的基础上上浮一定幅度,具体标准为贫困地区(含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全国14个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下同)上浮不超过3个百分点,中、西部地区上浮不超过2个百分点,东部地区上浮不超过1个百分点,实际贷款利率由经办银行在上述利率浮动上限内与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协商确定。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首套住房贷款、购车贷款以外,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以户为单位)自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之日起向前追溯5年内,应没有商业银行其他贷款记录。 

专项资金贴息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贷款额度由经办银行根据小微企业实际招用符合条件的人数合理确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贷款利率由经办银行根据借款人的经营状况、信用情况等与借款人协商确定。对已享受财政部门贴息支持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政府不再通过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提供担保形式的支持。 

第二十条 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在国家规定的贷款额度、利率和贴息期限内,按照实际的贷款额度、利率和计息期限计算。其中,对贫困地区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给予全额贴息;对其他地区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第1年给予全额贴息,第2年贴息2/3,第3年贴息1/3。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基础利率的50%给予贴息。对展期、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不予贴息。 

经省级或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同意,各地可适当放宽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条件、提高贷款利率上限,相关创业担保贷款由地方财政部门自行决定贴息,具体贴息标准和条件由各省(区、市)结合实际予以确定,因此而产生的贴息资金支出由地方财政部门全额承担。对地方财政部门自行安排贴息的创业担保贷款,要与中央财政贴息支持的创业担保贷款分离管理,分账核算,并纳入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信息系统统一管理。 

第二十一条 经办银行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和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有关规定,计算创业担保贷款应贴息金额,按季度向地市级财政部门申请贴息资金。地市级财政部门审核通过后,在1个月内向经办银行拨付。对省直管县,经省级财政部门同意,可由县级财政部门负责相关贴息资金审核拨付工作。 

第二十二条 建立创业担保贷款奖励机制。按各地当年新发放创业担保贷款总额的1%,奖励创业担保贷款工作成效突出的经办银行、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等单位,用于其工作经费补助。 

创业担保贷款奖励性补助资金的奖励基数,包括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由地方财政部门自行决定贴息的创业担保贷款。对主要以基础利率或低于基础利率发放贷款的经办银行,各地财政部门可在奖励资金分配上给予适度倾斜。 

第二十三条 本章所称创业担保贷款,是指以具备规定条件的创业者个人或小微企业为借款人,由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提供担保,由经办此项贷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由财政部门给予贴息(小微企业自行选择贴息或担保中的一项),用于支持个人创业或小微企业扩大就业的贷款业务。 

本章所称担保基金,是指由地方政府出资设立的,用于为创业担保贷款提供担保的专项基金。担保基金由政府指定的公共服务机构或其委托的融资性担保机构负责运营管理。 

本章所称经办银行,是指由各级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会同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的为符合条件的个人和小微企业提供创业担保贷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五章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以奖代补政策 

第二十四条 为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公共服务项目的投资、运营管理,提高公共服务供给能力和效率,专项资金安排支出用于对符合条件的PPP示范项目和转型为PPP项目的地方融资平台公司存量项目给予一定奖励,提高项目操作的规范性,保障项目实施质量,同时,鼓励融资平台公司化解存量地方政府债务。 

第二十五条 PPP项目以奖代补政策面向中央财政PPP示范项目和转型为PPP项目的地方融资平台公司存量项目。其中,对中央财政PPP示范项目中的新建项目,财政部将在项目完成采购确定社会资本合作方后,按照项目投资规模给予一定奖励,具体为投资规模3亿元以下的项目奖励300万元,3亿元(含3亿元)至10亿元的项目奖励500万元,10亿元以上(含10亿元)的项目奖励800万元。对符合条件、规范实施的转型为PPP项目的地方融资平台公司存量项目,财政部将在择优评选后,按照项目转型实际化解存量地方政府债务(政府负有直接偿债责任的一类债务)规模的2%给予奖励。中央财政PPP示范项目中的存量项目,优先享受奖励资金支持。享受以奖代补政策支持的地方融资平台公司存量项目,通过转型为PPP模式化解的项目债务应属于清理甄别认定的截至2014年末的存量政府债务。 

第二十六条 PPP项目以奖代补资金作为综合财力补助,纳入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方)、融资平台公司收入统一核算。新建示范项目奖励资金由财政部门统筹用于项目前期费用补助等相关财政支出。 

第二十七条 享受以奖代补政策支持的PPP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和财政部等部门出台的一系列制度文件,科学编制实施方案,合理选择运作方式,认真做好评估论证,择优选择社会资本,加强项目实施监管,切实保障项目选择的适当性、交易结构的合理性、合作伙伴选择的竞争性、财政承受能力的中长期可持续性和项目实施的公开性。 

项目采购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财库〔2014〕215号)等规定,充分引入竞争机制,保证项目实施质量。项目合同约定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期限原则上不低于10年。 

享受以奖代补政策支持的PPP项目必须纳入财政部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并按规定将项目信息及获得的奖补资金信息录入PPP综合信息平台。 

第二十八条 不符合示范项目要求被调出示范项目名单的项目,采用建设-移交(BT)方式的项目,通过保底承诺、回购安排、明股实债、融资租赁等方式进行变相融资的项目,以及合同变更成本高、融资结构调整成本高、原债权人不同意转换、不能化解政府债务风险、不能降低项目债务成本、不能实现物有所值的地方融资平台公司存量转型项目,不享受以奖代补政策支持。已经在其他中央财政专项资金中获得奖励性资金支持的PPP项目,不再纳入以奖代补政策奖励范围。 

第二十九条 申请以奖代补资金支持的PPP项目,应按规定向地方财政部门报送专项资金申请材料,经省级财政部门汇总审核后报送财政部。申请材料包括以奖代补资金申请书、项目规范实施承诺书、项目实施方案、物有所值评价报告、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报告、采购文件、合同文本等重要资料,以及与以奖代补资金申请或审核相关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条 对省级财政部门报送的PPP项目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申请材料,财政部将组织专家进行综合评审,择优选定符合以奖代补政策支持条件的项目。 

PPP项目评审采取集中封闭方式,由专家组对省级财政部门报送的备选项目进行定性和定量评审。评审专家组由PPP领域的咨询机构、学术机构、财务、法律、行业等方面的外部专家,以及财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等政府机构的内部专家共同组成,开展评审时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项目评审实行回避原则,评审专家不对自身或所在单位参与的项目进行评审。 

定性评审侧重审查项目合规性,主要包括主体合规、客体合规、程序合规等。其中,国有企业和融资平台公司作为政府方签署PPP项目合同的项目,以及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剥离政府性债务并明确公告不再承担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职能的本地融资平台公司作为社会资本方的项目,不符合主体合规要求。 

定量评审侧重审查项目质量,主要包括申报材料的规范性、项目实施方案的合理性、财政中长期的可持续性、项目采用PPP模式的适用性、项目融资的可获得性、项目的实施进度、项目的示范推广价值、化解债务或增加公共服务供给的有效性等。 

项目评审由财政部PPP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PPP中心共同制定评审方案,并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经专家组评审形成初步评审结果后,报财政部PPP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审核通过后形成最终评审结果,由财政部按规定向省级财政部门拨付奖励资金。 

第三十一条 享受以奖代补政策支持的PPP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要认真做好项目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有效控制政府支付责任,合理确定财政补助金额。省级财政部门要统计监测相关项目的政府支付责任,加强对项目合同执行的监督管理,督促下级财政部门严格履行合同约定,有效保护社会资本合法权益,切实维护政府信用。 

对以奖代补政策支持的PPP项目,有关省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履行财政职能,因地制宜、主动作为,会同项目实施单位和有关部门,为项目的规范实施创造良好环境。积极推动项目加快实施进度,确保项目规范实施、按期落地,形成一批管理水平高、化债效果好、产出结果优、示范效应强的样板项目。 

第六章 资金分配和拨付 

第三十二条 专项资金由财政部按照各地区可予奖励的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平均余额增量、可予补贴的农村金融机构贷款平均余额、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资金需求、符合条件的中央财政PPP示范项目投资规模和地方融资平台公司存量项目转型化债规模等因素进行分配。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分配给某地区的专项资金总额=〔(经核定该地区可予奖励的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平均余额增量×该地区中央财政分担比例)÷∑(经核定各地区可予奖励的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平均余额增量×相应地区中央财政分担比例)×相应权重+(经核定该地区可予补贴的农村金融机构贷款平均余额×该地区中央财政分担比例)÷∑(经核定各地区可予补贴的农村金融机构贷款平均余额×相应地区中央财政分担比例)×相应权重+(经核定该地区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资金需求×该地区中央财政分担比例)÷∑(经核定各地区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资金需求×相应地区中央财政分担比例)×相应权重+经核定该地区PPP项目以奖代补资金需求÷∑经核定各地区 PPP项目以奖代补资金需求×相应权重〕×(本年专项资金总规模+∑上年末各地区结余专项资金规模)-该地区上年末结余专项资金规模。 

各地区可予奖励的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平均余额增量、可予补贴的农村金融机构贷款平均余额、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资金需求依据各地财政部门上报情况和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审核意见确定。各地区PPP项目以奖代补资金需求依据各地财政部门上报情况、当地专员办审核意见、PPP项目以奖代补专家评审结果确定。相应权重根据上年各方向资金使用情况、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等因素综合确定。 

省级财政部门应参照中央财政的分配方法,在预算规模内合理确定本地区专项资金分配方案,科学规划专项资金各支出方向的资金安排,确保各支出方向的资金总体均衡,统筹兼顾本地普惠金融各领域发展需要,切实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三条 用于PPP项目以奖代补的资金由中央财政从专项资金中全额安排,其他领域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担,东、中、西部地区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的分担比例分别为3:7、5:5、7:3。地方财政分担资金应主要由省级财政安排,原则上东、中、西部地区省级财政负担比例应分别占地方财政分担资金总额的30%、50%、70%以上,市、县级财政分担比例由省级财政部门统筹确定。 

对未按规定分担资金的地区,经当地专员办或审计部门书面确认后,取消下年度获得相关使用方向中央财政资金的资格。 

第三十四条 财政部可以根据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中央与地方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情况、中央和地方财力情况等,适时调整专项资金分配方法和中央与地方财政分担比例。 

第三十五条 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汇总审核辖区内专项资金申请材料,于每年3月31日前报送财政部和专员办。申请材料包括本年度专项资金申请情况说明、专项资金申请明细表、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区域绩效目标申报表、省级财政部门审核意见、上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以及与专项资金申请或审核相关的其他材料。 

对未按规定时间报送专项资金申请材料的地区,财政部和专员办不予受理,视同该年度不申请专项资金处理。 

第三十六条 专员办对省级财政部门报送的专项资金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于每年4月30日前出具审核意见报送财政部,并抄送省级财政部门。 

专员办应对省级财政部门报送的相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核,根据实际需要开展相应的核查工作。在审核过程中发现严重弄虚作假或重大违规等问题,及时向财政部报告。 

第三十七条 财政部结合专员办审核意见,对省级财政部门报送的专项资金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后,按规定向省级财政部门下达专项资金预算,并抄送当地专员办。 

对上年末专项资金结余的地区,财政部将减少安排该地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的数额。 

第三十八条 省级财政部门收到中央财政下达的专项资金预算后,应参照中央财政的分配方案,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及时将专项资金予以统筹安排,并编制专项资金的审核、拨付和使用情况报告报送财政部备案,并抄送当地专员办。 

第三十九条 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专项资金的预算公开,按照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信息公开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预算监管和绩效管理 

第四十条 本办法涉及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地方融资平台公司、PPP项目实施机构等相关单位应当如实统计和上报专项资金申请涉及的各项基础数据,对各项基础数据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并对所属分支机构加强监管。 

第四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项资金申请、审核、拨付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对专项资金申请的真实性、合规性以及审核拨付、使用情况加强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和反映,保证专项资金政策落到实处。 

第四十二条 专员办应当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对专项资金的申请、分配、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加强实地抽查,出具意见作为中央和省级财政部门拨付专项资金的依据,并作为调整下年度专项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 

第四十三条 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加强实地抽查力度,对查出以前年度虚报材料、骗取专项资金的,应当及时予以追回。对被骗取的专项资金,由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自行查出的,由同级政府财政部门收回。由中央有关部门组织查出的,由省级财政部门负责追回并及时上缴中央财政。 

第四十四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申报使用专项资金的部门、单位及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处罚,并视情况提请同级政府进行行政问责: 

(一)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制定和复核过程中,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擅自改变分配方法、随意调整分配因素以及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项目)分配资金的; 

(二)以虚报冒领、重复申报、多头申报、报大建小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 

(三)滞留、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 

(四)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者标准分配或使用专项资金的; 

(五)未履行管理和监督职责,致使专项资金被骗取、截留、挤占、挪用,或资金闲置沉淀的; 

(六)拒绝、干扰或者不予配合有关专项资金的预算监管、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工作的; 

(七)对提出意见建议的单位和个人、举报人、控告人打击报复的; 

(八)其他违反专项资金管理的行为。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五条 对未能独立客观地发表意见,在专项资金申请、评审等有关工作中存在虚假、伪造行为的第三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预算绩效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按照《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5〕163号)等规定,设定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及相应的绩效指标,加强对绩效目标的审核,并将审核确认后的绩效目标予以下达。强化专项资金绩效目标执行监控,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按要求开展绩效评价,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政策和资金分配的参考依据,不断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支持普惠金融发展。 

第四十七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逐步探索建立普惠金融指标体系,对辖区内普惠金融发展状况进行科学评价,为完善专项资金管理制度提供决策参考。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中央财政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专项资金的分配、拨付、使用、管理,以及相关申请材料的申报与审核,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省级财政部门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要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并报送财政部备案。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财政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财金〔2010〕116号)、《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财金〔2014〕12号)、《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财金〔2008〕100号)同时废止。



相关***:  

  • 附1: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pdf

  • 附2: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填表说明.doc


本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公开内容,仅供参考!不对文章内容时效、真实性负责

















2023-10-01 16:37:43重新编辑
光明新建兴科技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光明新区观光路汇得宝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罗湖区莲塘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罗湖区莲塘等一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罗湖区莲塘第二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罗湖区莲塘第三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罗湖区莲塘第四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罗湖区莲塘第五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罗湖区莲塘第六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罗湖区莲塘第七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罗湖区连塘鹏基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罗湖区布心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罗湖区水贝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罗湖区田贝四路万山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罗湖区水贝珠宝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罗湖区清水河蒲田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罗湖区翠山路翠山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罗湖区红岭南路上步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罗湖区笋岗路251号天健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罗湖区湘源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福田区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福田区泰然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福田区金地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福田区车公庙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福田区岗厦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福田区八卦岭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福田区八卦岭鹏基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福田区下沙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福田区安华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福田区梅林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关于我们 加入我们 人力资讯TOP500 网站地图 临时工招聘信息兼职招聘信息

劳务派遣 深圳劳务派遣公司 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临时工派遣公司 深圳临时工派遣中介 2
  1. 多方联合召开西涌海滨浴场冲浪运动协调会
  2. 大鹏办事处举办小心逆逆家长学堂活动
  3. 2017年第十三届中国(深圳)国际文化产业博览交易会大鹏办事处工作方案
  4. 可否以个人名义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5. 大鹏新区举办民宿里的书香第九场——走进红楼梦的诗词世界
  6. 南澳办事处南澳社区开展创文明城市争志愿服务活动
  7. 大鹏新区葵涌团工委义工联举办青年宣讲团及志愿者能力提升活动
  8. 大鹏新区社区法律顾问开展法律服务进村委的活动
  9. 大鹏新区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组织召开坝光片区备用水源工程—犁壁石水库修复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专家评审会
  10. 大鹏新区政法办公室赴葵涌中学调研心理健康教育工作
  11. 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与配租暂行办法
  12. 疫情防护安全健康小知识
  13. 益行山海净自然系列第一期环保活动顺利举办
  14. 关于召开新区纪检监察信息工作部署会的通知
  15. 大鹏新区统战和社会建设局公开招聘编外人员公告
  16. 申请安居型商品房需提交哪些材料
  17. 2022年2月1日深圳市新冠肺炎疫情情况
  18. 大鹏新区发展和财政局2018年上半年工作总结
  19. 深圳市大鹏新区公共卫生管理服务中心公开招聘1名编外人员的面试公告
  20. 2019年下半年人大附中深圳学校赴外面向2020年应届毕业生公开招聘事业编制教师补充公告
  21.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大鹏管理局关于王母社区未建房户统建楼项目拟永久使用林地的公示
  22. 新区组织人事局组织召开2018年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填报培训会
  23. 大鹏概况
  24. 标题和内容已经清空2023-05-30 00:25:01
  25. 汛期已至大鹏新区部署2022年度三防工作(已完成)
  26. 晓杰同志主持召开深圳国际生物谷坝光核心启动区指挥部第十四次现场工作会议
  27. 大鹏新区坚持四不两直抓好安全生产工作
  28. 大鹏新区政法办公室召开党员大会研究模范机关创建工作
  29. 标题和内容已经清空2022-09-08 17:38:50
  30. 大鹏新区大鹏办事处开展瑜悦人生美行伽人手绢舞活动
  31. 基于物联网的农产品质量追溯系统项目简介
  32. 大鹏新区城市建设局开展城中村小区调研工作
  33. 大鹏大队开展外卖快递等特殊行业交通安全宣传
  34. 统筹协调加快推进新区人才安居房建设
  35. 大鹏新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赴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学习交流
  36. 关于南澳办事处2014年部门决算的补充说明
  37.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延长中止政府采购活动期限的函(深财购函〔2018〕1458号)
  38. 大鹏新区葵涌办事处总工会联合企业工会为职工举办五月份集体生日会
  39. 廉租房货币补贴申请常见问题
  40. 大鹏新区城市管理和水务局召开新区餐厨垃圾全量收运处理工作会议
  41. 深圳市大鹏新区排舞广场舞协会成立登记公告
  42. 大鹏新区生态资源环境综合执法局积极参与新区2018年全民健身系列活动之趣味运动会
  43. 省人大代表省商务厅(口岸办)一行到大鹏新区调研国际游艇旅游自由港建设工作
  44. 如何登录在园儿童信息管理系统
  45. 生态社区评价大鹏标准正式发布
  46. 大鹏新区城市建设局组织召开大鹏0813地块项目配套设施(学校及文体设施)建设工作协调会议
  47. 五星级阳光少年体验客家传统文化
  48. 大鹏新区开展老兵听党课走大鹏活动
  49.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大鹏管理局关于变更G151118002宗地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的公示
  50. 山东省滨州市惠民县编办理顺三个关系清理无谓手续和证明
  51. 大鹏新区群团工作部关于开展编制大鹏新区群团工作基层治理创新案例集项目自行采购结果公告
  52. 2020年深圳市大鹏新区住房和建设局部门预算
  53. 2019年深圳市大鹏新区机关事务管理局部门预算
  54. 深圳市大鹏新区政府投资工程承包商履约评价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55. 大鹏新区建筑工务署公开招聘特聘岗三级人员公告
  56. 2021年7月22日深圳市新冠肺炎疫情情况
  57. 大亚湾核电基地
  58. 深圳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59. 葵涌延安路延长段市政工程项目房屋征收提示
  60. 吸取教训拉动演练助力企业安全生产提升
  61. 大鹏新区住房和建设局2019年9月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情况及结果公示
  62. 大鹏新区坝光片区2020年第十次开发建设协调会召开
  63. 多家市属国企签约大鹏深耕合作共赢未来
  64. 深圳市大鹏新区2019年11月特困人员供养对象公示
  65. 投资深圳共赢未来深圳市大鹏新区生物医药产业上海高峰论坛举办
  66. 敬东同志带队调研新区企业检查服务企业各项工作落实情况
  67. 大鹏新区葵涌党工委集中培训提能力做好社区当家人
  68. 大鹏新区葵涌办事处举办耆彩暖阳晚美人生亚迪村老年人艺术团专场文艺汇演
  69. 标题和内容已经清空2023-05-14 00:05:20
  70. 新区开展2017年上半年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重点项目督查
  71. 2021年大鹏新区枯水期近岸海域水质状况
  72. 深圳市大鹏新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关于大鹏新区葵涌办事处水沥片区城市更新单元更新意愿公示的通告
  73. 大鹏新区最大工匠村迎来首批住户
  74. 标题和内容已经清空2022-09-26 23:10:55
  75. 深圳市大鹏新区机关后勤服务中心2014年度部门决算
  76. 深圳市大鹏新区产业发展指导目录
  77. 大鹏新区葵涌办事处2018年工作计划
  78. 大鹏新区深圳国际生物谷坝光核心启动区指挥部办公室开展摄影培训活动
  79.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大鹏管理局关于王母社区未建房户统建楼项目拟永久使用林地的公示
  80. 大鹏新区城市建设局开展安置房筹集调研工作
  81. 生育关怀携手行家庭健康素养促进行动深圳100场公益大讲堂
  82. 大鹏新区葵涌办事处葵涌总工会开展2018年关爱活动
  83. 象棋大师集聚大鹏所城上演精彩对决
  84. 大鹏办事处2016年上半年工作总结和下半年工作计划
  85. 条例一周年新征程蒲公英计划新篇章——2021年大鹏新区生活垃圾分类公众教育蒲公英计划启动仪式活动
  86. 建管中心召开全体干部职工大会
  87. 大鹏新区举办观山阅海船承美食红色菜系创新品评会
  88. 大鹏新区召开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
  89. 深圳市大鹏新区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受理大鹏新区单位人才住房配租申请的通告(2020年度第三批次)
  90. 新区建筑工务署组织开展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91. 大鹏新区2020年义务教育秋季招收插班生公告
  92. 深圳市大鹏新区建筑工务署2020年度部门预算
  93. 2019年深圳市大鹏新区群团工作部部门预算
  94. 学生资助常见问题
  95. 2021年9月20日深圳市新冠肺炎疫情情况
  96. 深圳市取消雷电分区预警
  97. 大鹏新区住房和建设局关于面向大鹏新区户籍在册轮候人配租公共租赁住房(2021年度第一批次)的通告
  98. 大鹏新区统战和社会建设局组织涉老服务单位人员参观第三届中国(深圳)国际老龄博览会
  99. 大鹏新区坝光片区2019年第六次开发建设协调会召开
  100. 市生态环境局大鹏管理局开展建设工程施工噪声污染防治管理政策及技术措施培训会